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鹏、朱西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8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延军叶卫国赵瑞玲
【审理法官】张延军叶卫国赵瑞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鹏;朱西堂;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当事人】丁鹏朱西堂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当事人-个人】丁鹏朱西堂
【当事人-公司】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王仁法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仁法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仁法曹国臣
【代理律所】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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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西堂;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本院观点】上诉人丁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丁鹏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丁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4:06:00
丁鹏、朱西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民终8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法,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西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设,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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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创
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
705号。
负责人:郭爱民,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鹏因与被上诉人朱西堂、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鑫鑫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禹城支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民初1765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鹏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
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鹏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丁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叶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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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瑞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史文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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