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更新时间:2023-05-29 01:44:25 阅读: 评论:0

申诉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52123219650316545,电话:159******** 136********,系烈属  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
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11年9月2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9 01:4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2958651833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申诉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申诉书.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远胜   部队   家属   解决   单位   住房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