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陈露的供述。讯问时间:2013-7-12;讯问地点;涪陵区看守所15
讯问室;讯问人:司子鹏 沃品 摘卷:3-9
证据摘要:2012年7、8月份,涪陵交旅集团准备为发行企业债券
融资,并对公司名下的水磨滩和滨江路糠壳湾码头地块共四宗地进行
资产评估。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方建军安排陈露负责联系评估中介机
构的工作。在陈露约见了十家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后确定了两个
单位:分别是重庆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报价15万元和重庆市银河会
计律师事务所报价12万元。上报之后决定由银河会计律师事务所做。
后来,由于银河会计律师事务所觉得风险太大以及交旅集团财务总监
游贤康从中斡旋,最后决定将评估工作交给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在
鑫源会计事务所的吴伟与陈露沟通的过程中,吴伟提出可以为陈露多
开发票,8万到10万都行。陈露当时计算了一下,如果多开10万的
话,单笔业务比北京最好的几家评估机构都高,于是决定加8万。吴
伟表示同意合同照23万元钱,但是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只收15万元。
之后,陈露打电话向方建军汇报把评估价格涨到23万元,方建军表
示同意,但是没有告诉方建军多开8万发票的事。合同按照23万元
签订之后,陈露按照付款程序,把合同款23万元支付给了重庆鑫源
会计事务所账户。之后,陈露打电话给吴伟商量分钱事宜,吴伟让陈
露去找蒲焱。第二天,蒲焱和陈露约在重庆南坪百盛购物中心的招呼
站蒲焱的车上交钱。蒲焱给了陈露7.5万元,剩下的5000元用以打
点其他。陈露接过7.5万元之后就离开了。陈露把这7.5万元中的5
万还给借钱给她给小孩治病的贾定杰,另外2.5万元也陆续用了。
2.证人证言
蒲焱的供述。询问时间:2013-7-11;询问地点: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询问室;询问人:李洪 刘子威;摘卷:10-15
证据摘要:2012年8月初,重庆鑫源律师事务所的吴伟打电话告
诉蒲焱有个重庆交旅集团的评估业务需要蒲焱去衔接。于是蒲焱打电
话和交旅集团负责土地评估项目的财务经理陈露联系,经过一系列的
讨价还价,蒲焱最后说评估价格最低15万元。之后陈露打电话说15
万的价格太高,已经选择别的事务所来做。蒲焱觉得这个业务已经完
了。过了几天,本行业内的“串串”来到蒲焱的公司,告诉他涪陵有
个项目,在介绍了业务评估对象的特征之后,告诉他价格是20多万。
蒲焱觉得很像交旅集团的业务,于是打电话告诉吴伟。过了几天,吴
伟打电话告诉蒲焱,说交旅集团的业务已经谈成,但是事务所只收
15万元,但是合同要签成23万元,其中8万元给陈露。由于蒲焱觉
得合同签成23万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就同意了。2012年8月
30日,交旅集团把23万的评估费打到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第二天,
交旅集团的陈露就打电话来说拿钱的事情,之后蒲焱就在南坪百盛广
场自己车上把准备好的7.5万元钱交给了陈露。蒲焱表示,按照合同
应当给陈露8万元,但是要扣除开发票的税费以及打点关系的费用,
于是提了5千元钱。陈露同意,然后陈露拿钱之后就离开了。
吴伟的供述。询问时间:2013-7-11;询问地点:涪陵区人民检察
院询问室;询问人:李洪 刘子威;摘卷:16-23
证据摘要:2012年8月初,涪陵交旅集团的财务经理陈露给吴伟
打电话谈交旅集团土地评估的事情,于是吴伟就把蒲焱的电话给陈
露,让他们去商量。之后再和蒲焱联系,蒲焱告诉吴伟报价15万,
但是陈露觉得太高,所以业务没有谈成。又过了几天,蒲焱打电话告
诉吴伟说有人找到他说涪陵交旅集团的业务交给他们鑫源会计律师
事务所做,但是比投标的15万元还要高,于是,吴伟打电话给在交
旅集团任财务总监的校友游贤康,希望协调下可以做成这笔业务。之
后,游贤康就让吴伟和陈露联系,在吴伟表示想做交旅集团的业务之
后,陈露同意并且还增加两宗地,吴伟想要加价,但是陈露认为15
万比较合理,不能再加。吴伟表示15万的话就不能再给陈露辛苦费,
于是想了个折中的办法,就是把合同金额加大,多加个8万、10万
都行,事务所可以开发票。陈露同意加8万,并说把合同金额写成
23万,事务所拿15万,剩下8万给陈露。吴伟同意,并告诉了蒲焱,
蒲焱同意。2012年8月底,交旅集团的土地评估项目完成。陈露打
电话给吴伟,吴伟告知陈露该结的费用找蒲焱结,之后又和蒲焱联系,
让其把钱结算给陈露,之后又和陈露约定结算时间。之后又告诉蒲焱,
让其把钱准备好,陈露上来找他结算。至于怎么结账的,吴伟并不清
楚。至于为什么只给陈露7.5万元而非说好的8万元,吴伟认为是公
司扣除多开8万元税费,但具体什么原因,吴伟并不清楚。
李 娇 民事司法实务2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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