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制度
附件3: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下列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要紧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要紧承建单位、要紧参建单位与要紧监理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者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与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与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要紧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含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
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含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含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含住宅小区、小区组团与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者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含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与通常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住宅小区、组团与联合申报工程外,通常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通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者隐患。
四、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与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