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
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
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
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
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
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
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
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
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
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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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
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 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
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
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
度下达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
年度内累加使用。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出;
(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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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
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
(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
(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
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
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
(九)借支款;
(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
(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 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直接支付额
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经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
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的《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将资金从财政国库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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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
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汇总结算明细单"及《财
政直接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个人劳务;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转账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额支出(如小额
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
(六)特殊情况经申请说明情况后的借支款项。
第一十三条 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授权支付
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并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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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
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银行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单位
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收款人.
第一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
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支出和现金
结余数结合银行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六章 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
第一十六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图(见附表一)
(二)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说明
A、原始凭证审核业务流程
1、单位财会专管员将原始凭证交经手人签字、单位指定财务
负责人审签后,上级拨付资金、本级预算追加资金业务经部门领导
审签后,依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按照一事一单归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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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逐笔填写由支付中心统一印制的“汇总结算明细单"(见附件
三).①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直接传递给支付
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
②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填写由支付局统一印
制的三联式“直接支付委托书"(见附件四),交商品和劳务供应
者或收款单位传递给支付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
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
2、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接单,并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应认真
审核下列事项:
(1)原始凭证是否为合法有效票据。
(2)原始凭证反映的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数量等项目是
否真实、相符。
(3)原始凭证分类金额合计数是否同“汇总结算明细单”合
计数一致。
(4)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差旅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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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议费管理办法》、《娄底经济技术开
发区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卡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提出审核意见。
(5)根据单位年初预算及本年度追加预算,审核其支出是否
超预算、越范围。
3、拒付支出:
(1)娄底市范围内所有招待费均列入本部门人员经费支出,
严禁列入专项经费,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2)部门经费(包括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严禁列支所有形式
的津贴和补助,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3)部门财务专管员需在业务发生后30天内和国库支付中心
结算,否则予以拒付;超出期限的业务于报账期限内向国库集中
支付中心说明情况并在国库支付中心登记.
(4)借款规定:部门财务专管员因公借款需在业务发生后7天
内或借款20天后和国库支付中心结算(包括以前借款),否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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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公布借款名单并停止该部门结算业务。
4、拒付流程:
(1)、支付中心主任会同分局分管副局长共同研究决定,出
示不陈述理由的“拒付理由书"。
(2)、不同意支付的,由支付中心主任写出书面拒付理由,分局
副局长签字认可,除留下“拒付理由书"和第一联外(被拒付的原始
凭证均需留下复印件),拒付理由书的第二联及将盖上“拒付”印
戳的原始凭证退回单位财会专管员。
(3)、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库支付中心跟踪调查,限3日内写
出稽核结论,由分局副局长认可.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将稽核结论通
知单位,同意支付的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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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的规章制度,
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部
门预算和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下达单位用款
额度,办理支付业务;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
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
调查;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支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工作。
第一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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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支付申请;
(三)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确保本单位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工作;
(四)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第一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分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的办理财政代管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的支付和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支付指令和财政
授权的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办理支付业务.妥善保管财政分局
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和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及时向财政分局提供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各种信
息;
(三)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接受财政分局和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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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分局预算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人民银行
市支行国库股、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的
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以便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作如下纪律规定:
(一)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
方向或性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
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
(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不得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
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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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算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
(七)财政分局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
付管理与监督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存
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或已存
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八)代理银行不得违反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
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
有违反以上规定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责任人
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开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
本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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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时执行。
操 作 流 程 图
预算单位 第三方消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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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⑥
②③
预算股 代理银行
①④
国库中心
①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②20日以前送达本月用款计划;
③将本预算单位计划内支出凭证送审;
④填制直接或授权支付凭证;
⑤小金额或授权内支付资金;
⑥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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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直接支付凭证
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库支付中心 年 月 日 专管员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摘要
直接支付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委托付款方式
提供劳务对象或商品供应商
姓名
第一联:国库支付中心记账 第二联:银行记账 第三联:单位存根
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拒付理由书
年 月 日 编号:
单位名称 票据类型 附件张数
原始凭证
摘 要
金额(大写) 小写:
拒 付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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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员:
拒付金额 同意报帐金额
备注:
分局领导: 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部门财务专管员:
第一联:国库支付中心留存 第二联:交结算单位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支付中心报销汇总表
报销单位 财会专管员 经费性质
部门领导审批 摘要 发票张数
金 额
合计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会计审核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财政分局国库支付
领导审批 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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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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