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汇报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精神,根据《中共xx县委办
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
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xx委办发〔2022〕1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散乱污”企业专
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全面落实对重
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提出的关键命令建议,稳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的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揪小维护、不搞出小研发,强化部门协
作,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持续大力推进“零乱污”企业整治,助力赢下污染防治攻坚战,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维护。
二、整治目标
按照属地、属于事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零乱污”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
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闭查禁一批)总体思路,依法依照规积极开展“零
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2022年11月10日前,制订“零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方案。2022年11月30日前,积极开展“零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创建整治目录台账。
2022年12月20日前,按时序分步顺利完成“零乱污”企业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积极主动,化解清扫整治不力。
2022年11月10日前,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印发《xx
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序时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合乎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建议的企业,指导扶贫企业进驻工
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保护地等要
求的,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可通过办理完善
相关手续,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
标排放的,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
关闭查禁一批。对既不合乎步入园区发展,又不合乎整治规范,且相关手续不全系列、
污染轻微、无法平衡达标排放或整治合格无力回天的企业,依法关闭查禁一批。
(二)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2022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缩写各乡镇(街道))、县工业
园区管委会全面摸查辖区内“零乱污”企业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现状,融合信访工作投诉、
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重点排
查不合乎当地产业布局、没按建议入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场所);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即行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有
关审核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有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
坊;依法应当加装污染环境治理设施而未加装或污染环境治理设施不完善的工业企业,无
法同时实现平衡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展开摸底排查,并融合信访工作投诉和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数据,查清辖区内“零乱污”企业底数,创建整治目录台账。
(三)加强督查,巩固问题整治成果。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合乎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入驻工业园区的
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治可以达至有关管理建议、合乎产业政策
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必须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迁址至工
业园区并实行升级改建。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工,顺利完
成旧有厂区征地和场地复原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有关相关手续。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
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及园区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
业在设施设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
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
围。
3.对不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无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平衡达标排放、环境治理无力
回天的“零乱污”工业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两割断三清”(断水、断电,去
除原料、去除产品、去除设备)的标准,依法顺利完成查禁及场地复原等工作。
4.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相关县级部门(单位)按职责开展对乡镇(街道)指导
帮扶,跟踪整治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定向移交限时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加强
“散乱污”企业日常排查,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5.认真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和有关县级部门(单位)的属事责任,对工作全面落
实不妥当,自查进度落后及敷衍了事整治、表面整治、假装整治和搞出“一刀切”的,视
情节实行函告、约谈、考核问责等措施,压入压实自查主体责任。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严苛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严格按照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
治工作细化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整治时限、整治目标、整治措施等,对能够
立即整治的,立即整治到位;对需要阶段推进的,限时整治到位,坚决防止整治“一刀
切”。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严格执行乡镇(街道)依法依照规积
极开展“零乱污”企业清扫整治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除燃气、电力、民爆、农产品加工、采矿业外所有“散
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
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
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符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管理非政府榨菜加工、燃气、电力、石油化工等“零乱污”企业
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及出局企业滞后新增产能。指导乡镇(街道)对不能合乎产业政
策、不合乎产业布局规划强制性建议的园外集中工业企业展开清扫整治;对合乎“入园发
展一批”的园外集中企业,指导严格执行企业按时发推步入园发展;对合乎在原址留存整
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建议,指导严格执行企业依法依照规办理有关相
关手续。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采矿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
镇(街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四山”地区开发建设
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已建成的限
时搬迁或取缔。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
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管理会同非政府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榨菜加工除外)环境保护问
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不能合乎有关建议的,予以核准、审核、备案和备案;
对合乎有关建议的企业,依法依照规及时办理有关相关手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
则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
求的,不予审批、登记;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交并配合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对牵涉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的企业展开清扫整治,
对不能合乎有关建议的,新建的予以核准、审核和备案。对合乎在原址留存整治规范的企
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建议,指导严格执行企业依法依照规办理有关相关手续。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排查工业园区“散乱污”企业,督促有关企业限期
高质量完成环境保护问题整治,负责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负责入
园企业的接收、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委、
县卫生身心健康委、县应急局等应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指导乡镇(街道)积极
开展“零乱污”企业整治,对不能合乎有关建议的,予以核准、审核、备案和备案;对合
乎有关建议的企业,依法依照规及时办理有关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监管,提高整治效果。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
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在临时生产、经营范围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对涉及无证无照及其他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无证排污、超证(标)排污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相应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变更、
吊销相关证照、许可的,应依法变更、吊销;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
整治;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搬迁入园发展;符
合关停取缔的企业,相应部门(单位)应依法予以关停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
安机关处理。
(二)加强督导指导,保证整治妥当。
建立健全“建立台账-交办整改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巡查回访-复核销号”的闭环
长效管理模式。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
拉网式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台帐登记并及时交办整改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严格落实后督查制度,落实专人定期开展巡查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确保整
改到位。
(三)创建长效机制,保证整治全面落实。创建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细化监管责任,
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予、共同监督。对列为关闭类企业,逐户实地核查,保证关闭妥当;
对列为整治类企业,必须创建“转头看看”制度,不定期随机抽检自查顺利完成的企业,
保证整治建议全面落实妥当,全盘杜绝“零乱污”企业异地重生,死灰复燃。
(四)加强督导督查,确保整治实效。县政府督查办要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各
乡镇(街道)督导督查,组织对问题整改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排查摸底不彻底、
整改推进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
责任。
六、确保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
署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散乱污”企业
整治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就是强化部门协同。各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协同,统一标准、联手验査、联手
指导,把握住时间节点,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同化解存有的问题;对应密三张犁、
谎报问题的,必须及时制止、严格执行自查,保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责任。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
法行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
四就是严苛盐务全面落实。极力严禁敷衍了事自查、表面自查、假装自查及自查“一
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自查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转交传唤
责任追责问题线索,依照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五就是及时上报信息。2022年11月13日
前,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上报至县生态环境
局。2022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零乱污”企业排查台
账》经主要负责人盖章盖章后的读取件及电子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经清扫并无“零乱污”
企业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仍须要上报。2022年11月25日前,各乡镇(街
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零乱污”企业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盖章盖章后的读取
件及电子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起至,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每月
25日前将《“零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零乱污”企业整治汇总表》经主要负责人
盖章盖章后的读取件及电子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整治顺利完成后(最迟于2022年11月上
旬)应当上报“零乱污”企业整治情况以及整治过程中的经验作法、实效亮点等。2022年
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零乱污”企业整治销号表中》经
主要负责人盖章盖章后的读取件及电子件上报至县生态环境局汇总。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4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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