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一次性塑料
饭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应用解释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0.11.03
• 【字 号】沪容发研[2000]40号
• 【施行日期】2000.11.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应用解释的通知
(沪容发研[2000]40号)
市市容监察总队、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卫水上管理处、各区、县市政委(办)、
环卫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就《办法》中有关问题作如下应用解释。
1、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界定问题,严格按照《关于〈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一性性塑料饭盒用语解释的通知》(沪市容发研(2000)083
号)执行。对超市销售食物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托盘暂不纳入调整范围。
2、《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包指个体工商户。对个人无证经营使用一次性
塑料饭盒的,视作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
(四)项或者第(七)项规定处罚。
3、《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餐饮业单位,包招宾馆、饭店、饮食店、盒饭供应
点等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餐饮业单位。对超市中开设的小吃、熟食、饮食使用一
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按照餐饮业单位对待。
4、《办法》第十七条由街道监察队实施对任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饭盒行政处罚
的规定,市市容监察总队应加强其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本市实施综合执法试点
地区行政处罚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府已颁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
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市市容监察总队应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
5、飞机、火车、轮船从外省市带进上海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禁止使用区域
内使用后乱扔、乱倒的,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6、《办法》中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一次性
塑料饭盒的行为。
7、以发泡塑料为主要原料制定的可降解饭盒适用本《办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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