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银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银行稽核检查部负责组织,在本行监事会领导下具体实施的对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经营管理层正、副行长或担任和负责相当职务的领导人员;
(二)各支行行长;
(三)总部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合规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稽核检查人员依法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稽核检查人员的工作。
稽核检查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七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本行规章制度、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界定审计内容。稽核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职责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和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效益状况;
(四)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有失误及造成损失的情况;是否发生重大案件,已明确审计对象的责任;
(五)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根据本行主要领导安排,向稽核检查部提交《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书》,由稽核检查部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二)稽核检查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稽核检查组,指定稽核检查组长,制定稽核检查方案,稽核检查人员及检查方案报监事长审查批准后实施审计。
(三)稽核检查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行党组(或党委)批准,稽核检查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稽核检查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检查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会议有检查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纪检、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五)稽核检查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工;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本人及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个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任期内单位的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票据、银行账号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3、基本建设立项资料、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等;
4、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5、有关上级监督部门或外部审计组织对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6、检查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审计工作报告
(六)检查组实施审计后,向监事会提交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经监事会初审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检查组要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监事会。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审计初步意见和建议;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初步审计评价。
(七)监事会审核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委托审计的人力资源部;抄报本行党组(或党委)成员、纪检监察部。
审计结果报告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相关制度给予处理、处罚的,由稽核检查组作出处罚建议。
检查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检查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本行相关制度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