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互换期权交易
一、远期
1.远期利率协议
交易规则:市场准入规则要求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会员资格且取得相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的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或一并申请各
类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二、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
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
(二)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三)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四)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一)、(二)、(四)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七条 为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
交易主协议》。
第十四条 每笔远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
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
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以下称“补充合同”)。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成交单及补充合同(如有)一起构成
相关远期交易之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以下称“成交合同”)。
第十九条 远期交易可采取结算日(指资金交割日)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全
额结算方式”),也可采取结算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汇率与结算日前第二个工作日银行间外
汇市场即期交易收盘汇率轧差交割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差额结算方式”)。具体结算方式
及币种在成交单中应予以明确。
《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
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
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三条 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
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
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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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时,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书面交易合同包括交
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交易
双方名称、交易日、名义本金额、协议起止日、结算日、合同利率、参考利率、资金清算方
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发生违约时,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
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
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
公告。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操作规程》
第四条 交易系统提供公开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对话报价对交易要素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确认成交。公开报价和双向报价需
转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第八条 交易双方可委托交易中心集中保管远期利率协议的保证金,具体事宜按照《债券远
期交易保证金集中管理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5]225号)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中心发布的
其他相关规定操作。
第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披露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有关信息。
二、互换
1.
利率互换
2. 货币互换
交易机制:
第一步是识别现存的现金流量。互换交易的宗旨是转换风险,因此首要的是准确界定已存在
的风险。
第二步是匹配现有头寸。只有明了现有头寸地位,才可能进行第二步来匹配现有头寸。基本
上所有保值者都遵循相同的原则,即保值创造与现有头寸相同但方向相反的风险,这就是互
换交易中所发生的。现有头寸被另一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头寸相抵消。因而通过配对或保
值消除了现有风险。
第三步是创造所需的现金流量。保值者要想通过互换交易转换风险,在互换的前两步中先抵
消后创造就可以达到目的。与现有头寸配对并创造所需的现金流量是互换交易本身,识别现
有头寸不属于互换交易,而是保值过程的一部分。
第一份互换合约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那以后,互换市场有了飞速发展。这次著名的
互换交易发生在世界银行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间,它由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1年8
月安排成交。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1、授权和效力
1.1本细则所指的交易确认行为,是交易成员达成利率互换交易后,对法律条款、机构信息
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确认的行为。
1.2.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确认的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
所属交易成员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交易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3 交易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书和成交单均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效约定,两者内容存在
不一致的,以交易确认书为准。
1.4 交易双方在确认时限内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复核后,交易系统就成交单和复核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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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成交易确认书,该等确认书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
年版)》所称的交易确认书,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第三条 利率互换交易单笔名义本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最小交易量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
位为1万元。互换利率为年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第四条 交易系统提供公开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交易双方通过对话报
价对交易要素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确认成交。公开报价和双向报价需转为对话报价后才能
成交。
第五条 交易系统提供计算代理等服务,可以在利率确定日为交易成员提供逐期参考利率的
确定值以及双方结算差额的确认单。如果选择交易中心作为计算机构,则交易双方依据交易
中心提供的确认单进行差额结算。
第六条 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进行双向报价。
第七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单,交易双方依成交通知单办理
结算。交易一经达成,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交易双方确需对成交进行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变
更申请。变更当日交易的,交易中心根据书面变更申请修改成交通知单;变更历史交易的,
交易中心根据书面变更申请在原成交单上增添备注内容。
三、期权
1.
外汇期权
交易规则:市场准入要求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会员资格且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
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或一并申请各类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
会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是指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以下简称期权)。
二、银行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
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
(二)具有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相关经验;
(三)有健全的期权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计量、管理和交易
系统;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下简称“期权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一
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
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普通欧式期权)。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组织期权交易。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会员之间
的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第五条 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经交
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并获得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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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交易。
第六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期权风险
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第一,市场发展初期将产品类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欧式期权。普通欧式期权的结构较
为简单,对银行定价和风险控制的要求相对容易,也便于客户理解,总体风险可控。
第二,不允许客户卖出期权。考虑到国内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
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企业买入期权,禁止卖出期权。从国际经验来看,
限制企业“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第三,坚持实需原则。与现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一致,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企
业开展期权交易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
第四,加强对银行办理期权交易的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求银行必须具备三年以
上的远期交易资格,确保参与银行具备必要的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将银行办理期
权业务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范围,全方位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市场监测和业
务指导,定期监测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的风险状况。
2.
股票期权
交易规则:合同须注明选择权合同的截止日期,规定何日到期失效。它限定期权购买者必须
在此期限内行使,否则就算放弃或失效。一般有效日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不等。
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
标准和实施指引。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
担风险。
第十五条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的证券方式交纳。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
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
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
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
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
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
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相同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
各自的职责分工。经营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行业
自律组织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
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向其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股票标的条件)股票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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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
(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ETF标的条件)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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