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更新时间:2023-05-30 01:59:1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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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数(5-10人)
9人
小组成员
周颖洁、严丽珍、王芳、江志远、李霖、王红、邵赟、张扬红、王美红
小组长
王美红
讨论题目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讨论人员
周颖洁、严丽珍、王芳、江志远、李霖、王红、邵赟、张扬红、王美红
讨论时间
2011-10-08
讨论主持人
郑光和
自我发言提纲
(300字以上)
周颖洁: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打破旧的法律传统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特征表现在封建国家分裂,政权交替频繁北方战乱频繁,民族融合加强南方相对稳定,江南经济发展士族制度及其庄园经济发展。首先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其次立法变化,《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再次、刑事立法:1、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3、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4、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5、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最后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2、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3、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4、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其他人员
发言摘要
(500字以上)
严丽珍刑法原则1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2、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最新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轻。“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4、确立 “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官员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 刑罚制度: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如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是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时期。
王芳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1、曹魏《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改变了《九章律》列于第六、不前不后的尴尬。《晋律》在刑名后增《法例》,《北齐律》将二者合为《名例》,此后直至清末,《名例》作为总则相沿未改。2、以格代科。科本为刑事法的补充法,是在“律无正条”时所作的“别条权格”(因事制宜而以制敕权定刑事补充规范,经认可为可引用之法)。以格代科,实为以正式整理编纂可以成为“永格”的制敕代替临时性较强的“科”。东魏、北齐有《麟趾格》。 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如: “九品中正制”与“品官占田制”1、设中正官(州为大中正,郡为小中正),专掌人才评品之事。2、将士人评定为九等:从上上至下下。3、三年清定法,品级滚动制,有升降。4、乡论清议决定乡品。5、根据乡品授以官职(品)。
江志远三国鼎立的局面三国鼎立的社会根源。首先是东汉以来世家豪族势力的膨胀,使政治分裂倾向日益加剧,其次是南方得到开发,孙刘两集团的经济实力日趋雄厚,而北方生产遭到破坏,曹魏时虽有恢复,也未超过两方的水平,因而在全国形成三个经济实力相对平衡的区域,为分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再次是魏、蜀、吴之间也形成军事实力的某种均衡,彼此都无力消灭对方。因而导致三国鼎立这种局面虽然仍属于政治上的分裂,但与东汉末年相比,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三国是在各自统治范围内的统一,这种局部统一较之东汉末年众多军阀割据混战是一进步,它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相对安全的环境,各国统治者又都重视发展生产,为全国的再次统一奠定了基础。
李霖西晋统治短暂的原因主要有:1统治阶级内部争夺皇权的斗争,使生产遭受严重破坏,也削弱了自身的统治力量。2内迁的各族受西晋统治阶级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民族矛盾尖锐,流民起义打击了西晋统治。3匈奴贵族借机反晋,攻占西晋都城洛阳,又攻占长安,俘虏西晋皇帝,直接导致西晋灭亡。所以,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是造成西晋短命而亡的三大矛盾,其中,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了其他两个矛盾。
王红士族制度是魏晋南朝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对这种现象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1、士族的兴衰:魏晋以来,形成士族制度;东晋时得到充分发展;东晋南朝时士族势力很大;南朝末年,南方士族的势力逐渐衰落。2、士族的特殊地位:经济上占有很多的土地和劳动力;政治上按门第高低分享特权,世代担任重要的官职;文化上崇尚清谈,占据高级文官职位。3、士族的腐朽性:注重门第和身份的高低;不学无术,生活腐化。士族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演变过程:1、魏晋以来形成。2、东晋时期得到充分发展,东晋南朝时势力很大。3、南朝末年,南方士族的势力逐渐衰落。4、隋唐科举制度的冲击,到唐末农民起义时消亡。
邵赟北魏孝文帝改革问题 1、改革的背景:北魏统一黄河流域后,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相互影响,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为了加强对各族人民的统治,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的建议,实行改革。2、改革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经济上,实行均田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政府把一些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对社会秩序安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政治上,迁都洛阳和采用汉族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这两项措施均有利于北魏对黄河流域的控制。文化上,接受汉族先进文化。孝文帝下令鲜卑族采用汉姓,改穿汉服,学说汉话,提倡同汉族通婚,这就从姓氏、服装、语言、婚姻等方面清除了鲜卑族和汉族的隔阂,达到鲜卑族和汉族进一步融合的目的。3、改革的历史作用。历史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促进了北方民族的大融合。
张扬红南北朝时佛教的盛行佛教盛行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对这一现象,应注重从以下方面分析:1、佛教盛行的原因:佛教自西汉末传入我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兴盛起来,其原因有:第一、社会动荡不安,长期的战乱给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为佛教流行提供了土壤,人民容易接受宗教。第二,佛教本身有很大的欺骗性,佛教所宣传的“生死轮回”、“因果报应”的思想,把人们的眼光从痛苦的现实转移到无法验证的来世幸福上,很容易欺骗和麻痹广大劳动人民。第三,统治阶级的提倡支持。2、佛教兴盛的表现:信奉佛教的人很多,上至皇帝、王公、贵族和大臣,下至普通百姓,都信奉佛教;佛寺遍布各地,僧尼众多;佛教寺院在政治、经济上有很大势力。3、佛教的影响:同佛教有关的建筑和石窟艺术得到迅速发展;佛教没有解脱人民的灾难,反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出现了反佛教的斗争,以范缜最为突出。范缜的《神灭论》揭穿了统治阶级利用佛教进行的欺骗。
王美红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民族融合是魏晋南北朝历史的突出特点之一。民族融合是指民族间的自然融合,民族差异和民族隔阂的消除,是民族间经济、文化以及生活习惯密切联系的结果。民族融合的过程,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就是少数民族封建化的过程,是历史的进步。这一时期民族融合的形式途径为:1、民族迁徙:魏晋以来,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大批内迁,他们在北方各地和汉族人民杂居相处。2、联合斗争:西晋末年统治者对各族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十六国时期的连年战乱,北方经济破坏,人民生活困苦,迫使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共同斗争,从而使民族之间联系更加密切。3、友好往来:魏晋以来,我国北方出现过几次统一局面,在和平的环境中,各民族人民频繁交往,使民族大融合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战乱期间,这种交往也始终未断。4、各族间的征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打破了各族原有的部落组织,有利于民族融合。5、少数民族统治者的改革: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汉化政策,促进了民族的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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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制度   民族   发展   经济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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