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5-25 12:32:3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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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交城卦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红梅等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09民终595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秀良郭彦妍付毅

【审理法官】常秀良郭彦妍付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孙谱铭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孙谱铭

【当事人-个人】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孙谱铭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涛

【代理律所】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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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孙谱铭

【本院观点】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孙谱铭、

马志友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审确定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75%

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

故,孙谱铭、马志友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审确定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

险内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超载免赔10%,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就

该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28:5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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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民终595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15层。

负责人:王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倪晓芳,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香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涛。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谱铭。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红

梅、孙香占、马红涛、孙谱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

(2021)098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819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9万元。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用。事实与理由:本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同等责任,

根据责任划分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的部分最高不能超过50%,而原审法院按照75%

的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次事故发生

时被上诉人孙谱铭所驾驶的车辆超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应该在商业三者险中

免赔10%。该情形应属于法定的免赔情形,我司不应承担该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事

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二审法院支持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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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答辩称,1.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马志友

与孙谱铭负事故同等责任,马志友骑行的系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依据河北省实

施道交法办法第58条规定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20-30%的责任,一审法院以75%的责任比

例划分并无不当。2.上诉人主张车辆超载,商业险免赔10%不能成立,超载不是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超载免赔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事故车辆也投保了不

计免赔率,商业险不应当再扣10%。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

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孙谱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诉称 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

告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74325元;诉讼费由各被告承

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孙香占系死者马志友的妻子、马红梅、马

红涛系马志友的儿女。20213281826分,被告孙谱铭驾驶京K×××××轻

型厢式货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间市处,与由东向西马志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发生碰撞,造成马志友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事故认

定,孙谱铭、马志友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孙谱铭驾驶京K×××××轻型厢式货车在

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系保险责

任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此事故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责任认定,

对相关人员的损失赔付应参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付。因被告孙谱铭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100万限

额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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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在按

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

偿”、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

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

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

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75%的赔偿责任。马志

友于1954年出生,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738元,按13年计算

464594(35738元×13);丧葬费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775元计算6个月为

37888(75775元÷2);精神抚慰金酌定25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

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业37天计算为1622元;以上损失共计530104元。原告的损

失在死亡伤残限额内18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35010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75%

262578元,以上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损失为442578元,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保险公司

承保的相关险种的责任限额,被告孙谱铭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

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主张,因本案的保险合同对诉讼费等的负担未作特别约定

及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

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对其

主张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赔偿原告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损失442578(赔偿款打入原告孙香占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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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河间支行的银行卡内,卡号:62×××86),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

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7

元,由原告马红梅、孙香占、马红涛负担2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913(该款直接汇入以上指定账户)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

通事故,孙谱铭、马志友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审确定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

商业三者险内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超载免赔10%,上诉人

无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

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常秀良

郭彦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槐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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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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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虫子-愿望的实现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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