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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
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
轻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
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 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台风
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
及其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
第三条 临近预报是指未来0-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
短时预报是指未来3-1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四条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
术指导,开展全国区域的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
和发布全国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指导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
全国会商。
第五条 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
的业务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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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强对流天气的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六条 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
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
第七条 县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
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临近预报指导产品进行订
正。
第八条 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
区域联防工作。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
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 责任区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为天气雷
达扫描半径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
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
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
行政区。
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
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
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
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气象台的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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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
例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
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 天气监测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业务,
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
第十五条 在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由各省
(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
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六条 非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在天气
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
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第十七条 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各级气象台站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
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
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
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上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
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
第五章 预报预警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台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
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GPS/MET等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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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
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
品。
第二十条 在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国家气象中
心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全国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
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本省(区、市)0-6
小时短时指导预报;省级和市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
3次以上的本行政区域0-6小时短时预报。
第二十一条 当预报或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
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当及时滚动订正预报产品,立即发布
0-2小时临近天气预报,预报用语为“XX警报”。当达到预
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短时和临近预报的内容包括台风和短时强
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强度、
落区、移动方向、可能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当预报或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
上级气象台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对下级台站的指
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
预报等级和强度应协调一致,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以上级台
站的预报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台应及时上传(下发)预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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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区域联防
第二十六条 省内相邻气象台站间和相邻省邻近气象台
站间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的区域联防制度。区域联
防主要以强对流天气监测、灾情、预报和警报等信息通报为
主。
第二十七条 省内联防由各省(区、市)气象台组织实
施。省级气象台负责全省强对流天气的信息通报,市级气象
台应及时向下级或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台站通报
相关信息。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际联防由上游气象台向即将受强对流天
气影响的下游邻省台站通报监测和预警信息,相关省台也应
及时向下游省级台站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向本责任
区和次责任区相应台站通报雷达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台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开
展联防,并记录相关联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相关
气象台站应立即开展联防工作:
(一) 预计本责任区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天气,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二)发现责任区内出现强度40dBZ以上的单体回波,
具有明显的强对流天气回波特征;或者次责任区出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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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30dBz
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
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
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 预报发布
第三十二条 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
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
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党政领导、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信息
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开展预报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
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 预报检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进行短时临近预报检
验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四条 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雨(雪)、冰
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
警时间提前量。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TS)、空报
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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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
料、气象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公布
的灾情信息等作为实况信息,力求真实客观的评定预报效
果。
第三十六条 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区、市)气象局将
本省(区、市)短时临近预报质量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
络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健全短时临近预报业
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
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
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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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0:4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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