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1.07.021
合同中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及计量问题探讨
叶丰滢
(副教授)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已有一年以上,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是新收入准则下确
定交易价格所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及重大融资成分如何计
量这两个问题还有诸多细节尚待明确。本文结合案例探讨IFRS15有关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和计量问
题,指出有关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规定蕴含重要会计政策选择权,且具有经济后
果。而在合同内含利率法无法操作的情况下,重大融资成分计量过程中折现率的确定可能涉及复杂的
估计和调整,极具挑战且具有相当可操控空间。为此,本文提出重新考量核算重大融资成分的必要性
以及在现阶段加强重大融资成分相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收入准则;合同;重大融资成分;计量;折现率;会计政策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F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7-0157-4
素辨析如下:
1.因素一实质上是引导企业从价格差的角度
去判断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如果在控制权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适用于大多数与客户合同
转移时点商品或服务有现金售价,且该现金售价与的收入确认,已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收入准则要
已承诺的对价之间存在差异,通常意味着合同存在求按五步模型确认收入,而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
融资成分。另外,与之类似的一种情况是,如果企正是五步模型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中所须考虑的四
业基于客户付款时点的不同而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大因素之一。然而,从新收入准则的执行情况看,
种商品或服务,通常也意味着合同存在融资成分。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以及重大融资成分
根据IFRS15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若控制权转移如何计量这两个问题还有许多细节尚待明确。为
时点与客户付款时点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一年,融此,本文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4年5
资成分应属重大。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商品或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
①
服务存在价格差,结合时间间隔的共同影响,即可合同的收入》(IFRS15)及其结论基础,并配合相关
为判断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提供便于操作的实务案例,探讨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与计量问题,
好的迹象;但如果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价格差,典型希望对我国企业正确执行新收入准则有所裨益。
如商品或服务在控制权转移时点没有现金售价,企
业就只能综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尝试根据因素二进
行判断了。分及融资成分是否重大时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
2.因素二实质上是引导企业从货币的时间价
值的角度关注支付条款能否为客户或企业提供明显对价与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现金售价之间的差异
的融资好处。但笔者注意到,IASB不喜欢使用“货(如果有);因素二,企业转移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币的时间价值”这一术语,主要原因是货币的时间给客户的时点与客户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款项支
价值强调的是时间差即带来价值差,而IASB却认付的时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的共同
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与客户付款时点之间的时间间影响。笔者对上述辅助企业判断融资成分的两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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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
一、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
IFRS15要求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包含融资成
况,包括如下两个因素的影响:因素一,已承诺的
【作者单位】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361005
隔并不是判断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决定性用可以资本化为存货核算,不会对期间损益产生影
因素,上述时间间隔与现行市场利率的共同影响才响。在控制权转移当期,合同负债转为收入,资本
能为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提供重要迹象。但化的利息费用被确认为成本。也即房地产企业若在
是,IASB在IFRS15及其结论基础中并未说明上述计量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时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影
共同影响是否重大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这使得响,尽管其收入(成本)将被“做大”,造成的整体损
此项判断成为准则留予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而益影响与原准则下却是无差别的,但企业将因此确
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具有明显的经济认高于其现金流入的收入金额,并产生迥异于原准
后果。对于一份长期预收合同,若计量收入时考虑则下的收入核算流程。这些即是管理层在判断合同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合同负债将包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需要综合考虑的计量后果
含融资费用。在客户付款至控制权转移期间,融资和计量成本。
费用的确认可能带来期间利润的减少;在控制权转从已经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首次
移当期,合同负债转为收入时则能确认较原准则下执行日调整数观察,只有少数房地产企业在计量收
