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族地区体育舞蹈赛事裁判评分角度分析

更新时间:2023-05-29 14:41:1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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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维松(1996—),男,贵州天柱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科教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舞蹈、学科体育教学。通讯作者:
孙群群(1991—),男,湖南怀化人,讲师,体育学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体育舞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浅谈民族地区体育舞蹈赛事裁判评分角度分析
杨维松  杨果  孙群群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体育学院
摘要:体育舞蹈自传入我国之后广受欢迎,如今,体育舞蹈霹雳舞已成为奥运会项目之一。然而,体育舞蹈赛事裁判评分角度所存在的问题对其自身的发展壮大影响深远。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对民族地区体育舞蹈赛事裁判评分角度进行分析,发现不足并提出建议,为体育舞蹈赛事裁判评分角度改革提供参考。关键词:体育舞蹈;赛事;裁判评分
体育舞蹈作为艺术性与竞技性并存的运动项目,受到世界各地人民的喜爱并得到广泛的推广。体育舞蹈是优雅与热情并存、高贵与奔放齐肩的体育运动。1991年中国体育舞蹈协会成立之后,该运动项目在国内得到了大力推广,到后来的全国各地的中小型体育舞蹈协会开始成立,逐渐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体育舞蹈类型赛事,在这些赛事当中,涉及裁判执裁时候的评分角度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裁判员针对比赛的评判范围特别广泛,主观意识强,并且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对十几名选手做出评判,这些都是具有难度的。民族地区体育舞蹈事业发展程度相对于其他是具有一定差距。所以,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实地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将从裁判员的职业道德;评分标准;竞赛规则;比赛编排;裁判员的学历以及职业类型外界干扰因素;这些重要因素来审析民族地区体育舞蹈裁判的评判角度以及对赛事的影响。
一、体育舞蹈竞赛评判现状
(一)体育舞蹈竞赛制度
《体育科学大词典》把竞赛制度等同于竞赛体制,指国家的体育机关和社会的体育组织及其为实现体育目的与任务而实施的各种体育规章、制度、措施的总称[1]。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体育舞蹈赛事的兴起以及舞蹈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创新,加之各级体育舞蹈赛事的举办,赛事规模复杂、参赛运动员增加,体育舞蹈竞赛制度的完善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1991年制定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其
评判内容主要是六条较为宽泛的外延:基本技术、音乐表现力、舞蹈风格、动作编排、临场表演和赛场效果[2]
。目前,这六要素外延极宽,没有
界定要求的规则,在以上六要素中,前三项主要强调舞者的技术与风韵,后三项强调选手的品格魅力。(二)裁判评判评分主观性较强
体育舞蹈比赛的基本程序常常是通过预赛、初赛、复赛、半决赛以及最终的决赛。而预赛至半决赛采用的均是淘汰法,即“根据参赛人数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选手才能进入下一轮比赛”。因此,而裁判评判选手技术动作时,个人的主观印象、意识较强。不同的裁判对同一选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可能会造成评判标准的不统一和不客观。另外,裁判员必须在一分钟或更少的时间内对6~20多对选手打出自己的评分,裁判观看每一选手时间可能不过短短几秒钟,这就造成评判的不合理性,且不能公正、公开、全面对选手的基本技术、编排及表现力等作出科学的结果。
(三)竞赛规则、比赛编排
我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是沿用1991年《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至今。这些评判标准并没有细致的规定,体育舞蹈赛场上充满着不确定因素,在赛场当中,每一位裁判员平均需要在短短几分钟内对赛场
上的十几对甚至二十几对选手做出评判,并且赛事需要的结果是客观标准,所以往往对于裁判而言场上的处理以及应变能力是非常的困难。随之出现的现象便是大多数评判结果都是裁判的主观意愿以及按照以往的执裁经验来判断,往往这种现象对于选手来说是不公平的,针对选手的能力名次凸显出来的专业性也是不够强,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说服力度不高(见表1)。
(四)裁判员的学历以及分布
表1 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评分标准一览表(参考)
标准领域具体评分点
基本技术身体对抗及手脚动作标准规范表现力对音乐的理解,使舞蹈与音乐完美融合舞蹈风格舞蹈须契合主题,展现出不同的舞蹈风韵舞蹈动作编排所编动作与音乐符合,动作具有一定的难度且符合标准
临场的表现场地的合理运用,对突发状况的应变能力
赛场效果
包括从舞者入场直至退场,舞者的风度、气质、仪表等综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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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的学历水平也是突出民族地区体育舞蹈赛事的水平的因素之一。对部分裁判员学历进行调查可知,裁判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只占到总人数的 20%,专科学历的占到 35%,专科以下学历的比重最大,占到总人数的 45%。分析得知:地区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中具备高等学历的人数偏少,这也是导致地区高水平裁判员比例较小的重要原因。其次大多数裁判员是来自各个地区的体育舞蹈培训机构当中的人员,高校老师较少,要提升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的整体学历层次,大致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在现有裁判员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鼓励他们继续进修和学习,提高自我学历层次;另一方面,吸纳更多具备高学历的体育舞蹈人才加入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当中来。在各高校,尤其是在设有体育院系的高校中,常年从事体育舞蹈教学的高校教师就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五)外界干扰因素
