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等与李振东、钱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5-28 04:05:2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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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等与李振东、钱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深情告白)

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等与李振东、钱丽萍劳

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05民终915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燕芳

【审理法官】蔡燕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李振东;钱丽萍

【当事人】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李振东钱丽萍

【当事人-个人】卢玉英傅钰李振东钱丽萍

【当事人-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

【代理律师/律所】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唯

【代理律所】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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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

【被告】李振东;钱丽萍

【本院观点】杨某4已就当事人之间关系向一审法院作出陈述,李振东、山塘人家酒楼、卢

玉英、傅钰对一审调查笔录真实性均无异议。劳动者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

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山塘人家酒楼将厨房相关业

务发包给李忠荣,双方符合承包合同关系的特征。李振东作为李忠荣招用的厨房人员完成了

相应工作,李振东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当事人对山塘人家酒楼20199月、10月份欠

付工资事实无异议,劳动者之间对97500元的分配也无异议,山塘人家酒楼应支付相应的报

酬。李忠荣对于李振东直接向山塘人家酒楼主张工资并无异议,结合山塘人家酒楼将主营业

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对发包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山塘人家酒楼直接向李振东支付相应工资并无不当。

作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实际经营者,卢玉英、傅钰应对山塘人家酒楼拖欠报酬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一审庭审中,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明确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

议,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

傅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8: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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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塘人家酒楼系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

者为钱丽萍。2019430日,钱丽萍的儿子归麒作为出租方(甲方)、卢玉英作为承租

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常熟市山塘泾岸68-70号两套房

屋,现为甲方经营的山塘人家酒楼。乙方承租该房屋后,只能用作继续经营“山塘人家酒楼"

饭店,租期自201961日至2027530日。合同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并约定房

屋租赁期间内,甲方所享有的“山塘人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由甲方授权给乙方独家免费使

用,甲方自己也不再使用。后卢玉英、傅钰在山塘人家酒楼进行经营。 201975

日,李忠荣进入山塘人家酒楼工作,工作岗位系厨师长。201975日,李振东经李忠荣

介绍并带到山塘人家酒楼工作,岗位为炉灶。20197月份、8月份厨房人员的工资分别在

8月份、9月份由卢玉英交给李忠荣,李忠荣再发给包括李振东在内的其他厨房人员。一审审

理中,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认可李伟就是李忠荣。 山塘人家酒楼由卢玉英、傅钰

实际经营管理,钱丽萍不参与经营管理。李忠荣、李振东等人工作至20191015日。

20199月、10月的工资未发放。 20191126日,李忠荣、李振东等11人向常

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塘人家酒楼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20191127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

人仲不字20200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李忠荣、李振东等11人未能提交能够证明与

山塘人家酒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决定不予受理。李忠荣、李振东等不服,起诉

至一审法院,形成包括本案在内的11个案件,11个案件的劳动者主张的20199月、10

份工资总额为97500元。 在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劳动争议一案审理中,李忠荣陈述:其

入职时带了副厨王林、主炉灶李振东,其他都是朋友圈发招聘广告招聘来的,以山塘人家酒

楼的名义招聘的,新店开张以厨师长为主招聘厨房人员,招聘来的人是其与傅钰一起面试

的,傅钰给其每个工作岗位的工资范围,不要超过上限金额,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

人工资,工资上下范围就是一两百元;在发放工资前,所有厨师的工资表由其提前做好,交

给卢玉英,卢玉英让其代发了7月份、8月份工资,卢玉英微信转账或将现金交给其,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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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其他厨师,其他厨师没有写收条,现在也没有微信转账记录了,7月份工资在820

发放,8月份工资65000元是9月份分三次发放;在2019103号或4号时,其告诉傅

钰,因个人原因要走了,傅钰说要走就一个团队都要走,他后续再招聘人,谈好做到2019

1015日,108日其将工资表做好给了卢玉英,当时傅钰承诺1015日要支付910

月份工资,但并未支付,1016日没有营业,1017日所有厨师离职。后李忠荣陈述,因

厨房里煤气漏气严重,烟气太大对身体有伤害,老板不按时发放工资,故提出不做了,老板

傅钰让其与其他劳动者谈,他们也说不做了,就一起离开了,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

钰、钱丽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法院认定其系包厨,对其他10

位劳动者起诉要求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支付工资没有异议。 一审审理

中,李振东主张:李振东于201975日入职,李振东是李忠荣的同乡,李振东看到李忠

荣微信朋友圈里的招聘广告后,就联系了李忠荣,和李忠荣一起去和山塘人家酒楼的傅钰谈

工资,工资6500/月,职务是炉灶烧菜,当时李忠荣也在场。李振东工作至201910

15日,因为厨房间煤气漏气所以不做了。工资都是李忠荣支付给李振东的,有现金支付,也

有微信转账。李忠荣从卢玉英处领工资的时候需要签字的,但李忠荣发给李振东等员工的时

候,员工不需要写收条。傅钰是老板,卢玉英是老板娘。钱丽萍是之前的老板娘。201910

16日晚上,钱丽萍曾出面调解过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振东主张李振东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

