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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社科研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
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
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
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
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
题或项目。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
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
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
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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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
作。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
上级交办任务。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
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
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
基建计划局备案。报科研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创新工程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
填报,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委托单位、资助经费、完成时间及合同等必
填栏目。报财计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院属单位承
接横向课题,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决定。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非实体研究中心
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同。
第五条横向课题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费预算、合
作方式、成果要求及知识产权等事项。横向课题委托方及其主要当事人应背景
清白、遵纪守法、资金来源正当,确保课题本身合法,有关要求应当在课题合同予
以明确。
第六条 横向课题实行管办分离。课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管理事务,对课题
活动需要本单位给予人、财、物支持的,要经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
不干预课题其他具体承办事务。课题承办与研究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享
有本课题组内部的组织协调、人事管理、财务分配等与课题工作相适应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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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第七条 课题管理单位是横向课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横向课题的立项批
准,以及课题实施监督工作。
第八条 课题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课题合同的初步审核和日常管
理工作,建立课题管理和科研诚信档案,做好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等工作。
第九条 课题管理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
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课题负责人
按照合同及国家和我院有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应简化报销程序,
主动为科研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是横向课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课题成果的政治方
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
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承担人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已经在课题合同、项目申请书或结项书等课题文件中明确具名并实际承
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
2.已经在课题成果的正式出版物和内部调研报告等文字性研究成果中明确
具名并实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
横向课题承担人可按工作量发放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但不能再领取课题
管理的间接费用和劳务费。
第十二条 在征得课题委托方同意前提下,已立项的横向课题负责人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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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以及课题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后的课题管理,须经所长办
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因课题研究、写作、编辑、翻译、审稿、校核、修改等工作增加
课题承担人的,需履行增补手续,经由课题负责人书面认定后,经由课题管理单位
批准。
第十四条 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须在合同签署、课题结项后一
个月内,将合同、结项证明等材料报科研局备案;将经费决算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课题不得继续使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不得承担新的
横向课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凡以院属单位名义
签署的横向课题,经费须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按照委托合同和预算约定
管理使用。未明确约定经费使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横向课题经费的支出,在依法依规纳税和缴纳院、所两级必要的管
理成本前提下,赋予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的支配权。充分尊重课题研究工作特
点和规律,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课题工作需要,确定经费开支和使用等事
项,使得包括课题负责人在内的课题承担人获得与其智力付出相称的绩效补偿。
课题负责人应确保课题财务活动真实合规,不得列支与研究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
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生活性开支,防止违规报销"小三票"问题。
第十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具体支出科目分绩效成本补偿、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用。直接费用包括科研设备费、科研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稿印制和成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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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费、调研费<含调研对象误工费,可使用特制票据>、信息服务费<如上网费
等>、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小型学术研讨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劳务费、专
家咨询评审费、成果评审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成本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参与横向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
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应为非本院在编在岗、合同制、创新岗位编外聘用
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
保险补助<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研
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发放间接费用的相关人员应是直接为课题服务的人员,由课题责任
人提出相关人员名单及其工作任务,经所领导班子确定,人数不超过课题承担人的
1/3;同时,不得再领取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
第二十条 院本级和院属单位按横向课题合同到账金额提取管理费用,院提
取比例为5%,由课题管理单位及时上交院财计局,纳入院本级财务预算管理,由院
统筹使用;院属单位提取比例为10%,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所长办公会议决议统
筹使用,可优先用于课题管理成本及相关人员的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在保证院所两级管理费用提取之后,并在
保证研究成本开支之外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则绩效成本补偿按实
际到账金额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具体比例上限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为40%;超过10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为35%;超过
150万元部分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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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已结项的横向课题,自结项验收通过且经费全部到账后24个月
内,课题负责人应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超期结余经费将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可优先用于新
立项课题研究和学科建设; 可优先支持原课题主持人的学术研究及科研活动;可
用于弥补课题管理单位经费不足,包括:人员经费,如09补贴、医药费、管理津
贴、无食堂补贴、聘用人员等;公用经费,如购买设备、召开会议等。用结余经费
新立项的课题,须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其经费使用按课题性质的相关规定执
行并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规范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政
治方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我监督。
第二十五条课题管理单位党委应责成本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加强对
课题研究方向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相关问题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负责全院横向课题及经费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七条 院纪检、审计部门对横向课题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向院职能部门<部分直属单位>人员发放横向课题劳务费、绩效
成本补偿等情况,课题结项后由其管理单位向科研局、财计局备案。禁止利用横
向课题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严禁以支付课题承担人报酬、绩效等名义,向院、所
两级承担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和其他无关公职人员发放钱物或变相输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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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凡在横向课题立项、经费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追回相关责任人在课题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法规
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审计和经费检查中发现横向课题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研究人员,
下年度不能承担新的横向课题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社科研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201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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