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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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字符大全)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兴起

一、概念溯源

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

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摩莱里在该部法典中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证实现该

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

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摩莱里所提出来的“经济法”,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仅仅是

一种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

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其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未来社会结构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公社”,最好的分配

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或相称的平等,“经济法”就是用来建造公社的一种指导思

想,建立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但仍是依托空想社会主义为

背景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

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其认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

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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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他对经济法的揭示,

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德国魏玛共和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国家干

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煤炭经济法》1919

年)、《钾盐经济法》(1919年)等。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

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

济法。

二、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1、资本主义初期的经济立法

——重商主义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等一批反垄断法,

以及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了“经济法独立的先声”,

成为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德国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的单行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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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社会化法”, 如《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则标志着经济法作

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

三、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及发展

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发展历程:发展;削弱;取消;再发展。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阶段。

削弱:全面开始建设社会主义阶段。

取消:文革阶段。

再发展:包括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阶段

四、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法律体系包含了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

重要的法律部门。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的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类: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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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五、经济法的概念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低效

市场失灵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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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宏观调控

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2、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

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或参加者。

权利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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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

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

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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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客体 行为 工业产权

智力成果 专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

誉权等权利。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

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差异性。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根据经济法主体形态的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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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2)经济行为:包括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3)智力成果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

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资格。

2)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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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形态分类情况下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的内容

A、经济职权

概念: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力。

特征:

它是一种国家权限。

它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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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或抛弃。

B、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占有权: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对财产按其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取得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处分权: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C、法人财产权

(又称经营管理权)

即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D、经济请求权

(又称债权)

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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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

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依法保护财产;依法从事经营;接受合法监督;

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事实

1、概念

是指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

的总称。

2、法律事实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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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又称经济法的实施):是指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能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1.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

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合统一性;责任承担的双重性;责任承担的非单一性等特征。

2.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1)赔偿性责任

2)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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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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