系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厨师长李忠荣经案外人杨某4介绍认识

傅钰,双方对如何合作进行了商谈。根据李振东提供的录音、一审法院向杨某4所做的调

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傅钰、卢玉英每个月需要向李忠荣支付固定金额65000

后,再由李忠荣向其他厨房人员支付工资;厨房人员由李忠荣安排,部分厨房人员由李忠荣

带来,部分厨房人员通过其朋友圈发招聘广告形式招聘,大工、小工的工资由李忠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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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由李忠荣或副厨王林对厨房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手工记录;在201910

份,李忠荣向傅钰表达了要离开的想法后,双方确认工作至1016日,然后整个厨房团队

整体离开,由傅钰、卢玉英再找其他人员进来。即厨房人员由李忠荣招用,人员安排、管

理、考勤等由李忠荣负责,厨房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李忠荣直接发放,上述情况并不符合通常

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特征。结合李振东提交的录音中,傅钰多次提出李忠荣手下的人没有权利

向其要工资,只能是李忠荣,并强调是“我是包厨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忠荣与山塘

人家酒楼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承包合同关系的特征,即傅钰、卢玉英以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

将山塘人家酒楼的厨房以每月65000元的费用承包给李忠荣,李忠荣带领其团队负责厨房事

宜,在双方结束合作后,李忠荣团队也整体离开。李振东作为李忠荣招用的厨房人员,其主

张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系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李振东要求支付未签订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忠荣、李振东

11位李振东和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双方对20199月、10月份欠付总

金额97500元并无异议,各李振东对于该97500元的分配亦无异议,李忠荣对其他劳动者向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主张工资亦无异议。基于此,现李振东要求山塘人家

酒楼支付20199月、10月份工资975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钱丽萍为山塘人家酒楼的

名义经营者,卢玉英、傅钰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实际经营者,钱丽萍、卢玉英、傅钰应对山塘

人家酒楼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钱丽萍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

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

一、山塘人家酒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振东支付工资9750元;二、卢玉英、傅钰、

钱丽萍对山塘人家酒楼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振东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负担。 二审中,

李振东申请证人杨某4出庭作证,杨某4表示,其与傅钰有经济往来,也认识李忠荣,傅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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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忠荣没有签合作合同。其接听了一审法院电话,告知了行业薪资发放及管理厨房情况。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质证,一审法院对杨某4进行了调查,其讲述的内容一

审中双方也进行了质证,与一审调查无出入。双方法律关系不能由杨某4判断,双方经济往

来与本案无关联。 钱丽萍未质证。

【二审上诉人诉称】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

审。事实和理由:1.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之间系承包与发包关系,双方未

订立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故李振东在案由为“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不享有诉权。一审

法院未予认定劳动关系,应当裁定驳回李振东的起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劳动者的劳务

之债相对人系李忠荣,应当由李忠荣承担。即便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有关,也应

是由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结算。而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

的承包、发包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不能认定为工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事实查明不

清,应改判或发回重审。3.李振东的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本案劳动者的住所地均不在

委托代理人的执业辖区范围内,代理资格不适格。一审庭审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重大程序瑕

疵。 李振东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山塘人家酒楼、卢玉

英、傅钰拖欠工资报酬,其将工资一并交李忠荣代发,请求法院改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

持一审诉请。

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等与李振东、钱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5民终915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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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山塘泾岸某某。

经营者:钱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海金,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丽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以下简称山塘人家酒楼)、卢玉

英、傅钰因与被上诉人李振东、钱丽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苏058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925日立案

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

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

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之间系承包与发包关

系,双方未订立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故李振东在案由为“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不

享有诉权。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劳动关系,应当裁定驳回李振东的起诉。一审适用法律错

误。2.劳动者的劳务之债相对人系李忠荣,应当由李忠荣承担。即便与山塘人家酒楼、

卢玉英、傅钰有关,也应是由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结算。而李忠荣与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的承包、发包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不能认定为工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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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事实查明不清,应改判或发回重审。3.李振东的委托代理人系法