为大的收入。对于一份长期应收合同,若计量收入入的时候考虑了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多数企业并
时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在控制未考虑。按照前文的分析,可认为大部分房地产企
权转移当期,将确认较原准则下为小的收入;在控业认为重大融资成分的计量成本超过了其计量效
制权转移至客户付款期间,融资收益的确认则可能益。而不论是考虑还是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影
带来期间利润的增加。因此,当企业经营涉及大量响,企业在表述重大融资成分有关的会计政策时多
长期预收合同或长期应收合同时,合同是否包含重数只是机械性地重复准则的规定或准则应用指南的
大融资成分的判断可能会对连续报告期间的损益产说明,几乎未有对判断标准、主要参数和假设(如评
生高重要性水平的影响。估时使用的现行市场利率)进行详细说明的,披露
下文以较有争议的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为例,的信息含量普遍不高。
剖析房地产企业对此类收入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另外,有案例显示,重大融资成分复杂的会计
的判断思路。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房地产企业通处理会给外部信息使用者造成困扰。以我国上市房
常有长期预收款。这类预收款的主要目的是补偿企地产企业X公司为例,X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
业前期发生的合同成本、规避客户信用风险等。倘始执行新收入准则。首次执行日因考虑重大融资成
若房地产企业没有向客户预收款项,就很有可能需分的影响,计算期初负债利息分别调增合同负债和
要向第三方融资并因此向客户收取更高昂的对价以存货12.5亿元。2018年和2019年,同样因考虑重大
覆盖增加的融资成本。但不管房地产企业是向客户融资成分的影响,计算新增负债利息分别调增合同
预收还是向第三方融资,其提供的商品都是一样负债和存货53.6亿元和90.7亿元(占对应期间房地
的,因此确认的收入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产开发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5%和11.3%)。有投资
看,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包含融资成分的合同,但者质疑这些被资本化的巨大利息费用出自何处,X
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还必须经过相应的判断。公司只能解释为“对应的是公司的合同负债,……
按照前文的分析,由于多数预售的商品房在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息负债”“该类资本化利息并非
制权转移时点没有现金售价,因而企业只能综合相产生于实际借款利息,没有现金流的流出”。
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虽然大部分预售项目商品
房控制权转移时点(物业所有权转移时点)与客户付对于确定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IASB要
款时点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超过一年),但根据求企业调整已承诺对价的金额以反映融资成分的影
IFRS15的规定,上述时间间隔不是判断合同是否
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必要条件,企业更需要考虑时第64段的规定,企业“应使用合同开始日与客户之
间间隔与现行市场利率的共同影响。显而易见,这间单独发生的融资交易的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利
种情境下企业的判断不可能客观,难免含有对计量率应能反映合同中接受融资一方的所有信用特征,
后果和计量成本的考量。与前述一般商品的长期预以及客户或企业提供的任何抵押物(包括合同中转
收合同不同,商品房建设完工前满足条件的利息费让的资产)的情况。企业通常可以通过将已承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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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融资成分的计量
响。计量过程的关键是确定折现率。按照IFRS15
②
价的名义金额折算到控制权转移时点商品或服务现业必须使用12%的折现率调整已承诺的对价以确
金交易价格的方式确定折现率”。上述规定对计量定交易价格,计算出交易价格为CU848357
重大融资成分应当使用的折现率进行了概念界定,
并明确了计算折现率常用的方法(简称“合同内含利
率法”),然而在实务中,由于交易设计的复杂多
样,重大融资成分的计量仍然可能存在如下两个方个月内分期确认各期融资收益。
面的问题:由此可见,尽管IASB在IFRS15及其结论基
1.控制权转移时点商品或服务现金交易的交
易价格显失公允。下文通过改编自IFRS15的两个诺对价的目的是,在收入确认的金额中反映标的
应用案例展示这种现象。商品或服务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的现金售价,但在
案例一:A企业为B客户定制资产,资产控制现金售价显失公允的情况下,IASB是支持按定义
权在合同签订之后2年转移。A企业提供给B客户确定折现率计算融资成分进而确定交易价格的做
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一是合同签订时就付法的。
款,只需支付CU4000;二是在资产控制权转移时
付款,需要支付CU5000。客户选择了前者。若按价格。比如,涉及资产定制的长期预收合同,在控
合同内含利率法,将已承诺对价(CU4000)折算到制权转移时点就通常没有现货交易的交易价格。这
控制权转移时点现金交易价格(CU5000)的方式确种情况下,合同内含利率法将无法使用。
定折现率,折现率应为11.8%,但该利率显著高综上,用合同内含利率法计算折现率从而分离
③
于A企业同期的银行抵押借款利率,因此可以判出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做法并非百分之百可
断,11.8%的合同内含利率很可能是A企业为促成B行,在合同内含利率异常偏离折现率定义或控制权
客户在合同签订时点就付款而刻意营销的一种隐含转移时点缺乏现金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企业须另觅
的高利率,不足以代表合同开始日二者之间单独发他法确定折现率以计量融资成分的影响。而比照
生的融资交易利率,这进一步意味着控制权转移时
点CU5000的现金售价是不公允的。假设能够确定似的一个利率是增量借款利率(IBR)。
合同开始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独融资交易利率为
6%,为准确反映合同经济实质,A企业必须使用16号——租赁》(IFRS16)中规定,IBR指的是“承
6%的折现率计算合同中的融资成分,在合同开始
日确认CU4000的合同负债,在客户付款与控制权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所
转移期间增加CU494[4000×(1+6%)须支付的利率”。IFRS16认为,承租人在确定IBR
2
-4000]的合
同负债,在控制权转移时点将CU4494的合同负债时可从一个可观察的基准利率开始,比如,在确定
转为营业收入。物业租赁的折现率时,可以从承租人如果借款购买
案例二:A企业销售某种型号的设备,合同签租赁类型资产或物业收益所须支付的利率开始,在
订后资产控制权就发生转移,该设备的现金售价此基础上,再考虑承租人信用等级、抵押物的性质
为CU1000000。特别地,针对B客户,A企业允许和质量,以及交易发生时的经济环境等基准利率未
其在60个月的时间内逐月付款,按年化5%的利率能穷尽的信息,以确定IBR。由此可见,IBR的确
每期支付CU18871。在这个合同中,5%的利率显定也非易事,甚至十分繁琐。笔者认为,对于长期
④
著低于B客户同期的银行抵押借款利率,因此该预收合同,若企业同期有抵押借款,用平均借款成
