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更新时间:2023-05-30 02:00:26 阅读: 评论:0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 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 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 中,其研究触角已经涉及到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其理论思维已经将纯粹的西 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但其主要的学术观点往往是不统一甚至是前后不一、 相互矛盾。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法律家们以 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或著书立说、成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或兴办 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为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与法律发展、以及中国 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等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笔宝贵财富。 法》,起草完成后交由张继等九人组 成的特别审查会审查,又交付王有兰、王正廷、赵士北等九人的法律审查会修改。南京 临时政府成立后,许多学习法律的人士担任了临时政府的要职,如王宠惠为外交总长、 伍廷芳为司法总长、陈锦涛为财政总长、宋教仁为法制局长、居正为内务次长等,同时 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参议院的议员中也多有学习法律的人士,如王正廷、汤化龙等 ,他们对于推动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立法为例,南京临时 政府成立之初,设法典
编撰会,会长由法制局长宋教仁兼任。在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行 为中,专业的法律人士又通过具体主持政府部门工作来实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促进中 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如,毕业于耶鲁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并获清法政科进士的陈锦涛主持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暂行则例》、《海外汇业银行则例》、《 兴农银行则例》、《庶民银行则例》、《惠工银行则例》、《贮蓄银行则例》等,体现 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对于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4月第一 届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天坛宪草。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有吕志伊、李 国珍、伍朝枢、汪荣宝、孟森、张耀曾、曹汝霖、朱兆莘等人,他们都有海外的法政学 习背景。在北京政府时期,法律人士参与起草或议决的重要法律还有伍朝枢、汪荣宝等  起草的《大总统选举法》、严复、王世澄、程树德等起草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王 世澄、程树德等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余綮昌、黄右昌等起草的《民律草案》等。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王宠惠、胡汉民、居正等都担任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重要职务, 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如,王宠惠主持起草了 1928午的《刑法》;同年,王宠惠 被聘为国民政府民法起草委员会顾问,直接将自己的民法思想融入到民法草案中。王宠 惠、戴季陶等在1929— 1930年主持起草了《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 商法》、
《保险法》:由王宠惠主稿,胡汉民、吴敬恒、于右任、孔祥熙、邵力子等参 与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一些行政 法也是在胡汉民、居正、张知本等人的主持下制定的。其中,1928年胡汉民出任南京国 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后,为六法体系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1932年孙科接任立法院 长以后,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工作,到194811月为止,在他的主持下制定颁布了《五五 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同时大力修正民刑各法,为六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作 出了一定的贡献。期间,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立法院长孙科为委 员长,吴经熊、张知本为副委员长,史尚宽、楼桐孙、黄右昌、陈茹玄、吕志伊等三十 七人为委员,戴传贤、伍朝枢、王世杰、覃振为顾问。1934年宪法起草完毕后,又组成 了史尚宽、马寅初、吴经熊、郗朝俊、吕志伊等三十六人为审查委员。实际上《中华民  国宪法草案》基本上是由吴经熊主稿。王世杰在任法制局局长期间,延揽北京大学、朝 阳大学的法学家,积极制定民刑实体法及程序法。此外,著名的朝阳大学毕业生、后留 学日本的荆磐石博士被南京国民政府选派以法律专家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宪 章》的起草。 云尽符立法之原意,要亦不中而不远。”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公布后, 刑法学者郗朝俊撰写《刑法原理》一书,他在说明写作目的时指出,该书的内容分为三 点:一是讨论刑法的根本原理,二是阐
明现行刑法的真正意义,三是参酌文明国刑事立 法例。关于第二点,郗朝俊认为:凡一法令,各有主义,主义不同,意义自异。故同 一文字,又宜扩张解释者,有宜狭小解释者。本书就现行法意之所在,说明真意之如何 .”[5]郗朝俊认为自己的解释,是将相近的法条汇集在一起,同时将《中华民国暂行 新刑律》实行以来的相关学者的解释、大理院的判例统统列出,以便于比较现行刑法的 优劣。同年《中华民宪法草案》公布后,立法院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 孙科在序言中认为,宪法宣布以来已经引起国民的广泛注意,但一般国民对于宪法的含 义却不甚明了,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将草案说明书公布,对宪法条文逐条解释,以便  于探源求旨。有的学者也出版了专门的解释著作,如耿文田出版了《中华民国宪法释义 及表解》一书,他认为自己出书的主旨是宣扬宪法的时代精神,增加国民对宪法的彻底 了解。因此,写作时文字力求简洁明了,避免晦涩难懂,注重诠释而不重视理论。[6] 对于法律家们围绕宪法所作的解释,萨孟武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有崇高的 理想,又要照顾到现实国情,学者的解释就起到了沟通理想与现实的作用,意义十分重要。 参事,王镇远、孙善才、吕渭等十余 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其他担任过地方高院庭长推事的教授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这些教授们以其精深的法学功底、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大增加了我 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学术底蕴和理论水
平。因此,朝阳大学创办伊始,即以培养掌握近代 法律知识的人才为主旨,其校风受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罪刑法定等观念影响极深,特别 重视成文法。并在学习纪律、生活秩序、考试规则等方面要求极严,校风即是埋头苦读 、规矩庄重。这种风格暗合我国近代以来向大陆法系学习的趋势,也符合我国的历史传 统和近代国情,其所培养的新式法律人才法学知识扎实、工作作风朴实,笃信法制、追 求法理,堪称民国时期独特的优秀法律人才群体。可以说,朝阳大学的法科毕业生从事 司法实务工作者,其人数之多,分布地区之广,在民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没有那一所学 校能与朝阳大学相比。而且这种影响,直接影响到对新中国法制建设。早在解放前,朝 阳大学就为民主革命输送了大量的干部,仅19391940年间,就输送郑森林、董仲平、 彭为果、陈明烨、杨锡以及盛衍遒等到延安和抗日根据地,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后来都 投身到革命法制建设工作中,为根据地法制建设做出杰出的贡献。在全国解放后,朝阳 大学被改建为中国政法大学,在成立典礼上,朱德就提出,中国政法大学的任务十 分重大,新中国需要大量法律人才,它身上寄托着党和国家的重托和期望。后来为组建 中国的东方莫斯科大学,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今日的中国人民 大学,完成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摇篮的历史使命。而朝阳大学留在大陆的教师学者和培 养的法学人才,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朝阳大
学教授倪征燠先生 ,先是任外交部法律顾问,而后又担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成为新中国成立恢复联合 国合法席位后参加并当选国际司法界这一最高职位的第一人。其他诸如江庸、关世雄等 都成为新中国司法或是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朝阳大学所培养的学生,如李景禧、陈守 一、贾潜、谢韬、关怀、孙国华等等,或是著作等身的大法学家,或是名动一时的大法 官,他们为新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及司法机制的运转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做出了杰出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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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宪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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