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是在校学生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只限学生本人在校期间使用、佩戴。
第二条学生证、校徽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校教务处组织院(部)系统一颁发。
第三条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是学生证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具有学籍的证明。每学期开学报到并交齐有关费用后,由各班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到所在院(部)系审核合格后加盖“注册”章。新生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学生所在院(部)系在学生证上统一加盖“注册”章后下发。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四条学生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学生证、校徽,减少污损,避免丢失。不得转借、涂改,不得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生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凡利用学生证、校微进行非法活动的,或弄虚作假、冒领、伪造学生证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证乘车区间的填写和变更
l、学生必须在学生证“乘车区间”一栏如实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不填写的无效。学籍管理科根据招生生源地对乘车区间进行统一审核。
2、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更改,必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开具的证明,由教务处修改并盖章后生效。
3、因火车提速等铁路运输部门原因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4、因见习或实习需要更换乘车区间的学生,由所在院(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携带实践教学部认定的实习安排表,集中到学籍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1、国家对家庭和就读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实行硬座半价票优惠,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生的关怀,深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拥护。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是为了打击不法分子的造假行为,遏止社会不良风气,保护国家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2、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教育部按照学校每年招生录取人数(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核准,学校统一订购。
3、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带有强力不干胶,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4、寒暑假乘火车回家或返校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学生证上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一致,方可享受假期火车票半价优惠。
5、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由教务处统一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6、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丢失损坏的,一律不再补发。
7、按照教育部规定,家庭和学校在同一地或不须乘火车回家、返校的学生,学校将不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在校期间,因派往其他城市实习(或见习)而需要乘火车回家、返回实习地点的,可在变更乘车区间的同时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七条学生证的补发
1、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院(部)系;如有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以
致造成不良后果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学生在各教学院(部)系领取《**学院补办学生证审批表》(见附件)并认真填写(也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说明理由,经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辅导员)、部门负责人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3、各教学院(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于每年5月、11月最后一周,将本部门《补办学生证审批表》、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收齐后,集中到学籍管理科备案并交纳工本费和遗失登报声明费,由学籍管理科汇总后到《**学院报》编辑部办理登报遗失声明手续。
4、补办学生证每学期一次,学籍管理科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内集中办理,注明补发时间,由各院(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派专人统一领回,按规定注册并加盖“注册”章后方能发给学生本人。
5、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办一次学生证。
6、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如找回遗失的学生证,须立即将原学生证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统一销毁。
7、因保管不善,学生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学生填写《**学院补办学生证审批表》,经学生工作办公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将原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科以旧换新,补发新学生证,工本费由学生本人负担。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因校徽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的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到学籍管理科办理补发手续,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只补发一次校徽。
第九条学生因转学、退学或多到开除学籍处分等注销学籍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枣卡
、校徽一起交回学籍管理科,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组织各院(部)系集中收回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徽,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籍管理科统一处理。
第十条凡拾到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和校徽的,应及时交还本人或交到学籍管理科。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成教学院、研究生部学生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