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5-26 11:45:5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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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企业执行力培训)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

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5.23

施行日期 2013.05.23

文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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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公路

局路政执法总队,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级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下,我省治超工作力度持续加大,超限

超载率逐年下降,因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幅下降,有效保护了路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在省界超限运输办证点、部分治超点和一些货运车辆密集路段,出现了

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俗称“车托”,通过诱骗、造假等非法手段,为超限超载车辆带路绕行治超站、伪造

超限运输通行证,甚至还有不法之徒,以提供中介、代办等“车托”服务为名,对货运司机进行敲诈、抢

劫。去年以来,“车托”带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行闯站,聚众闹事,恶意堵塞交通,恐吓殴打治超人员的

事件愈演愈烈,且有团伙作案的趋势。“车托”的不法行为,严重践踏法律尊严,干扰治超秩序,威胁路桥

安全,危及社会稳定,使过往司乘人员,特别是外省司乘的人身和财产蒙受损失,损毁了我省的对外形象,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治超成果,省交通运输厅、省

公安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523

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治超成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自2013611日起至20139

20日,在全省开展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和《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强化对

省界超限运输办证点、治超站点和货运车辆密集路段的监管,有效解决“车托”长期滋扰治超秩序的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路设施安全,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遏制“车托”蔓延的势头,净化治超工作环境,打消承运人违法经

营的侥幸心理,形成守法运输的行业风气;完善治超工作制度和硬件设施,消除治超执法人员玩忽懈怠、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加大路警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路警联动治超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强力推进打击“车托”行动,力求短期内见到明显效果,成立打击“车托”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省安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省公安厅主管副厅长

副组长:省公安厅有关处室负责人

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处长

高振鑫 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主任

员:省公安厅有关直属单位领导

杜相如 省公路局副局长

宋志峰 省交通集团副总经理

叶普万 省高速集团总经理助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领导

四、工作任务

省界治超站、各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市要以“车托”带车绕行逃检、

故意堵塞交通、聚众闹事、强行闯站,或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对承运人实施诈骗和抢劫为重点进行专项整

治。

(一)落实公安驻站值守。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治超站设立警务室,落实不少于2

公安人员进驻治超站,及时处理紧急和突发状态下的堵车、闯站等暴力抗法事件,维持治超正常工作。

(二)净化治超执法环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和交警部门紧密合作,建立日常巡逻制度,对服务区、

停车场和省界办证办证大厅周围长期活跃的人群进行重点关注,注意证据搜集工作,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

控、取证,对相关涉案人员严肃处理。

(三)完善治超站点设施。省界办证点、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治超站点、停车场是“车托”活动的重

点区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增加治超站点的监控和照明设备,使治超站点安全可控,“车托”行为无处遁

形。

(四)加强治超政策宣传。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大件运输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使大件运输管理工

作公开、透明、阳光;同时,要加强“车托”危害性的宣传,减小承运人被“车托”蒙蔽欺骗的几率。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五不准”“十禁令”

等工作纪律,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等违法违纪行为,切断“车托”寄生的利益链条。

(六)加强大件网络监控。省公路局要会同各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大件运输“天网工程”实施方案,在

大件运输通行频繁的干线和农村公路路网节点位置安装电子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情况,

运用科技治超手段打击大件运输车辆擅自上路行为。

(七)加强治超流动稽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流动稽查的方式,加大对盲区路

段、绕行逃检等“车托”容易滋生区域的打击力度。

(八)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各级治超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协调职责,对“车托”重灾区进行定

期明察和不定期暗访,以通报、督办的方式推动地方政府打击“车托”的力度。

(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各级治超管理机构要建立“车托”举报奖励制度,发布举报公告,印发举

报卡片,公开举报电话,明确奖励金额,对举报查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动员社会力量加强超限

超载运输管理。

五、实施步骤

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从2013611日开始至920日结束,分前期准备、集中整治、巩固

提高三个阶段实施。

(一) 611日至630日为前期准备阶段。交通运输部门要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在治

超站、卸货场、省界办证点、货运企业发放《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见附件),告知当地群

众、货运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完善治超站点安全设施,强化打击“车托”的技术手段;搜集“车

托”违法线索;根据各地实际,联合同级公安部门制定针对性的打击“车托”方案。

(二) 71日至 8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交通运输部门将搜集到的“车托”违法线索移交公安

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根据掌握到的线索,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重点布控、取证,对相关涉案人员进

行集中打击。

(三) 91日至920日为巩固提高阶段。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及时总结打击“车托”专项行动

的经验,建立和完善路警联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车托”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车托”的不法行为,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扰乱社会治安,干扰治超秩序,

威胁路桥安全,危及社会稳定,使过往司乘人员,特别使外省司乘的人身和财产蒙受损失,损毁了我省的

对外形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确保社会稳定,体现公

平正义,保护路桥安全,净化市场环境的高度,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认真研究,周密部署,通力配合,

加大对“车托”的打击力度,铲除“车托”生存的土壤,打赢消除“车托”的攻击战,切实维护治超秩序

稳定,保护公路设施安全。

(二)加强联动,依法严管。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联勤联动,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

“车托”重灾区打掉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车托”团伙,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

证据收集工作,为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提供便利;公安部门要从快立案,有案必查,有托必究。

(三)制定预案,维护稳定。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群众闹事等社

会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陕西省打击“车托”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

保护公路设施、维护交通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请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擅自超限超载运

输、协助他人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或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进行犯罪活动的任何团队、企业和个人均将面临严

肃处罚。

一、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

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强行闯站、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

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使用虚假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将进行“一超四究”,并加入黑名单。

五、提供虚假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

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

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

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六、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抢劫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

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

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一万元至三万元

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二)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三)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四)冒充军警抢劫的;(五)持枪抢劫的;(六)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束——

真理与价值-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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