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学习讲义
保 密 工 作 讲 义
主讲人:巴东县司法局谭明福
【有的的可能记得,1983年巴东县机要员黄家程因泄露严打信息触犯了刑律,
今年前不久某垂直单位的网管将涉密资料植入本单位网站,被省、州保密部门查办;国家
对《保密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办公室的应当知晓法律规定;
我认为,信息工作出不了成绩,说明你的能力需要加强,做不好档案工作,最朴素的是影
响经济待遇,但是保密工作出了差错,可能去坐班房、丢掉饭碗。
这里,我们以这种形式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确很及时也很必要。本人曾
经在县委办公室做过将近6年的机要保密工作,那个时候,机要员上岗必须省委办公厅审
批,毛主席语录——“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九分九不行,非十分不可” ,一直是我们信
守的格言,办公室主任在给我们谈话时说,机要员一定要守口如瓶,谨防“祸从口出”。】
一、关于保密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
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
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来说,秘
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
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
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
非密以及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
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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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
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
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4)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
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
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
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
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等。
(5)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
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
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
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
邮政传递属于国空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6)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
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
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
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
家秘密。情况严重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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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社会泄密的主要途径与防范技术
(一)计算机泄密的途径与防范措施
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诞生后,如今计算机应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
各个方面,我国在国访、科技、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服务
等领域和行业都已开始广泛使用计算机。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被西方发达国
家称其为“脆弱的社会”。这种计算机的脆弱性,一般表现在计算机犯罪、敌对国家的破
坏、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电磁波干扰、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计算机本身的缺陷等许多方
面,突出表现是容易泄密和被窃密。
【主要泄密途径】
一是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包括显示器的辐射、通信线路(联接线)的辐射、主机
的辐射、输出设备(打印机)的辐射。
二是计算机联网泄密。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
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就存在许多泄密漏洞。首先,“数据共享”时计算机系统实行用
户识别口令,由于计算机系统在分辨用户时认“码”不认“人”,这样,那些未经授权的
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就可能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或其它办法掌握用户口令,然后打入
联网的信息系统进行窃密。其次,计算机联网后,传输线路大多由载波线路和微波线路组
成,这就使计算机泄密的渠道和范围大大增加。
三是计算机媒体泄密。存贮在内存贮器的秘密信息可通过电磁辐射或联网交换被泄露
或被窃取,而大量使同磁盘、磁带、光盘的外存贮器很容易被非法篡改或复制。由于磁盘
经消磁十余次后,仍有办法恢复原来记录的信息,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盘被重新使用时,很
可能被非法利用磁盘剩磁提取原记录的信息。计算机出故障时,存有秘密信息的硬盘不经
处理或无人监督就带出修理,就会造成泄密。秘密信息和非秘密信息放在同一媒体上,明
密不分,容易造成泄密。
四是计算机工作人员泄密。无知泄密,比如,他不知道计算机的电磁波辐射会泄露秘
密信息,计算机工作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会给他人提供窃密的机会,不知道计算机软盘上还
可以提取还原而将曾经存贮过秘密信息的软盘交流出去,等等。违反规章制度泄密,如将
发生故障的计算机送修前既不做消磁处理,又不安排专人监修,造成秘密数据被窃。又如
由于计算机媒体存贮的内容疏于管理,容易造成媒体的丢失。故意泄密。
【保密防范措施】
计算机的保密防范主要从技术、行政和法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技术防范:(1)使用低辐射计算机设备,这是防止计算机辐射泄密的根本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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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2)屏蔽;(3)干扰;(4)对联网泄密的技术防范,主要实行身份鉴别、监视报
警、加密、数字签名等措施。(5)对媒体泄密技术防范,一是防拷贝,二是加密,三是
消磁。
第二,行政管理:(1)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出机房,网
络系统的中心控制室更应该有严格的出入制度。(2)规定分级使用权限。首先,对计算
机中心和计算机数据划分密级,对计算机人员规定不同使用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3)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录有秘密文件的媒体,应按照同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对其复
制、打印、借阅、存放、销毁等均应遵守有关规定。同一片软盘中不要混录秘密文件和公
开文件,如果同时录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按密级最高的管理。
(4)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保密观念;抓好人员的选配和日常的考察,
做到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调离;搞好智力投资,使他们真正了解
所有设备的性能,掌握防止泄密的知识和防范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法律监督。计算机保密防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我国已有《保密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规
定和要求,做好计算机的保密防范工作,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
密的违法犯罪活动 。
(二)手机成为信息安全的最大隐患
中国如今已成为手机最大的拥有国,但使用手机并不安全。2003年3月,恐怖主义
头子本·拉登的得力助手、基地组织的二号人物阿布·祖巴耶达赫就因为使用手机,暴露了
自己藏身之地而落网。9月中旬,本·拉登的代理人拉姆齐在对“半岛”电视台发表讲话
72小时后,美国中情局通过他打出的卫星电话在巴基斯坦某处将其逮捕。由此可见,使
用手机通话易被窃听。
那么,手机在待机状态能否泄密?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待机状态,手机也要与通信
网络保持不间断的信号交换,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电磁信号,很容易被侦察监视技术发现、
识别,通过对目标手机进行跟踪、定位和监听,从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目前,有一种外
企公司给雇员配发的小灵通手机,只要你开机或者通话,老板就能知道你所处的位置。
手机在关机状态仍会泄密。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使用一种特殊仪器,可遥控打开目
标手机的话筒,窃听话筒周围的谈话内容。一是在手机制造过程中,其芯片被植入接收和
发送功能。因此,这种手机虽然没有开机,但只要有电池,手机上的接收装置就能将其有
效范围内的话音信息接收到,并可随时发送出去。因此,惟一的保密办法就是将手机的电
池取出,彻底断绝手机的电源,不然就将手机放在远离谈话场所的地方,避免遭到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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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使用手机作出“四不准”规定:不准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
项,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不准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不准使用别
人赠送的手机。
(三)谨防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泄密
公开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物历来是各国获取情报的重要来源,是被认为最经济、最
安全、最可靠、最迅速地获取有价值情报的重要途径。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一旦造成泄密
往往是覆水难收,损失巨大而且无法补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闻出版工作所
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国家秘密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1964年,我国几家中央级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铁人”王进喜的事迹。当时,我国
对大庆油田相关信息实施保密。然而,就是这几篇新闻报道及几幅照片,却让国外某财团
分析出大庆油田的位置、是否开始出油等信息。
为谨防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泄密,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确认识和
处理宣传报道、新闻出版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在强调透明度、时效性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保
密工作,要履行必要的保密审查手续。二是要分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在新闻
采访、制作作品时要严格把关,不能把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收集其中。三是机关、单
位的有关人员在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信息、稿件或作品、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时,
要分清密与非密的界限,不可提供国家秘密。四是不要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片面追
求“轰动”效应,擅自或抢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消息、文章、报道。
三、新《保密法》的解读
201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法共6章53
条,比原法增加了1章18条。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内容。
(一)关于修订颁布《保密法》的重要意义
★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保密法》自1989
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
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调整。比如,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
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一些新
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一些
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保密防范松懈,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等。修订后的《保密法》系统性、
规范性明显增强,对国家秘密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维护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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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保密工
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
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
狠抓落实,重点加强党政军领导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
理,不断提高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事项、重大涉密会议和活动等方面的保密工作水
平。这次修订,深入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提炼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
工作积累的大量成功经验,将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措施、制度和办法及时
总结提升为国家法律,有利于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
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
★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保密
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由《保密法》、保密行政法规、保密规章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保
密管理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保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确定和管理的基本制度,集中贯
