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20.12.29
• 【字 号】鲁水南水北调字〔2020〕1号
• 【施行日期】2020.12.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
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9日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南水北
调工程供用水安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
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全面加强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政
策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穿越、跨越和邻接南
水北调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穿跨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对南水北
调工程运行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是穿跨邻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以下管理
职责:
(一)对穿跨邻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文件及报告提出意见,参加穿跨邻项目建设
审查会议;
(二)与穿跨邻项目建管单位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穿跨邻项目安全监测、巡查、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
除安全隐患;
(四)参加穿跨邻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穿跨邻项目监督管理,设区
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穿跨邻项目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监
督、指导,可以采取普法宣讲、案例研究、处理投诉、个案督办等方式,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监督检查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穿跨邻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情况;
(三)监管内容是否全面落实;
(四)是否存在以加强监管为由,妨害市场主体参加正常的工程建设的情形。
第六条 穿跨邻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内实施建设。
第七条 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穿跨邻项目开工建设前,南水北
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与项目建管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明确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
管理责任、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应急预案、违约责任等以及运行阶段安全保障措
施、运行应急预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跨邻项目的监管,保障建设项目按照经
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对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位置、性质、规模的,应当责令
其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九条 发现因穿跨邻项目建设导致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损毁的,南水北调工程
运行单位应当积极督促项目建管单位做好工程设施损毁的修复工作。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穿跨邻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
平公正、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
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穿跨邻项目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清单,
并及时更新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清单,保障对年度内开工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覆盖监
管。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穿跨邻项目信用监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
记录的单位参与的建设项目和问题多发频发的建设项目,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暗访、
调阅材料、网络监控等方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穿
跨邻项目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
检查。
第十四条 穿跨邻项目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
政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执行监督检查活动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 检查中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
构参加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
检查对象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检查过程应当采取制作检查笔
录、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查人员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
提取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穿跨邻项目建设的正常施工,
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项目建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应当保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穿跨邻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随机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根据检查结果启动相对应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取得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是否真实有效;
(二)项目建设施工中对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
设方案、在经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内施工;
(三)项目建设管理档案,包括施工记录、监理工作记录等;
(四)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是否在工程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可能对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输水安全和水质安全带来的
风险,是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汛期施工的,是否采取防汛度汛相关措施,是否制
订防汛应急预案;
(五)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情况,
相关记录是否完备;
(六)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是否超出现场管理的必要限度,在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对穿跨邻项目建设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许可;
(七)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对工程验收资料的档案管
理情况;
(八)运行阶段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分类标准进
行认定,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将检查结果现场反馈给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和项
目建管单位;
(二)检查发现一般问题的,提出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南水
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和项目建管单位要求立即整改;
(三)检查发现较重或严重问题的,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明确整改时限或
要求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完成或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施工。要求南水北调
工程运行单位和项目建管单位书面报送整改情况或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因项目建管单位建设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较重或严重等级问题
的,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失信情况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及时
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二)对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
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中酌情扣分;
(三)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检查报告,并
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0:01: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1168761803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