律工作者,本案劳动者的住所地均不在委托代理人的执业辖区范围内,代理资格不适

格。一审庭审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重大程序瑕疵。

李振东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山塘人家酒楼、

卢玉英、傅钰拖欠工资报酬,其将工资一并交李忠荣代发,请求法院改判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支持一审诉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钱丽萍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李振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

丽萍支付李振东20199月份、10月份工资9750元;2.判令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

傅钰、钱丽萍支付李振东201975日至201910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

资差23766元(102天×233/天);3.判令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支

付李振东经济补偿金3250元;4.本案诉讼费由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承

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塘人家酒楼系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显

示经营者为钱丽萍。2019430日,钱丽萍的儿子归麒作为出租方(甲方)、卢玉英

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常熟市山塘泾岸68-70

号两套房屋,现为甲方经营的山塘人家酒楼。乙方承租该房屋后,只能用作继续经营

“山塘人家酒楼"饭店,租期自201961日至2027530日。合同约定了租金

及支付方式,并约定房屋租赁期间内,甲方所享有的“山塘人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由

甲方授权给乙方独家免费使用,甲方自己也不再使用。后卢玉英、傅钰在山塘人家酒楼

进行经营。

201975日,李忠荣进入山塘人家酒楼工作,工作岗位系厨师长。20197

5日,李振东经李忠荣介绍并带到山塘人家酒楼工作,岗位为炉灶。20197月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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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厨房人员的工资分别在8月份、9月份由卢玉英交给李忠荣,李忠荣再发给包括李振

东在内的其他厨房人员。一审审理中,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认可李伟就是李忠

荣。

山塘人家酒楼由卢玉英、傅钰实际经营管理,钱丽萍不参与经营管理。李忠荣、

李振东等人工作至20191015日。20199月、10月的工资未发放。

20191126日,李忠荣、李振东等11人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要求山塘人家酒楼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

等。20191127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人仲不字2020004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李忠荣、李振东等11人未能提交能够证明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决定不予受理。李忠荣、李振东等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形成包括本案在内的11个案件,11个案件的劳动者主张的20199月、10月份工资总

额为97500元。

在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劳动争议一案审理中,李忠荣陈述:其入职时带了副厨

王林、主炉灶李振东,其他都是朋友圈发招聘广告招聘来的,以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招

聘的,新店开张以厨师长为主招聘厨房人员,招聘来的人是其与傅钰一起面试的,傅钰

给其每个工作岗位的工资范围,不要超过上限金额,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人工

资,工资上下范围就是一两百元;在发放工资前,所有厨师的工资表由其提前做好,交

给卢玉英,卢玉英让其代发了7月份、8月份工资,卢玉英微信转账或将现金交给其,其

再发给其他厨师,其他厨师没有写收条,现在也没有微信转账记录了,7月份工资在8

20日发放,8月份工资65000元是9月份分三次发放;在2019103号或4号时,

其告诉傅钰,因个人原因要走了,傅钰说要走就一个团队都要走,他后续再招聘人,谈

好做到20191015日,108日其将工资表做好给了卢玉英,当时傅钰承诺10

15日要支付910月份工资,但并未支付,1016日没有营业,1017日所有厨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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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李忠荣陈述,因厨房里煤气漏气严重,烟气太大对身体有伤害,老板不按时发放

工资,故提出不做了,老板傅钰让其与其他劳动者谈,他们也说不做了,就一起离开

了,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如法院认定其系包厨,对其他10位劳动者起诉要求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

钱丽萍支付工资没有异议。

一审审理中,李振东主张:李振东于201975日入职,李振东是李忠荣的

同乡,李振东看到李忠荣微信朋友圈里的招聘广告后,就联系了李忠荣,和李忠荣一起

去和山塘人家酒楼的傅钰谈工资,工资6500/月,职务是炉灶烧菜,当时李忠荣也在

场。李振东工作至20191015日,因为厨房间煤气漏气所以不做了。工资都是李忠

荣支付给李振东的,有现金支付,也有微信转账。李忠荣从卢玉英处领工资的时候需要

签字的,但李忠荣发给李振东等员工的时候,员工不需要写收条。傅钰是老板,卢玉英

是老板娘。钱丽萍是之前的老板娘。20191016日晚上,钱丽萍曾出面调解过纠

纷。

李振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91028日李忠荣与卢玉英、傅钰的谈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李忠荣