彻落实宪法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要求,是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的主干
和基础,也是制定配套保密制度的基本依据。这次修订,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着眼于提
高保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
法工作和保密法制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考虑了与现行刑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相互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
善,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密法》新增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
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
密的斗争尖锐复杂。《保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
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
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
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同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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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
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
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
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原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
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
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
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就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必须充分遵
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
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
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
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
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
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各地各单位要“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
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要担负
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
作。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
会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
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
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第二章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
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
事项的确定等。
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
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
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
责任人审核批准。二是上收定密权限。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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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
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
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三是明确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
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四是完善解密制度。
主要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动解密,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二
是审查解密,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
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
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
密期限。
★关于保密制度
第三章保密制度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发布、涉密采购、对
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与涉密场所、从事涉密业务
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并针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出
禁止性规定。本章应把握的重点有:
一是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⑴实行分级保护。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⑵加强技术防护。规
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
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⑶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保密问题,增加了不得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禁止性规定。⑷强化网络
运营商、服务商的责任。主要是配合有关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
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
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修订后的《保密法》规定,从事国家
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
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上述
涉密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三是涉外保密审批管理制度。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国有
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这次修订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
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
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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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四是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方面。这次修订在总结
现有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涉密人员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⑴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序分为核
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⑵上岗审查培训制度。规定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
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
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⑶出境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出
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⑷脱密期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
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⑸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
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
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二)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
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三)保密检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
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
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四)泄密案件调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密级鉴定。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
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六)处分监督。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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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泄密违法行为,修订后的《保密法》在法
律责任部分着重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强化对机关、单位领导人员和保密部门的
责任追究。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难以判
定是否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大量严重威胁国
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这次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
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
关、单位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者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规范保密行政管理行为,规定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办公室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
办公室如何抓好保密工作,我以为关键是抓好四个落实。
组织落实。保密工作涉及面广,单靠一两个保密干部是无法搞好的,必须建立完善的
保密工作治理体制及组织机构,形成保密工作队伍和网络,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条件
和组织保证。办公室工作事无巨细,纷繁复杂,要真正抓好、做好保密工作,一要有责任
心,不断增强自己抓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把做好保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点
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且努力履行职责。二要热心。保密员、保密干部的工作往往是一项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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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无闻,不引人注目的工作,办公室领导要经常与保密员沟通交流,主动关心,热情鼓励,
积极支持,当好后盾。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充分发挥保密员的工作积极性,虚心听取他们
提出的工作建议,积极支持他们实施。三要有恒心。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不
可能一劳永逸,无论是思想教育,还是制度贯彻都是长期的。因此保密工作必须持之以恒,
坚持不懈,真正推行制度化、经常化管理。
思想落实。这主要是指把保密思想教育落到实处,切实进步干部职工对保密工作的熟
悉,消除存在的各种模糊观念。不可否认,现在仍有相当多的存在“天下升平、资讯
发达、无密可保”,“情况复杂、科技先进、有密难保”,“保密是领导的事情,与己无
关”等思想,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障碍。办公室领导和保密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
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带头学习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治密的自觉性;带头学习
钻研保密业务知识,努力把握保密工作的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带头积极参加各种保密工
作的各种会议、培训、讲座,及时了解最新的保密工作动态、技术、技能。
制度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开展保密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据和保障,要
重视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是依据保密法规和规章,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和修
订保密工作制度,使保密制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是抓制度的执行,经常检查制度的执
行情况,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已经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要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工作原则,自觉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在借阅密级文件时,
带头做好借阅登记,阅后及时退还;密级文件不带回家批阅;对外交往中,不该说的话不
说,不该提供的文件尽不提供;不随意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发送传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技术防范落实。要积极推进保密技术防范硬件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添置、更新保密
工作必要的设备,同时加强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防窃听和防监测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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