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鉴证报告
(参考格式)
XX报字201X第 号
××单位:
我们接受 (单位)委托,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行政事业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等要求,对 (单位)的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清查事项进行经济鉴证, (单位)对所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 (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鉴证意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结合 (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核实实物、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鉴证结果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成立于 年,单位性质 ,截至 2015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净资产 元。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为 号),执行《 会计制度》。
二、经济鉴证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5、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
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59号);
7、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
8、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
9、安徽省行政事业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335号)
1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经济鉴证具体情况
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每一项(类)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逐一列明项目名称,申报金额,现实状况,取得证据情况、调整科目以及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一)资产盘盈鉴证情况
金额:元
资产盘盈 项目名称 | 申报盘盈金额 | 现实状况 | 取得证据情况 | 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 |
证据性质 | 证据数量 | 证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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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取得证据详见附件2;
2.资产盘盈中取得证据的盘盈金额为 元,无法取得证据的盘盈金额为 元。
(二)资产损失鉴证情况
金额:元
资产损失项目名称 | 申报损失金额 | 现实状况 | 取得证据情况 | 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 |
证据性质 | 证据数量 | 证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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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取得证据详见附件3;
2.资产损失中取得证据的损失金额为 元,无法取得证据的损失金额为 元。
(三)资金挂账鉴证情况
金额:元
资金挂账项目名称 | 申报挂账金额 | 取得证据及建议调整科目情况 | 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 |
证据性质 | 证据数量 | 证据编号 | 调整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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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情况:1.取得证据详见附件4;
2.资产挂账中取得证据的挂账金额为 元,无法取得证据的挂账金额为 元。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
2.资产盘盈证据资料
3.资产损失证据资料
4.资金挂账证据资料
XX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中国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损溢认定证据资料
(一)相关事项损溢认定证据资料清单
1.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要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单位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应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9)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应付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权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权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权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票据,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
(4)逾期三年的款项,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借入款项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权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有关法律文件证明资料,作为资金挂账申报;
(2)债权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资金挂账申报;
(3)抵押资产,质押物发生损失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清查存货时,对于发生的如下情况应分别进行处理:
(1)清查存货时发现盘盈、盘亏应提供:
①存货盘点单(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单位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5)内部核批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①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④其他应附报材料:如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