利率应是A企业为达成这份合同而给予B客户的本作为折现率是合适的,因为该折现率包含了外部
利率,不足以代表合同开始日二者之间单独借款机构对企业方方面面宏微观状况的考量。如前“优惠”
发生的融资交易利率,进一步意味着控制权转移时述房地产企业,若计量收入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影
点CU1000000的现金售价也是不公允的。假设能响,因房地产企业多有抵押借款,折现率可采用企
够确定合同开始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独融资交业的年平均借款利率,按年逐月计算预售项目的融
易利率为12%,为准确反映合同经济实质,A企资成分。但如果没有抵押借款,企业只能以基准抵
60
[]
∑
18871
n=1
(1+12%/12)
n
,A企业以此记录收入,以
CU1132260(18871×60)记录长期应收款,并在60
础中反复指出,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调整已承
2.控制权转移时点商品或服务缺乏现金交易
IFRS15对重大融资成分折现率的概念界定,最相
IASB2016年1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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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借款利率为基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了,相当大的可操控空间。
而这一过程可能涉及诸多不可观察的输入值、复杂
的估计方法和披露,对企业来说,核算成本将大大第一,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要求企业在计量收入
增加。而对于长期应收合同,若用IBR作为折现时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是否值当是值得准则
率,企业须对所有相关客户的状况进行评估,这就制定机构后续讨论的话题。第二,在现阶段,不论
更不可行了,尤其在涉猎客群数较大时,核算成本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监管角度来看,都应要求企
更为高昂。业加强对重大融资成分的披露。IFRS15明确指
IASB在IFRS15的结论基础中正面回应了企业
对重大融资成分折现率确定困难的关切。IASB认者理解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
为,IFRS15最终允许控制权转移时点与客户付款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根据这一原
时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具有融资成分的则,如果企业的业务模式多涉及一年以上的长期
合同,以及主要目的并非为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好预收合同或长期应收合同,企业须详尽披露相关
处的合同豁免融资成分的核算,已经是对企业的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过程,包括判断
⑤
。IASB希望在除此之外的其他需要核算重的依据、主要参数和假设等。对于确定考虑重大融“关照”
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中,企业与客户能够在充分考虑资成分影响的企业,还须进一步披露计量过程中使
通货膨胀率、客户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合用的折现率,以及该折现率的获取方法、主要参数
同付款条款进行单独谈判,这样企业便有足够的信和假设,包括对相关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的定量或
息用以计算折现率。笔者不评论IASB的观点,但定性影响等,以方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一复杂
要指出的是,对有较多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且会计事项的经济后果。
内含利率和IBR难以直接获取的企业来说,折现率
的确定将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销售合同中的融资成分可能在合同中
被明确地阐述,也可能隐含在合同的付款条款中,
其识别涉及十分精细的判断。本文的分析表明,IF⁃
RS15有关销售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
规定蕴含了重要会计政策选择权,具有经济后果。
当企业经营涉及大量长期预收合同或长期应收合同
时,该判断更可能产生重大的损益影响。此外,对
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IFRS15要求企业必
须对已承诺的对价进行调整,以在确认的收入金额
中反映标的商品或服务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的现金售
价,但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缺乏现金售价或现金售价
显失公允的情况下,IFRS15亦支持按定义确定折
现率计算融资成分的做法。而此时,折现率的获取
就可能涉及复杂的估计和调整,其损益影响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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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鉴于上述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出,收入准则有关的披露应能方便财务报表使用
【注释】
资成分的一个迹象,因为有些合同已承诺的对价与现金售价之间的
①IASB也指出,因素一只能被作为识别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融
差异是由融资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比如:客户能够自行决定控
制权转移时点的长期预收合同(如储值卡、客户奖励积分等);已承
诺对价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可变的,且对于该可变对价企业或客户均
无法控制的合同(如按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或金额收取的特许权
使用费等);包含质保金安排的合同;等等。上述合同即便同时存在
价格差和一年的时间间隔,也可豁免重大融资成分的认定,因为合
同并未给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的明显好处。IFRS15第62段对上述
三种情况有详细阐述。
②该交易不伴随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③该折现率系通过公式4000×(1+i%)
2
=5000计算得出。
④根据
∑
60
18871
n=1
(1+5%/12)
n
=848357计算得出。
并未给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的明显好处,详见注释1。
⑤IFRS15中的第62段提到了三种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下合同
【主要参考文献】
[1]IASB.IFRS15:RevenuefromContractswithCustomers,
2014.
[2]IASB.IFRS16:Leas,2016.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5:5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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