表示之前已经谈妥了1015日把前面45天的工资结清,1016日做完走人,因10

15日未发工资,厨师们有情绪,1016日未营业。卢玉英表示一个半月工资就是45

的工资,合计97500元,因1016日未营业造成损失,只支付65000元,10月份半个

月工资不给了。傅钰表示李忠荣下面的厨师没有资格给其打电话问其要工资,肯定只能

是李忠荣;李忠荣表示其打电话给杨某,4,让杨某,4和傅钰沟通一下,毕竟是杨某,4

荐过来的,之前其也给杨某,4说过要回吴江。傅钰称:“老黄(厨师)昨天还打电话给

我要工资,我说你们没有资格给我要工资,我是包厨房的,我又没给你谈工资"。李忠荣

称:“说实话,我们之间签过承包劳动合同吗?或者说你和哪位师傅签过劳动合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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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谁给你介绍工人都要来替你承担发工资责任吗傅总?"傅钰称:“我欠你李伟工资,又

没有欠他们工资。"李忠荣:“傅总,你不是欠我个人工资,你是欠我山塘人家师傅们的

工资。"卢玉英称:“怎么解决,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2.20191126日李忠荣与钱丽萍的手机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李忠荣表

示其不是要跟钱丽萍打官司,但因钱丽萍是法定代表人,起诉的名头是山塘人家酒楼;

钱丽萍表示其是拿租金的,法人代表因工商营业执照上不让变更,就只能把营业执照留

在这里,其是完全不承担责任的。

3.李忠荣与王林自行记录的20198月、9月、10月考勤表,考勤表平时放在

厨房,每天按照员工出勤情况早会时点名,点名后就打钩,证明考勤情况。

4.李忠荣自行制作的20199月、10月份工资明细表,由李忠荣书写员工名

字、岗位、进店时间、工资金额,证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结欠工资

情况。明细表显示李振东20199月、10月工资共计9750元。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系李

忠荣私自录音,合法性不予认可。卢玉英、傅钰对于拖欠97500元不持异议,但认为10

16日因李忠荣团队罢工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在未支付的承包费中扣除,由于其并非专

业法律人士,习惯性将工资、承包费或佣金等统称为工资,对于拖欠款项性质一直认为

是承包费,并非是欠各李振东的工资。对证据3,系李忠荣自行制作用于考核厨师团队内

部人员的记录,与其无关。对证据4,系李忠荣自行制作,用于团队内部,卢玉英、傅钰

仅支付承包费,内部如何发放与其无关。钱丽萍未质证。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主张:卢玉英、傅钰是通过杨某,4介绍认识李忠

荣,并谈妥以每月65000元的承包费将山塘人家酒楼的厨房承包给李忠荣,每月承包费

以现金方式发放,原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但李忠荣不同意,坚持要求支付现金;

山塘人家酒楼由卢玉英、傅钰共同经营,山塘人家酒楼的房屋、营业执照由钱丽萍出租

11 / 16

给卢玉英、傅钰二人,营业执照就挂在店内,山塘人家酒楼的公章存放在店内,由实际

经营者卢玉英、傅钰控制;卢玉英、傅钰与李忠荣团队是承包合同关系,李振东系李忠

荣自行招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向杨某,4进行了调查,杨某,4陈述:其做餐饮策划,为

餐饮投资老板提供服务,主要是菜单梳理、新菜开发等,人员一般是不管的。因为其认

识的人多,有时候会有客户要求其介绍人员,但不在服务项目内其不收费。其先认识的

李忠荣,后来认识的傅钰。当时在青岛有个前厅培训和开发菜品的活动,傅钰派人员过

来培训,就和李忠荣认识了。合作是傅钰和李忠荣谈的,其没有参与,其只是隐约知道

一些。行业内一般有两种合作模式,一种是只聘任厨师长,由厨师长负责管理招人,这

种属于单聘模式,只需要管好人,谈好厨师长一个人的月工资金额;另一种是和厨师长

签订承包合同,一共多少人多少钱确定,这种属于团队模式,比如十个人人均7000元,

就是70000元,或人均6500元,就是65000元。团队模式下,合同期内金额是固定的,

厨师长在保证菜品的情况下不管用几个人自己决定,即便用的人少也还是支付十个人的

金额。对于傅钰和李忠荣双方采取的是何种模式,其不清楚他们有无签订有关合同,如

果没有签合同变数就很大;其听李忠荣讲傅钰出65000/月,但最终双方定的多少金额

其不清楚;十个人中几个大工、几个小工应当在他们谈的时候就要确定的,大工工资、

小工工资是厨师长李忠荣定的,人员安排由厨师长负责,工资发放是由傅钰付给厨师长

李忠荣,由李忠荣再发给其他人,不然不好管理,65000元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就是人工

