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与惩戒

更新时间:2023-05-29 11:06:32 阅读: 评论:0

体罚与惩戒
    今天在研修时看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小学语文协作廖世贵老师的一篇日志-----《何为体罚》内容是这样的:不知何时,“体罚”一词充斥了教育界。更有甚者,上纲上线,就差立法了(好像已经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毕竟不是法律)。作为一名老师,我至今还没有搞懂现在人们所说的“体罚”究为了何物:上课不听讲的学生,让其站了一会儿;犯了错误的同学,言辞较为激烈地批评了几句;不完成作业的学生被打了几个手板……从网上的各种迹象看,这都应该算是属于“体罚”之列。我在想,现在的人们是否无视了“体罚”与“惩戒”的差别?当然,我首先申明,我不是在为“体罚”寻找理由,我也同样地不赞成“体罚”,但将一切“惩戒”都视为“体罚”的做法就合理吗?老师对学生的教育以说服教育为主,这我知道,但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为主”,言下之意,还应该是有“为辅”的,那“为辅”的是什么?我觉得,就应该是“惩戒”。老师对学生的教育假如仅仅一个味地“教育”,而没有了“惩戒”,学生会听吗?绝大部分会听,但不排除极少数的,他们可能就不会听,这个时候,老师怎么办?还仅仅说服教育吗?我觉得,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只要不是给学生造成了大的伤害,适当地打打手板,站站讲台,写一两篇小字等等措施还是应该有的,但我们应该把握一个度,不能给学生大的伤害,比方网上报道的在学生脸上刻字、甚至于给学生造成终身残疾之类,这就是严重地伤害
了学生的身心,应该以伤害罪论之了......
    看到这篇日志立马引起了我的兴趣,原来我教书这么多年也分不清体罚与惩罚,可能是自己语文功底不太扎实的缘故。为了搞清楚这两个词我立马上网搜索,让我大开眼界的是他说的内容不是凭空想象。我百度的内容如下:
  一、惩戒与体罚的辨析 
     何谓惩戒?这是在探讨惩戒教育时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地界定和理解惩戒这个概念,需要先对惩戒和体罚加以辨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指出,“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上海教育》杂志常务副总编金志明也曾指出,“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在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的一种教育手段。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为避免痛苦而改正错误”。从字面上看,这二者的差异确实不大,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常常将它们混淆,认为惩戒即体罚,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惩戒有惩罚、警戒之意,是对学生成长过程
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承担错误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长。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首先,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协助学生真正理解错误,悔过自新,重在教育改正,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重在发泄不满,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不愿”和“不敢”,仅一字之差,却表达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诉求。其次,从水准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则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三,从手段上看,两者都是通过实施处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第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当面临相似的道德情境时,学生能主动引起注意并做出准确的判断;而体罚时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通过以上辨析不难看出,惩戒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施以否认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动其合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展开的教育手段。
 二、什么是体罚
 何谓体罚,体罚从狭义上理解就是打学生,而广义的理解是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
 有人认为,假如学生身体没有受伤害,就算不上体罚,这种观点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学生的身体不能伤害,学生的心灵更不能伤害,对学生实行辱骂,直接伤害的不是学生的身体,而是学生的心灵。身体的伤害是短暂的,而心灵的伤害则是长久的。心罚比一般的体罚更可怕,所以,心罚实质上是更严重的体罚。
还有人认为,剥夺性处罚既不是打学生,也不是骂学生,它应不属于体罚范畴。比方,上课时学生讲话,教师让学生走出教室,不让他听课;学生迟到,教师不让他进教室,学生只能站在门口;学生学习成绩差,班主任不准他参与班干部的竞选等等,这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不正当剥夺,教师的行为实质上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往往把它们划入到广义的“体罚”之中。
 三、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与惩戒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教育策
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也应该合理利用惩戒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要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惩戒就是体罚。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惩戒也会变成体罚,因为,它伤害了学生,而不是教育了学生。比方,对学生迟到、早退、上课开小差、不参与集体活动等行为,它们够不上行政处罚,而在教师教育无效的前提下,适量地罚学生清扫卫生、罚学生跑步、罚学生抄写单词等,不应属于体罚范畴。例如:假如说学生没有履行值日的职责,本来要扫教室一天,现罚扫教室二天,这就是合理的惩戒,假如罚扫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就属体罚。
 对学生不能实行体罚,这是教育走向文明的标志,是学校管理表达人文关怀的集中表达。对学生实行体罚自古有之,在专制的社会,在缺乏人文关怀的时代,没有体罚是不合情理的。不过,到了民主的社会,在弘扬主体精神的时代,假如依然实施体罚,就是教育的倒退。文明的教育是无体罚的教育,它应成为我们追求的方向。
教育教学过程中,只要我们抱着一心一意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这么一个宗旨,对于违纪学生,就一定能够以良好的心态实行处理。
所谓良好的心态,就是要宽容,对于学生的缺点、错误,不能动辄处罚、责骂,要多教育,
多引导。因为学生毕竟仅仅成长中的人,他们的身心还没有完全健康地成长起来,犯错误、违反纪律也是难免的。
一位名人说过:“生气发火,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老师,请记住:“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以上内容不代表我自己的观点,我只是和大家分享我的学习内容,望大家辩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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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生   体罚   惩戒   教育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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