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27 08:47:0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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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的古诗)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

,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

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

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

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

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

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

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

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

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

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

中心。

2

第六条 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

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 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

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

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

度下达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

年度内累加使用。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出;

(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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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

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

(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

(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

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

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

(九)借支款;

(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

(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 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直接支付额

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经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

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的《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将资金从财政国库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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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

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汇总结算明细单"《财

政直接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个人劳务;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转账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额支出(如小额

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

(六)特殊情况经申请说明情况后的借支款项。

第一十三条 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授权支付

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并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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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

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银行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单位

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收款人.

第一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

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支出和现金

结余数结合银行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六章 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

第一十六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图(见附表一)

(二)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说明

A、原始凭证审核业务流程

1、单位财会专管员将原始凭证交经手人签字、单位指定财务

负责人审签后,上级拨付资金、本级预算追加资金业务经部门领导

审签后,依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按照一事一单归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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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逐笔填写由支付中心统一印制的“汇总结算明细单"(见附件

三).①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直接传递给支付

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

②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填写由支付局统一印

制的三联式“直接支付委托书"(见附件四),交商品和劳务供应

者或收款单位传递给支付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

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

2、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接单,并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应认真

审核下列事项:

(1)原始凭证是否为合法有效票据。

2)原始凭证反映的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数量等项目是

否真实、相符。

3)原始凭证分类金额合计数是否同“汇总结算明细单”合

计数一致。

4)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差旅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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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议费管理办法》《娄底经济技术开

发区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卡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提出审核意见。

5根据单位年初预算及本年度追加预算,审核其支出是否

超预算、越范围。

3、拒付支出:

1)娄底市范围内所有招待费均列入本部门人员经费支出,

严禁列入专项经费,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2部门经费(包括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严禁列支所有形式

的津贴和补助,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3)部门财务专管员需在业务发生后30天内和国库支付中心

结算,否则予以拒付;超出期限的业务于报账期限内向国库集中

支付中心说明情况并在国库支付中心登记.

4)借款规定:部门财务专管员因公借款需在业务发生后7

内或借款20天后和国库支付中心结算(包括以前借款),否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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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公布借款名单并停止该部门结算业务。

4、拒付流程:

1)、支付中心主任会同分局分管副局长共同研究决定,出

示不陈述理由的“拒付理由书"

(2不同意支付的,由支付中心主任写出书面拒付理由,分局

副局长签字认可,除留下“拒付理由书"和第一联外(被拒付的原始

凭证均需留下复印件),拒付理由书的第二联及将盖上“拒付”印

戳的原始凭证退回单位财会专管员。

3)、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库支付中心跟踪调查,3日内写

出稽核结论,由分局副局长认可.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将稽核结论通

知单位,同意支付的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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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的规章制度,

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部

门预算和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下达单位用款

额度,办理支付业务;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

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

调查;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支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工作。

第一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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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支付申请;

(三)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确保本单位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工作;

(四)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第一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分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的办理财政代管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的支付和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支付指令和财政

授权的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办理支付业务.妥善保管财政分局

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和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及时向财政分局提供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各种信

;

(三)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接受财政分局和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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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分局预算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人民银行

市支行国库股、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政性资金账户的

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以便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作如下纪律规定:

(一)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

方向或性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

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

(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不得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

算资金;

12

()预算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

(七)财政分局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

付管理与监督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存

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或已存

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八)代理银行不得违反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

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

有违反以上规定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责任人

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开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

本级预算单位。

13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时执行。

预算单位 第三方消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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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⑥

②③

预算股 代理银行

①④

国库中心

①下达预算单位指标;

20日以前送达本月用款计划;

③将本预算单位计划内支出凭证送审;

④填制直接或授权支付凭证;

⑤小金额或授权内支付资金;

⑥直接支付。

15

位直接支付凭证

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库支付中心 专管员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摘要

直接支付金额 ¥: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委托付款方式

提供劳务对象或商品供应商

姓名

第一联:国库支付中心记账 第二联:银行记账 第三联:单位存根

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拒付理由书

编号:

单位名称 票据类型 附件张数

原始凭证

金额(大写) 小写:

16

核算员:

拒付金额 同意报帐金额

备注:

分局领导: 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部门财务专管员:

第一联:国库支付中心留存 第二联:交结算单位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支付中心报销汇总表

报销单位 财会专管员 经费性质

部门领导审批 摘要 发票张数

合计金额:

会计审核

财政分局国库支付

领导审批 中心审批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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