费用。

李振东对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杨某,4也讲述没有签订

合同情况下变数很大,李忠荣与傅钰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承包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双方

本身没有承包的合意。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对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李

忠荣团队与傅钰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当时是通过杨某,4的介绍,杨某,4提到双方模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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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李忠荣与他们之间是团队模式,傅钰以每个月65000元的承包费支付给李忠荣,

再由李忠荣决定团队每个成员工资的多少,故杨某,4的笔录与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

傅钰的讲述是一致的,傅钰与李忠荣是承包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钱丽萍未发表质

证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李

振东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李振东要求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

钰、钱丽萍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有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振东主张李振东与山

塘人家酒楼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厨师长李忠荣经案

外人杨某,4介绍认识傅钰,双方对如何合作进行了商谈。根据李振东提供的录音、一审

法院向杨某,4所做的调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傅钰、卢玉英每个月需要向李

忠荣支付固定金额65000元后,再由李忠荣向其他厨房人员支付工资;厨房人员由李忠

荣安排,部分厨房人员由李忠荣带来,部分厨房人员通过其朋友圈发招聘广告形式招

聘,大工、小工的工资由李忠荣确定;在日常工作中,由李忠荣或副厨王林对厨房人员

的出勤情况进行手工记录;在201910月份,李忠荣向傅钰表达了要离开的想法后,

双方确认工作至1016日,然后整个厨房团队整体离开,由傅钰、卢玉英再找其他人

员进来。即厨房人员由李忠荣招用,人员安排、管理、考勤等由李忠荣负责,厨房人员

的工资报酬由李忠荣直接发放,上述情况并不符合通常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特征。结合李

振东提交的录音中,傅钰多次提出李忠荣手下的人没有权利向其要工资,只能是李忠

荣,并强调是“我是包厨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忠荣与山塘人家酒楼之间形成的

关系符合承包合同关系的特征,即傅钰、卢玉英以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将山塘人家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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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厨房以每月65000元的费用承包给李忠荣,李忠荣带领其团队负责厨房事宜,在双方

结束合作后,李忠荣团队也整体离开。李振东作为李忠荣招用的厨房人员,其主张与山

塘人家酒楼之间系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李振东要求支付未签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忠荣、李振

东等11位李振东和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双方对20199月、10月份

欠付总金额97500元并无异议,各李振东对于该97500元的分配亦无异议,李忠荣对其

他劳动者向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主张工资亦无异议。基于此,现李振

东要求山塘人家酒楼支付20199月、10月份工资975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钱丽

萍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名义经营者,卢玉英、傅钰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实际经营者,钱丽

萍、卢玉英、傅钰应对山塘人家酒楼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钱丽萍经一审法院合法

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

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山塘人家酒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李振东支付工资9750元;二、卢玉英、傅钰、钱丽萍对山塘人家酒楼的上述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

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钱丽萍负担。

二审中,李振东申请证人杨某,4出庭作证,杨某,4表示,其与傅钰有经济往

来,也认识李忠荣,傅钰和李忠荣没有签合作合同。其接听了一审法院电话,告知了行

业薪资发放及管理厨房情况。

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质证,一审法院对杨某,4进行了调查,其讲述的内

容一审中双方也进行了质证,与一审调查无出入。双方法律关系不能由杨某,4判断,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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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联。

钱丽萍未质证。

本院认为,杨某,4已就当事人之间关系向一审法院作出陈述,李振东、山塘人家

酒楼、卢玉英、傅钰对一审调查笔录真实性均无异议。杨某,4二审所作证人证言与调查

笔录并无出入,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山塘人家酒楼将厨房

相关业务发包给李忠荣,双方符合承包合同关系的特征。李振东作为李忠荣招用的厨房

人员完成了相应工作,李振东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当事人对山塘人家酒楼20199

月、10月份欠付工资事实无异议,劳动者之间对97500元的分配也无异议,山塘人家酒

楼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李忠荣对于李振东直接向山塘人家酒楼主张工资并无异议,结合

山塘人家酒楼将主营业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发包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山塘人家酒楼直接向李

振东支付相应工资并无不当。

作为山塘人家酒楼的实际经营者,卢玉英、傅钰应对山塘人家酒楼拖欠报酬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庭审中,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明确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

格无异议,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傅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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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燕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步允超

杨乐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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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镇山塘人家酒楼、卢玉英等与李振东、钱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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