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29 05:59:55 阅读: 评论:0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核建发[2000]17号2000年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
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接受审计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成员单位设立审计处/室或专
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业务上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领导。
第七条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机构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下级审计范围内的事项直接进行审计,或授权有关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六)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
(八)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并应及时报告领导。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 超过总债权5%以上的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被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机构有权对有关当事人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集团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审计组组长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计划: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
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实施,同时抄报上级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受董事会或我方董事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单位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主审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单位领导批准,下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各单位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被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主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主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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