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杨
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03.05.20
• 【字 号】杨府办发[2003]25号
• 【施行日期】2003.05.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杨浦区新
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管理局《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
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
为健康有序地发展城市景观灯光建设,提升杨浦城市建设的水准,塑造杨浦美
好的城市形象,特制定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下列范围内新建、改建商办、公共建筑等楼宇的建设项目:
(一)江湾-五角场城市副中心及其周边地区;
(二)杨浦大学城规划区域;
(三)内环线、中环线沿线建筑;
(四)轨道交通杨浦线各车站广场的周边;
(五)黄兴公园周边地区;
(六)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
二、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凡在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同
时设计、同步施工的原则,将景观灯光设置列入项目设计内容,并书面征求区市容
管理局意见,同时向区规划局报送夜景效果图。
(二)区市容管理局灯光管理部门参加设计扩初的有关会议,审核新增景观灯
光建设项目,确保景观灯光建设的可行性、科学性、艺术性和整体性。
(三)新建、改建建筑项目完工时,应将景观灯光设置列入项目验收审核范
围,实行与项目同步施工验收、同步开通使用。
三、管理措施
在有条件的景观灯光区域内,由区市容管理局灯光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中央控制
室,并逐步实行系统联网,运用遥感技术实行统一管理和控制。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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