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高污染车辆通
行管理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3.13
• 【字 号】杭政办函[2009]104号
• 【施行日期】2009.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
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市政府决定,
对高污染车辆第二阶段通行管理区域和限行时间进行调整,并扩大第三阶段通行管
理区域,其他事项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08〕394号)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第二阶段通行管理区域
自今年6月1日起,杭政办函〔2008〕253号和杭政办函〔2008〕394号文件
中规定的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车辆)第二阶段地面道路限行区域调整为:之
江路、虎跑路、钱江一桥、江南大道以北,钱江三桥、清江路、钱江路、新塘路、
新风路、机场路、笕丁路以西,石大路、石祥路、留祥路以南,古墩路、天目山
路、留和路、留泗路以东范围内道路(含上述道路)。
二、扩大第三阶段通行管理区域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高污染车辆第三阶段通行管理。以杭州市绕城高速
公路(不含)为界,对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车辆)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
的道路通行实行时段性限制。
三、调整第二阶段限行时间
自今年6月1日起,高污染车辆限行时间从原定的7时至19时,调整为6时
至24时(含第一阶段高架限行道路)。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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