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26 03:13:4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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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什么样的天安门)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

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

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

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

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

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

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它是个人信用信息

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

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

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

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主

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

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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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

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

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

(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

审核等;

(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

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

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 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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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户管理员职责:

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

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

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

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

户管理员。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

1.信息查询员职责:

1)担任本级机构征信业务联系人;

2)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3)负责本级机构的异议处理;

4)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2.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数据上

报及反馈文件的处理。

第七条 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的设置需填写《**

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和分

管行长审批后加盖行章,将扫描件通过OA系统上报,原件

作为本行资料留存。

第八条 各级用户创建/停用规则:总行级用户管理员

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用户管理员,以此

类推。系统用户均不得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操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

(一)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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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级用户管理员由上级行用户管理员创建产生,

本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创建本级用户管理员。

(三)用户在签收用户号和密码后必须立即登录并修改

访问口令,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访问口令。

(四)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

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

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

用户的密码。

(五)用户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创建查询用户的日常管

理。查询用户若不再从事个人征信查询工作,用户管理员应

立即对该用户作“停用”处理,否则将由用户管理员承担一

切责任。

(六)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与信息查询员不得互相

兼职,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七)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 数据报送与修改

第十条 本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用在线方式向个人

征信系统报送报文。

第十一条 报文报送前,应先通过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

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后及时向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对未通过校验的报文一律不得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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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错误数据的处理。

错误数据按发现所在环节分为校验错误数据和反馈报

文错误数据。

(一)校验错误数据的处理:

1.校验错误数据是指本行个人征信上报程序对我行信

贷数据源不符合个人征信系统校验规则而提出的数据。

2.对报出的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通知错

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再根据

个人征信上报程序所提示错误数据查找该笔业务管户人,并

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

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信息类数据包括:姓名(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最高学历、最高学位、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单位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

编码、户籍地址、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单位所属行业、职业、职务、职称、本单位工作起始年份、

年收入、工资账号、工资账号开户银行、居住地址、居住地

址邮政编码、居住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

型、配偶证件号码、配偶工作单位、配偶联系电话等。

非信息类数据是除信息类数据外的所有数据。

(二)反馈报文错误数据的处理。

1.反馈报文错误数据是指征信机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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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对本行每日上报报文中数据质量不合格的数据给出相

应的反馈错误。

2.对反馈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及时将错误内容

通知错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

再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

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第十三条 数据修改。各分支行在日常发现原报送业务

数据有错,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填写《个人征信数据修改单》

(附件2)并提供相应业务资料(个人征信报告、借款合同、

借据等),按规定程序报批修改。如所需修改数据涉及其他

相关部(室),数据修改申请单位应按其规定程序报批修改。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查询员通过用户号(ID)在个人征信系

统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都认为是该用户号下的本人实际

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用户在查询当事人信用报告之前,必须

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查询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授权书》附件3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并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审批登记簿》(附件4登记,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进行贷后风险管

理时,无须经过当事人授权,但仍须登记《**银行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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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审批登记簿》(附件5,并经部门负

责人审批后进行查询。

发生新的信贷业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重新取得当事

人授权。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

查询结果(个人信用报告),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

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客户本人授权的除外。查询用户和其他相

关人员应为当事人个人信用报告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查询结果应与客户资料一同妥善保管,其他

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应妥善保管授权资料,有关查询授

权资料(含查询审批登记簿)应留存三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内

容与事实不符时,由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向征信服务中

心提出异议,征信服务中心协调信息报送行对异议内容进行

核实与纠正的过程。

第二十条 本行负责异议处理负责部门:分行为风险管

理部、支行为客户经理部。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流程:

(一)受理客户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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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本人征信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并且异议事项

涉及本行的可以书面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受理个人异议处理申请,应填写个人异议处理申请表,

并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个人信用报告。

1.各分支行在接到本行客户异议申请时应先将相关数

据与业务发生实际情况进行比较,能够明确为本行报送数据

有误的,受理该客户异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审查

异议内容与业务发生实际情况相符,作好对异议人的解释工

作,不受理该客户异议申请。

2.异议处理员负责将受理的异议申请在信贷管理系统

中进行更正,不能自行更正的按本行数据修改程序报批(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经办行应将异议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并将更正后

的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二)受理人民银行异议处理系统转交异议申请:

1.各分(支)行信息查询员应每个工作日登录人民银行

异议处理系统,查询是否有涉及本机构的异议事项;

2.对涉及本机构的异议事项,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查,并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回复;

3.经核查,异议事项属实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

正,并将更正后的结果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回复。

(三)异议处理期间,异议受理行可根据异议申请人的

要求,按照《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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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其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以下简称“专

项证明”(附件8,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供其在

办理信贷业务使用,有效期为一个月。

专项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出具机构留存,一份交异议申

请人。

各机构出具专项证明应先进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建立“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

登记异议信息和核实情况后,再生成专项证明予以打印。

各机构对专项证明所列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在公示

系统中予以标注“异议处理程序结束”

省外分支行如所在地人民银行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章 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规定用途以外;

(三)未正确选择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途选项;

(四)个人书面授权内容与信贷业务不一致;

(五)个人书面授权要素不完整;

(六)先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取得被查询人授权;

(七)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登记要素不完整;

(八)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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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推诿涉及本机构的个人异议申

请;

(十)异议事项超期未回复或超期未解决;

(十一)受理异议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缺失。

第二十三条 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员、查询操作员和数

据上报员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防止

信息丢失,数据的传输应通过专用网络传输。

第二十五条 查询操作员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查询,不

得随意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每次进行查询时应在登记薄上登

记,实际查询次数必须和登记薄上记载的一致,不得无授权

或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支行使用系

统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支行,总行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终止其查

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在全行通报批评;对触

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章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单位和

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行员等级工资;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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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档次、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三)司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

-500元的罚款,并限期纠正:

(一)办理个人授信业务前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进

行查询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程序查询信用报告的;

(三)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互相兼职,设置“公共

用户”的;

(四)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岗位变动,未按规定报备的;

(五)没有定期更换密码的;

(六)用户管理员未按规定封存密码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500元—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

恶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客户授权使用个人系统查询的;

(二)向未经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

(四)用户管理员违反操作规程随意创建或停用所辖用

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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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

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商业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商业银行个人征

信系统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

2.**银行个人征信数据修改申请表

3.委托查询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授权书

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审批登记簿

5.**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审批

登记簿

6.**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7.**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结果

8.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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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会-西游记人物简介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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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央行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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