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
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
义。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
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
端。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
实施。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
(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
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
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
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
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
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2001年11月21日,工作
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
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
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
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咨
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
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
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
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
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预
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
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
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
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
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
这些基本要求。”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
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
序,缩短诉讼期限。另外,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还提出
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目标。报告书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合法
目标概括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提倡以经济和与案件相
称为原则来提起诉讼和进行审讯;迅速处理案件;使诉讼各方地
位更平等;协助与诉人达成和解;公平分配法庭资源。同时要保
证与诉各方可按其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最后报告书》针对中期报告列举的各项建议以及各界的
咨询意见,提出了150项改革提议。本文主要介绍关于新规则的
引进或对现有规则的改动。
(一)订一套新规则还是对现行规则进行选择性修订。工
作小组经过权衡,最终选择对现行《高等法院规则》进行选择性
修订。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引进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在降低诉讼
费用方面不太理想,另一方面对现行规则进行选择性修订,变动
较少,付出较少,即使不成功,可轻易恢复旧有措施。(二)部
分采纳诉讼前守则。英国实行的诉讼前守则规定,在开展法律程
序前,与诉人需根据时间表交换关于申索和抗辩的资料,法院有
权对违反者予以惩罚,使与诉人能够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进
行协商、和解。中期报告书最终的结论是,为防止在诉讼前期花
费过多费用以致增加诉讼费,不应全部案件采用诉讼前守则,在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处理特定类别案件的法庭可在
充分咨询意见后自行订立诉讼前守则,供特定类别案件适用。
(三)鼓励和解的讼费处理程序。与诉讼前守则相关的一个问题
是诉讼前和解。工作小组认为,为了鼓励与诉人和解而不必对簿
公堂,法院应设立只处理诉讼费的法律程序,使已就实质争议达
成和解的各方,可将诉讼费事宜交由聆案官评定。并提议,与诉
各方可以凭原诉传票开展这种只处理诉讼费的法律程序。(四)
简化法律程序开展方式。在香港开展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按照
四种不同程序提起诉讼,分别是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呈
请书。中期报告建议将上述四种程序减为两种,消除四种程序之
间的区别。在最后报告书中,工作小组提议:除了破产、清盘、
婚姻诉讼等自成一体的程序外,废除原诉动议和呈请书,保留令
状和原诉传票两种。(五)引入“失责判决”程序。英国民事诉讼
规则规定了“失责判决”程序,适用于被告人没有抗辩理由的金钱
申索案件。工作小组认为,在失责判决程序中,与诉人勿须到庭
应讯,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应扩大可以采用这种程序的案件类
别。最后报告书提议,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失责判决程序为蓝
本,订立条文。(六)诉讼状书制度的改革。针对状书制度改革,
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提议:首先应规定被告人须在答辩书内
提出实质的抗辩理由,而不能单纯否定对方的指称;状书必须以
“事实确认书”声明其内容属实;对提供虚假事实确认书的人应予
处罚,甚至可被指控藐视法庭。(七)附带条款的和解提议。英
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附带条款的和解提议及付款安排,具
体程序是:诉讼一方为解决纠纷向对方做出和解提议或把款项缴
存法庭,如果另一方不采纳,经审讯后判决结果对该另一方而言
不比对方所提出的条件更优越,则即使他获得胜诉,仍可能在诉
讼费用和利息方面遭到惩处。该程序安排旨在鼓励当事人认真考
虑庭外和解的可能性,避免诉讼拖延。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
提议采纳这一程序,只是须根据香港情况作适当修改。(八)案
件管理时间表及进度指标。香港的民事诉讼案件,分为编制时间
表案件和编人流动审讯表案件,后者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时间安
排。在获得普遍支持后,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提议:建立一
个由法庭决定进度时间表的机制,法庭在决定时间表时应考虑与
诉各方意愿及个案需要;时间表应包括进度指标日期,即审前评
检日期、开审日期、开审时段;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进度指标日
期应视为不可变更。(九)扩大实行专责法官制度的特定案件类
别。中期报告提出了以专责法官制度实行案件管理的可行性问
题,经咨询和研究,工作小组不主张广泛采用专责法官制度,而
应维持对特定案件类别实行专责法官管理的方式。最后报告书提
议,除了现有的商业、人身伤害、建筑及仲裁、宪法及行政法四
大类别以外,应考虑将知识产权及咨询科技设立为特定案件类
别,实行专责法官制度。(十)关于文件披露。中期报告提出了
采纳一套新的文件披露规则的建议,但遭到普遍反对。工作小组
认为,应保留现有制度,但应进一步扩大法院在文件披露上的管
辖权。最后报告书提议,法院应当有权就任何种类的案件命令可
能成为与诉人的人士在诉讼前披露文件,也应有权就任何种类的
案件命令非与诉人在法律程序开展后至审讯进行前期披露文件。
(十一)简化非正审申请程序。非正审申请指与诉人就程序问题
争议提起的申请,这种申请会增加诉讼费用并延误诉讼。在最后
报告书中,工作小组提出了12项改革提议,主要内容是:鼓励
当事人以合作态度处理所有程序争议,对采取不合理态度的一方
适用讼费罚则;如法庭认为适宜和必要且不会引起争议,可直接
颁布与程序问题有关的暂准命令;非正审申请由聆案官处理,聆
案官应尽量根据当事人呈交的文件来处理,勿须聆讯;不当的非
正审上诉会导致适当的讼费及其他惩罚;鼓励法庭以简易程序评
定讼费。(十二)上诉许可。最后报告书提议:对原诉法庭法官
非正审判决向上诉法庭提起的上诉,必须得到上诉许可;在处理
上诉许可申请时应避免口头聆讯;上诉法庭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
决定是最终的。
三、启示
(一)两大法系之间民事司法制度的融合是一个必然的趋
势。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民事司法制度上有着不同的传统,前
者实行职权主义,后者实行当事人主义。相较而言,职权主义便
于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注重实体权利的保护,但不利于维护当
事人的程序权利;当事入主义则注重当事入的程序权利,便于树
立法官的中立地位,但诉辩双方的过度对抗易造成诉讼迟延,增
加诉讼成本。晚近以来,两大法系民事司法制度的相互借鉴和融
合已成为一种趋势,日本、意大利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已在较
大程度上接受了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国家也引入了某些职权主
义因素以克服当事入主义的弊端。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明显加
强了法院的能动性,为两大法系民事司法制度相互融合趋势提供
了又一例证。
(二)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
迟延、提高诉讼效益是各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共同的价值目标。香
港采取的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各程序所需步骤、增加法庭每次聆
讯处理的事项、鼓励采用书面方式处理申请、惩罚作出无理申请
的当事人、鼓励当事人和解、对程序问题裁决的上诉施加限制等,
均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益。
(三)内地与香港虽属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民事司法传
统,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措施仍值得我们借鉴。比
如,对于非正审申请采用书面审理、对非正审判决限制上诉等,
对于我们处理程序争议不乏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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