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及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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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及计税方式
一:计税原理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
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
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
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们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
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
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
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三:举例说明
我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我公司实际上
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
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
时,我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
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我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
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
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我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
销售额15000元,我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
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我公司另
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我公司的“销项税”。我公司收了这2550
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
增值税款也不是我公司负担的,我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四:会计分录的填写:
增值税(进项和销项)不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它就体现在“应交税
费”项下,不在利润表上反映,依旧以上述例子表述,我公司向a公司购进
100件货物时,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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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归
入“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我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五:增值税的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
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
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
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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