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础理论知识辅导
一、学习目标
l.重点掌握法的本质;
2.重点掌握经济法调整对象;
3.重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构成要素;
4.掌握法律责任和结构
5.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特点。
二、重点、难点问题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它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法的本质所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含义为:
(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
(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但是,法不同
于一般的道德、宗教、社团等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个性特征为: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其含义为:(1).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3)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4)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只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第二,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
其含义为:(1)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2)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
(3)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权利、义务的概念和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其含义为:(1)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标准和方向。
(2)法是具有普遍性(或称概括性)的行为规范。凡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其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在同样条件下都是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的、经
久的约束力、保障力。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其含义为:(1)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它是具有最强强制性的规范,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2)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3)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人们的自觉意识,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的。
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具体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
(二)法的渊源与结构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划分法律部门还应该辅之以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区分标准。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法律体系指的是各国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都会有由现行的或即将制定的国内法所组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
(三)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
历史过程。就一定社会来看,它们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也离不开法,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组建国家机器,建立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实现国家职能。
(四)法与政策
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联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与政策是指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它们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一方面,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法的制定应以政策为依据;法的实施也应体现政策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去处理问题。另一方面,法也是贯彻、实施政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工具和手段。
区别 : (1)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手段、方式不同;
(4)相对稳定程度不同。
注意: 在法与政策的关系上,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左”、“右”两种错误倾向:(1)把两者等同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因而常导致“左”的错误;(2)把两者割裂、对立起来,忽视政策的指导作用,这种“右”的倾向也应注意防止。
(五)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联系:法与道德都是行为规则、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法与统治阶级的声德,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区别:(l)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命运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调整范围同; (4)保证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注意: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也应注意防止“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的发生:
(1)要把违法犯罪行为与违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不可把一些仅仅违反道德规范的人绳之以法,扩大和激化矛盾,造成法律问题;以致犯“左”的错误。
(2)不应把本应由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处理。这将会使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保留和助长消极、破坏因素,造成“右”的错误。
(六)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为: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平衡协调、兼顾结合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表现,也是其机制功能所在。以我国为例,我国经济法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地位,同时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七)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费等诸种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主的各类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
1、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调关系(或称经济协调关系)主要是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来调整。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可以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有些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经济关系。一般法律和法学都是讲法只调整社会关系,而不调整任关系。只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这类关系才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职权的规定,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八)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过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
其特征为:(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的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或完全体现企业
等社会组织意志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这一特征是这种本质属性的体现。
(九)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可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物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运行。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