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实用文档其他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更新时间:2023-05-27 05:33:24 阅读: 评论:0

绿叶对根的情意-中国卫浴品牌

实用文档其他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幼儿园案例)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

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

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

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

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 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

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

关长决定。

第十条 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

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

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

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作出决

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

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

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

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当事人的陈述;

()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 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

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

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

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

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

异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

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

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

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

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

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

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海关对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

当进行证据转换,电子数据能转换为纸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打印,录

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

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

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

由海关决定。

第二十条 海关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

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

的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

章,并且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

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

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行政法

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

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的,应当向受托海关出具委托手续,并

且由受托海关向当事人出示。

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查询复单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行政法律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能够直接送交行政法律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海关可以向代理人直接送达,

也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

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直接送达。海关对授权委托有

疑问的,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并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

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海关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送达法律文书的,比照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

组织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是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劳

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

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

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

公告。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个月,视为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

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的有

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一节

第二十七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

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海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时通知举

报人、线索移送机关或者主动投案的违法嫌疑人。

第二节 查问、询问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

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办案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

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海关或者指

定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且注

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

签字。

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

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

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

查问、询问笔录上注明。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

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二条 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

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

聋、哑情况。

查问、询问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为

其提供翻译人员;被查问人、被询问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提供

翻译人员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

中注明。

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

明。翻译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海关首次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当问

明违法嫌疑人、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

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

员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不满18周岁的,查问、询问时应当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

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自

行书写陈述。

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在陈述材

料上签字并且注明书写陈述的时间、地点和陈述人等。办案人员收

到书面陈述后,应当注明收到时间并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查问、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

要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应当认真听

取,并且如实记录。

办案人员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

取陈述。

第三节 检查、查验

第三十七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

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检查、查验记录由办案人员、当

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

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查验记录上注明,并且

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

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

的办案人员执行。

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前往医疗

机构作专业检查。

第四节 化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

取样化验、鉴定的,由海关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提取样

品。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由办

案人员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提取的样品应当及时送化验、鉴定机构化验、鉴定。

第四十条 依法先行变卖或者经海关许可先行放行有关货物、

物品的,海关应当提取12份以上样品;样品份数及每份样品数量

以能够认定样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四十一条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

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有关货物、物品持有人或者所有人应当

根据化验、鉴定要求提供化验、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

验报告、鉴定结论。

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化验、鉴定的事项,

向化验、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化验、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

学技术手段,化验、鉴定部门和化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且应

当有化验、鉴定人的签字和化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

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化验报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重新化验、鉴定1;海关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重新进行

化验、鉴定。

化验、鉴定费用由海关承担。但是经当事人申请海关重新化验、

鉴定的,如果化验、鉴定结论有改变的,化验、鉴定费用由海关承

;如果化验、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化验、鉴定费用由重新化验、

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 查询存款、汇款

第四十四条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办案人员查询案件涉嫌单位

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需要经直属海关

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

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海关协助查

询通知书。

第六节 扣留和担保

第四十六条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

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扣留凭单送达当事

人,当场告知其采取扣留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扣留凭单应当记载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的

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当场无法确

定的,应当尽可能完整地描述其外在特征。扣留凭单应当由办案人

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扣留凭单上注

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账册、单据

等资料,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

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

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1年。但是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对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

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需要依法先行变卖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

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在变卖前,应当通知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

所有人。如果变卖前无法及时通知的,海关应当在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变卖后,通知其所有人。

第四十九条 海关依法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

产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应当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

当事人。解除扣留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

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解除扣留通知书上注明,并

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

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时,办案人员

应当制作收取担保凭单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担保

凭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

盖章。

收取担保以后,可以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

者录像存档。

第五十一条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解除担保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及当

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

案人员应当在解除担保通知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二条 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人身扣留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节 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办理的,应当及

时移送。

行政处罚案件自海关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之日

起中止调查。

第五十四条 海关中止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恢复调查: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已经作出处理的海关移送案

件,仍需要海关作出行政处罚的;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退回海关处理的。

第五十五条 经调查后,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终结调查: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没有违法事实的;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已作出处理的海关移送案件,

不需要海关作出行政处罚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案件审查

第五十六条 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

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

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 海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案件

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案的证据是否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的程

序是否合法、适当,以及是否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

从重处罚的情节,并且提出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意见。

有关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

当退回补充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管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条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

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

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

人。

第六十一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

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六十二条 海关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后,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关应当

采纳。

第六十三条 海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但是海关

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经复核后,变更原处罚告知事实、理由、依据、

处罚幅度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据本规定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节 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

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

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项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

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

处罚幅

度合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

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第七十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

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

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收

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应当制作

收缴清单送达被收缴人。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海关在

制发收缴清单之前,应当制发收缴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并且

限令有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到指定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公告

期满后仍然没有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予以收缴。

第七十三条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

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

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

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第七十四条 收缴清单由办案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

字或者盖章。

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或者被收缴人无法

查清但是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被收缴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上注

明原因。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而

制发的收缴清单应当公告送达。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其注册登记等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海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执行申请以后,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并且制发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

海关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

的机构。

第七十七条 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完毕

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 海关依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采取加处罚款、

抵缴措施之前,应当制发执行通知书并且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

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协助函应当随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法律文书,

并且载明被阻止出境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种

类和号码。被阻止出境人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应当注明其

英文姓名。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缴清罚款、

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或

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应当及时制作解除阻止

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第八十二条 将当事人的担保抵缴或者将当事人被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之后仍然有剩余的,应当及时发

还或者解除扣留、解除担保。

第八十三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扣留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当

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

财产的退还手续的,海关可以将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

他财产提取变卖,并且保留变卖价款。变卖价款在扣除自海关送达

解除扣留通知书之日起算的仓储等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当事

人在海关送达解除扣留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应当前来海关办理相关

手续,逾期海关将余款上缴国库。

第八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海关办理财产、权利凭证退还手续的,由海关将

相关财产、权利凭证等变卖折价或者兑付,并且上缴国库。

第八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海关应当填写申请

执行书,并且提供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并且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180日内;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行

为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对当事人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

值价款的,应当将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根据前款第()项情形中止执行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

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无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超过2年,海关依法采取各

种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的,但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

除外;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超过2

年仍无法执行完毕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

第六章 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九十条 海关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

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

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

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签收。

第九十二条 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

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

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

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

场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第七章

第九十四条 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九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给

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xx71

起施行。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

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

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

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

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

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

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

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

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

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

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

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

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英雄作文素材-列夫托尔斯泰的名言

实用文档其他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5:33: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13680418071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实用文档其他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实用文档其他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pdf

标签:挂号信查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