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5.02.13
• 【字 号】川工商市字[1995]3号
• 【施行日期】1995.02.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3日发布
川工商市字[1995]3号)
一、对举办展销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社会各方举办展销会(包括引进多个经营者入场、实行
集中交易的各种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调剂会、交流会以及各种以灯会、节等
名义出现的集中经贸活动,下同),主办单位均必须在举办前30天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展销会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各种名义举办展销会;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擅自举办的展销会的宣传广
告;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参加擅自举办的展销会。
二、加强对举办展销会基本条件的审查
举办展销会应坚持服务原则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有利于搞活市场流通,
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展销会主办者应
依法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
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主办者申请办理《展销会登记证》,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载明申办展销会的目的、意义、名称、
期限、地点、内容、形式及负责人);
2、主办者属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书;
4、依照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相应批文;
5、外省来四川举办展销会的,提供当地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6、联合举办展销会的,提供承办者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核实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
发给《展销会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举办并说明理
由。
三、加强对展销会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和内容组织开展展销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或
扩大核准事项。引进的参展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经营单位,不得以展销会为
名支持无照经营。展销会正式开始前,主办者应将参展单位名册及其营业执照复印
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主办者应与参展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
参展者的展销、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的
经营,不得有不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参展者在展销会经营中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无法追究参展者责任时,主办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展销会实行分级管理
在县范围内举办的展销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登记管理;在市、
地、州范围内举办的展销会,由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登记管理;省级
部门和企业举办的展销会,冠“四川省”、“西南”名称面向全省和西南举办的展
销会,省外来川举办的冠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的展销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组织登记管理。市、地、州、县举办的展销会需面向全省宣传招商的,主办单位应
将有关批准文件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展销会举办期间,负责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派驻专人履行有关监督
管理职责。对展销会组织、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分别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以及有关市场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查
处。
各地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展销会登记申请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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