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那末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
第五条执行董事: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农副产品种植、 养殖、 收购加工、 销售〔以
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 _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
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
资计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 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
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 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
股东不得对抗或者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
需 保存此条〕。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毋须征得其
他 股东允许。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允许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商议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
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
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
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
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
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
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任期
每 届三年。 〔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 "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
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
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____名〔注:或者____名〕。股东代表出任的,
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 事。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_____分之
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 、〔二〕、〔四〕、〔五〕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那末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
程 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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