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
支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02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
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
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
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
项目支出。
第03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
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
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
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对预算资
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
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及项目申报
第04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
库系统。
第05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学院统一
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
第06条项目库分为学院项目库和部门项目库。项目进行
审查、挑选、排序后设立。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
进行合理排序,并实施滚动管理。
第07条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院发展要求;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
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08条各部门要按照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开展的
整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
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范围要均衡。
第09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
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
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学院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
名称、内容。
第10条项目分为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
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 和其他项目
四种类别。
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
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营业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一般运转而产
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装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转费和为完成特定
工作义务而持续产生的支出项目。如纪检部门办案费;常例性
的专项检查经费;羁系、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经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
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
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各部门为完成
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11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
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12条项目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规定填写项目申报
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
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需要时还要提交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
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
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
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工夫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
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全。
第13条项目申报步伐
(一)项目单位应当向学院提出版面申请。
(二)学院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
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申报的要求,学院对
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申报。
第14条购置有规定配备尺度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先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在
进行项目申报时,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第三章项目审核及项目排序
第15条项目审核的内容首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
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16条学院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
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打算和项目预算产生较大变革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17条排序原则
(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
序。
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的审定与项目实施
第18条依据学院开展大局、开展规划和各部门履行职能、
事业开展目标,肯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按照年度
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兼顾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退学院年度
预算。
第19条学院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
上报“委员会”审定。
第20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
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21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
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22条学院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
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
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学院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营业费项目,
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
第24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25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
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体例开始前,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
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肯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
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26条学院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项目
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
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
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27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
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
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
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28条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经审核核准后,
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
出预算。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29条学院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成效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律例和财政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
处理。
第30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实时构造验收和总结,
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学院。
第31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将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31条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律例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项目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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