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时应尊重患者知情
同意权,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
2、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
长等;
(2)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
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等;
(3)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
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4)手术目的、方法、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发生的
意外及术后并发症等;
(5)预计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收费项目;
(6)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3、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
创检查、治疗,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向患者交代检
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
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
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
查和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开展新技术、
新业务,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或治疗,对患者实施化疗、放
疗、抗痨治疗等,手术中需要改变方案,可能对患者产生不
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
的检查和治疗等。另外,对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
自动出院或转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病危病重通知书、尸
体解剖等应履行告知义务。
4、对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才有资格行使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
人行使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特殊情况可由授
权委托人代为行使。
5、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顺序:
(1)知情同意权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
委托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
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
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
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但需采取保护性医
疗制度时,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3)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
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
评价,可由委托人行使;
(4)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
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由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员代为行使;
(5)患者授权委托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
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疗机构提交个人身
份证、证明与患者关系的户籍材料等;
(6)对患者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如:气管插
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如患者亲属不要求出院,只要求
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如停止使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
等)继续留院治疗的,患者所在科室应婉言拒绝。
6、告知注意事项:
(1)一般患者,由责任医师负责告知患者。
(2)疑难危重患者,由患者所在医疗组共同负责告知
工作。
(3)治疗风险较大、治疗效果不佳及考虑预后不良的
患者,治疗组负责人应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会诊、
院内会诊或院外会诊,治疗组负责人与科主任共同负责告知
工作。
(4)手术患者必须由手术医师告知。
(5)知情同意书要由手术医师先签署,然后由患者或
家属签署,并注明签署时间。
7、未履行知情同意而造成后果者,按医院规定给予当
事人及科室相应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8:2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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