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9〕15号

更新时间:2023-05-24 00:52:1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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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9〕15号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典型事迹材料)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4.12

施行日期 2019.04.12

文号 文政发〔201915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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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

文政发〔20191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带动全州第二、第三产业升级与发

展,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发展超高层建筑的经验,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义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关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的规定,本《意见》所称的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

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大于 100 的民用建筑。

二、建设条件

在符合相关详细规划以及不超出现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能力的前提下,在各县(市)中心

城区范围内鼓励支持建设超高层建筑、绿色节能建筑的城市精品工程。

超高层建筑建设应符合各县(市)独特山水城市景观形态总体规划要求,确保城市建设“显山露水”

的景观效果,力争做到现代都市建筑与优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统一。

未在相关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中规划布局超高层建筑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州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方

可实施建设。

三、鼓励政策

超高层办公、商业、金融、住宅、商住及旅游服务等建设项目(不含构筑物),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

鼓励政策。

(一)适当降低超高层建筑项目规划指标的核算标准。

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超高层项目,在土地出让价格评估时,容积率指标

核算按其建筑高度进行区别计算:

建筑高度 100 (含 100 以下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建筑高度 100 以上,

150 (含 150 )以下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30%计算容积率;建筑高度 150 (不含 150

以上部分不计算容积率。

(二)适当放宽超高层建筑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比例及间距退距要求。

1.停车位配建比例。停车位配建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但配建停车位应不小于《文山州城镇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要求数量的80%(仅适用于超高层本栋 100 以上建筑, 100 以下建筑仍按《文山州城

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鼓励增加室内停车空间,用于建设室内机械停车位(该部分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2.间距、退距要求。 100 以上的建筑仍按照 100 的建筑高度来确定建筑间距和退距。严格控

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三)合理延长项目建设周期

对非超高层建筑调整为超高层建筑的,重新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时,未造

成土地闲置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可在原约定的基础上延长1年,竣工时间可依据项

目实际开工时间,在原来约定的建设周期基础上再延长1年。

(四)减免或分期缴纳相关收费

超高层建筑 100 以上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高度 100 以上、 150 (含 150

)以下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30%计算容积率部分收取;建筑高度 150 (不含 150 )以上部分

不计算容积率不予收取。

各县(市)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缓缴的防雷设施检测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经项目业主申请,可减免或缓缴。

四、保障措施

(一)各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绿色审批通道,主动协调和服务,进一步简化报建程序,采取联合审批

的方式,加快对超高层建筑的报建审批。

(二)对超高层建筑项目,积极支持意向的项目业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完成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等工作,以加快办理报建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三)鼓励企业带设计方案参与土地竞买。凡带设计方案参与土地竞买的,其方案经规划审定后,需

重新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等事项的,由县(市)相关部门安排专人提

供全程服务,尽快完成审批。

五、其他

(一)项目业主必须强化和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确

保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安全。

(二)对超出开工期限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据国家、省、州和县(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

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土地闲置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业主的原因造成连续停工半年或累计停工达一年的,不再享受前述

优惠政策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未经州、县(市)政府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工期两年内未能竣工验收合

格、投入使用的,不再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同时重新计算容积率和缴纳土地差价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9412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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