外界干扰因素具体分为很多种:领导层对裁判的干扰、培训机构对裁判的干扰、裁判与裁判之间的干扰、运动员名气以及自身荣誉等。大多数体育舞蹈赛事所挂钩的便是领导层、培训机构、运动员以及裁判自身的荣誉和利益,体育舞蹈与社会经济效应是犬牙交错,密不可分。所以在赛事当中,顾及运
动员的利益、培训机构的利益以及荣誉,裁判员心存偏袒,甚至这些机构或人利用手段对裁判员施加影响,其次裁判之间的影响,你帮我打分,我帮你抬分的现象不绝于耳。最后运动员自身的名气又是影响的重要因素,也会干扰裁判员,往往在裁判眼中名气大的运动员自然而然的技术就比较好,尽管比赛当中出现一点小失误,也不会影响裁判对其的评判结果,基本上名气大的运动员的名次在裁判心目当中赛前就已经具有了良好的影响。
二、加强民族地区体育舞蹈裁判员评判评分科学化策略
(一)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培养
在实地考察过程中,我们可以得知体育舞蹈比赛当中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非常影响比赛的公正性与严谨性。在正规专业的体育舞蹈赛事当中,裁判员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是比赛专业进行的前提,维护着比赛的公平竞争,这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没有到达标准或者丧失了道德标准,体育舞蹈赛事便会变得极其不公正,偏袒、袒护的现象将会严重起来,在某些体育舞蹈赛事当中,裁判员为达到纯粹的目的,不顾手段,压分或者抬分,恣意妄为,完全丧失了职业道德标准,使体育舞蹈赛事变成了利益的争夺,严重误导地区体育舞蹈赛事的发展。这样恰恰反映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体育舞蹈赛事当中裁判员应当公正严谨,让比赛专业且准确的发展进行。
(二)成立针对裁判员评判的监督组
首先,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的中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从艺术体操、花样滑冰等同类项目走向世界、走向奥运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竞赛规则都朝着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等方向发展[3]。体育舞蹈虽然早已风靡全球,从四五岁的孩童到五六十的成年人,从学校到广场,体育舞蹈的身影无处不在,但目前对于竞赛规则评分标准以及裁判员的评分角度模棱两可,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民族地区国大部分体育舞蹈裁判员既从事体育舞蹈教学,又在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兼参赛队的教练。体育舞蹈作为一个经济产业与市场经济关系日臻密切,所以比赛成绩往往会影响到运动员、教练员、单位、本地区的切身利益与荣誉,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个别裁判员难免会做出有违竞赛公平、公正的事,如故意压分、恣意抬分、公开偏袒等[4]。裁判评判是保证,规则制度是标准。为了提高体育舞蹈竞技性和表演力,加强国际交流、使体育舞蹈向奥运会赛场进军。因此有必要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加以修改和完善,提高竞赛规则的科学性,增加评判的透明度,强化裁判员评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健全裁判员监督机制。
(三)竞赛中裁判员对评判评分的改进思路
体育舞蹈竞赛常规的评分标准是:基本技术、音乐表现力、舞蹈风格、动作 编排、临场表演和赛场效果。这六条评分标准外延较为宽泛,与健美操、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难美类项目而言还不够具体,
没有形成量化的标准。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可以仿照这些难美类项目,将评分内容规定为“艺术分”“动作分”和“完成分”三个方面。不同的裁判负责相应的评分内容,裁判分工明确,得到的结果才会显得更为具体、明确和客观。综合“淘汰顺位法”与“评分法”各自的优缺点全面考虑,提出新的评分方式:在预赛、复赛及初赛轮次时,针对选手数量多的情况,裁判可以采用“顺位淘汰法”;而在半决赛、决赛选手人数较少,且技术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才采用“评分法”,从而提高成绩结果的科学性;裁判员应提前做好赛前培训。这不仅是为了快速融入赛事裁判工作,也是对赛事活动的负责、同时,加强对自身的责任感。体育舞蹈不要满足于当前的发展,应该着眼于未来,努力促进我国体育舞蹈裁判评分标准朝着更科学、更公平、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体育舞蹈的发展与裁判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不仅仅要与国际接轨,学习先进的体育舞蹈裁判方法与技术,还要借助当今发达的科技水平,加快研发电子记录软件及相应的竞赛电子设备,提升民族地区体育舞蹈竞赛举办的水平;积极创新改革体育舞蹈裁判评分标准,动员并组织有效力量,积极实行。同时,针对部分地区裁判的年龄、文化等都需要分配均匀,提高素养,高校与培训机构体育舞蹈结合,准确公平的去对待每一场体育舞蹈赛事,以发展体育舞蹈为目的,全面提高体育舞蹈裁判的素养水平,强化裁判评判标准,促进民族地区体育舞蹈全面发展;加强体育舞蹈与媒体、商业的进一步合作,提高和塑造体育舞蹈的鉴赏性和品牌性,实现企业与“赛事”互利双赢。
参考文献
[1]高磊.关于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赛制改革与发展的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8.[2]刘荣兴.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优化发展的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8,8(20):213–214.[3]赵倩,肖兆龙.我国体育舞蹈竞赛制度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0(07):49–51.[4]陈邦权.体育舞蹈赛事评判体系改革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27(03):82–85.
(通讯作者:孙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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