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
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
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
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精神病鉴定”[1],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
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
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
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
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
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
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
理的,应予处罚。”
店铺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
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
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
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
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
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店铺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病鉴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0:01: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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