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禁渔期作业的行政处罚(鲁青海发(渔政)罚〔2022〕42
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鲁青海发(渔政)罚〔2022〕42号
【处罚日期】2022.08.17
【处罚机关类型】海洋局
【处罚机关】市海洋发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青岛市
【处罚对象】隋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49:36
处罚决
定书文鲁青海发(渔政)罚〔2022〕42号
号
案件名
关于隋超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
称
当事人 隋超 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
会信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代码
作出处
罚的机市海洋发展局
关名称
处罚决2022-08-17 00:00:00 处罚幅度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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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期
2022年8月3日7时10分,中国渔政37601船出海巡查时发现鲁海渔61001船禁渔
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在85-7渔区(北纬36°03′30″、东经
主要违
121°36′31″)准备拖网捕捞。执法人员跳梆登临示证检查情况如下:鲁海渔61001
法事实
船船上有拖网网具1套,主机功率42.7千瓦,船长13.8米;船上无渔获物船舶所有
人隋超。
行政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罚依据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
履行方
对鲁海渔61001船船舶所有人隋超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式和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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