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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布时间: 05/09 15时 点击次数18次
“中华人民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
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展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归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围。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开展,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
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即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开展的根底,
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当义务,是夫妻财
产关系的核心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人身关系开场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
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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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现行婚姻法第17条、
第18条、第19条所涉及的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容。
夫妻财产权的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财产清算
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
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开展的必然产物,影响夫妻
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夫妻之间才能依法
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如果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而未共同生活,
也不存在财产上权利和义务。只有双方依法结为夫妻,并且共同生
活才能享有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和承当对等的财产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现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
庭 关系的法律,婚姻实质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我
国现行“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是平等的,其调整主体也应是平等。如现行“婚姻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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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表达夫妻权利义务平等,在这平等的根底上,夫妻的财产权也应是
平等的。
4、遵循社会公共道德。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是
法律的辅助工具,在现行“婚姻法“规定围行使权利义务,也要用
社会公共道德平衡自己行为,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
产权时,不能不顾及子女及善意第三人利益。
5、保护交易平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涉及到社会利
益。 夫妻对夫妻财产权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益,也
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权不
仅对,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
三人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
二、规定夫妻财产制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表达出,可以看成是夫妻财产权的规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
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
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
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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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利益〞。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
实行男女平等 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第13条规定夫妻
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
关系中平等主体,其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应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
原则,才能表达夫妻在家庭中地位是平等的。
2、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最高要
求。 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一直延续到半
殖民地、 半封建社会。在“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关于
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外,还受到男子支配〔夫权〕男尊女
卑和夫妻统治三从四德,使已婚妇女在家庭中人身地位低下,财产
权受到各种限制和剥夺。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思想剩余和不良传统观念
还深深地缚束影响着人们,妇女在家庭中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
者,是现行“婚姻法“的任务之一,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就注重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只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才能表达法律
的公平、公正。
3、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规定第49条规
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
妻应当相 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
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直接表达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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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和睦,稳定和谐。而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的物质根底,夫妻对
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4、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定都与本国的
经 济、政治、文化、传统等家庭构造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正
因这个特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在修改时,借鉴国外成功的夫妻财
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一方面是立足于我
们自己国情现状,另一方理智借鉴国外成功经历。
5、保护交易平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其财产
的处分,开场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样必然涉及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夫妻在对其财产处分时按照
市场规则行为履行义务。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
权、约定夫妻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制赋予婚姻家庭当
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
能。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1、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婚姻
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即从登记结婚之日算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
婚之日为止的期间,在这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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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种法律制度。
2、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济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费。
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
婚姻关系存实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
益。
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房屋权称
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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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婚姻法“第17条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
有权,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不
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
法定财产制处主导地位.
夫妻对夫妻财产的权利承当的义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对财产的
权利与义务,即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能减少和防止夫妻财
产纠纷,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民事交易平安。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无论何种夫妻财
产制都包含财产权的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
对夫妻财产所有权五种职能,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
〔1〕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占有是指权利主体
对财产的实际占领和控制的权利;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
提,占有权可以在所有人同意下并没消失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
有。否则构成非法占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损失人赔偿。夫妻对
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应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权利前提条
件。如购置家庭义务的生活用品,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
具有平等的占有权。
(2)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夫妻对财产的使
用,直接表达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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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
产加以使用,对物的使用是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其
是所有权的核心权,使用权以对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在行使使
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如夫妻共同共有摩托车,夫妻都有平
等的使用权。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
原则上归夫妻共同管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在自愿根
底上,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单独管理或双方轮流管理,这是因
婚姻当事人在管理能力,管理方式,管理时间及从事的职业不同。
如配偶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一方长期在外
工作等。在农村,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一般都由女方管理,男方从事
体力劳动或长期在外务工,没有精力和时间来管理。在一方代管共
同共有财产时,如管理方做出不利于共同共有财产行为时,配偶他
方有权要求管理方停顿其行为,如因管理方的行为导致管理不当造
成损失的,应由管理方以个人财产补偿。
(4)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收益是指对所有
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
妻财产越来越商业化,从而取得更多的财产收益。夫妻对共同共有
财产的自然孽息,法定孽息及利润都享有平等的收益权,如夫妻将
共同共有房屋租赁出去,所得租金夫妻双方对其都享有平等收益
权。
(5)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处分是指权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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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展处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
根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其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
处分。事实上处分是对物的消灭,法律上处分是对物所有权的转移。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分,主要是为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
交换获得利润。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要合法,
不问其来源双方都平等享有使用和处分权。
夫妻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负对等的义务,即不阻碍或干
扰配偶他方平等的行使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否则配偶他方可以侵权起诉或其他方式要求阻碍或干扰方停顿不
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权利。
(6)家事代理权也叫夫妻家事相互代理权,是指因家庭事务而
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
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也说明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日常
家事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当
连带责任。所谓家庭事务,包括家庭生活用品的购置,子女的抚养
教育,居住的日常修理,亲友间的馈赠,家庭生活必须的借贷等。
因为日常家事非常繁琐,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我国婚
姻法对夫妻相互代理权未作专门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
法假设干问题解释〔一〕“第17条规定对“日常生活需要〞作出了
解释,夫妻双方对日常家事的决定权可以扩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
力,方便社会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作出的财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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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社会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作出的
财产决定负连带责任,所以对第三人来讲是公平的。如夫或妻非因
“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
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
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
(7)家庭生活费负担。婚姻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负担和
管理。夫妻以其个人或共有财产对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负担。有财产
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缺乏局部可有个人财产分担。在分
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通常称AA制。如
在我国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日
常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家务日常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
费用的负担。
(8)对外合法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欠的债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
199页
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容,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
现实生活中,家庭合法债务现象较为普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深入开展,家庭合法债务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为了保护民事交易
平安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
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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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
权利。及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
所指是合法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缺乏清偿时,应
由共同财产来清偿。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权
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婚姻
当事人利用夫妻财产制逃避责任。如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
方所造成损失,应由损失方给予补偿。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
财产制同等地位。这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表达人文关心,
但是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作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不易操作。
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的
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
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约定财产的主要容
(1)夫妻之间约定的有效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不具有夫妻身份者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之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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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
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期间不能约
定。
②夫妻双方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必须双方自愿,通过
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展约定。
③财产约定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不得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而将
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给一方个人所有;再如约定的财产
围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围,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列入约
定财产的围。
④夫妻双方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能够促使夫妻
双方慎重约定,且容确定由双方署名,可以防止争议,发生纠纷时
也易于举证,同时将书面约定公开,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
护交易平安。当然,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
该约定也有效。
2、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
是婚后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但所附条件和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法
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3、约定财产围即约定的财产容。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将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
的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
归属作出约定;可是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局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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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此不加限制,夫妻双方对财产制度的选择。可以是共
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分别财产制,还可以是局部共同,局部分别的
财产制度形式。即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局
部共同所有,局部各自所有,约定财产的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
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
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两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该条第2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约定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
方应按约定的容享有权利,承当义务。
5、约定财产的变更或撤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
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
后所得财产进展变更或撤销。约定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
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
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
生变化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约定。适应法定财产制,亦可对原
约定的容进展局部或者全部变更。如原约定采用局部分别财产制,
即局部共同所有,局部各自所有,可变更为采用全局部别财产制,
即全部财产均各自所有。变更或撤销原约定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
面形式或者经过公证,变更或撤销原约定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
形式或者经过公证,变更或撤销也应采取一样形式。
.
婚姻终止分割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不符合法
定条件局部无效的,有效局部适用约定,全部无效的,适用法定财
产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约定,必须经双方协
商同意,并依法定形式予以变更或撤销。
但对婚姻当事人之间约定财产,属夫妻部契约,都应本着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详细约定,才能对婚姻当事人双方
有约束力。[2]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弊端及对策
〔一〕夫妻财产制中的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私有经济比重增大,个人、家庭越来越
多地投身各种经济活动,民事交易活泼,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公平分配、个人本位思想逐渐建
立,影响婚姻家庭的开展,使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新问题,以
致使“婚姻法“显现“不力〞而影响夫妻的财产权的行使。
1、一方无偿受赠,继承财产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4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规定
有失妥当,笔者在审判实践看法,理由有二:其一,把通过法定继
承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与我国“继承法“,“保护公民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相违背。以致使个人权利变为事实上共同
权利。
[2]吴国平、影主编“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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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131页-132页
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仅于被继承人的配偶,
直系血亲及最近旁系血亲。作为被继承人的姻亲,只有对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条件相当严格。如果确定继承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于
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可无条件的继承财产。这与我国“继承法“立法
精神是矛盾的。
其二:任何遗嘱和赠与,其财产承受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承受
人是原财产所有人指定的,遗嘱和赠与都是单方,无偿的民事行为,
表达原财产所有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如把应由个人承受的财产
变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悖于遗赠人或赠与人的意志。不符合
保护公平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因而在“婚姻法“中做出“除外〞
的观点,也不是合理的,鉴此在“婚姻法“对第17条第4项及第
18条第3项应作重新修正。
2、无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无形财产是通过脑力劳动而得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价值,随
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无形财产也逐渐增长,其成为婚姻家庭财产的
一分一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
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些规定
解决知识产权收益局部问题,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
.
解释。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利益的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利益。
如一项专利创造,申报后取得国家认可专利权,但没有许可实施时
没有什么价值,一旦许可实施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
局部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对此在
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投入大量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
财产,为此建议对婚姻存续期间形成无形财产期待权,离婚后,一
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形财产在产生价值后一年或两年,有对
所产生价值的分割请求权。
3、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的各自所得财产享有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
产所有权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的立法精
神, 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此我们在司
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其一,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
婚诉讼期间,不管形式上还保持夫妻关系,但其实质已中断,他们
以自己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
处分。客观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此时他们之间仅存在是纯
身份关系一一人身关系。这时将其所得纳入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围,
由夫妻共同行使共同财产权,是有悖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
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是其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统
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是对等的,分居期间
或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则也不应享有权利,如果
将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财产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权
.
利,有违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综合上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开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更注重财产关系,注重
婚姻家庭中夫妻财产权,因为在新的形势下,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稳定和睦,也影响我国市场经济
的开展。为了维护婚姻家庭,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
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应当尽可能完善夫妻财产权方面的立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表达出法律公平性,表达出裁判的公正性。
(九龙坡区法院 戴利
让)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8:5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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