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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该法共有二十条,主要容可归纳为
十四个方面,现列举如下,供参考。
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
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
二、解释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即:“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
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围如下:(一)亲职教育。(二)子职教育。
(三)两性教育。(四)婚姻教育。(五)伦理教育。(六)家庭资源与管理教
育。(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三、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
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掌
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
四、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家庭教育职责。即:
“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家庭教育法规及政策的研订事项。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及发展事项。(三)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
作的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四)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
事项。(五)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职前及在职训练事项。(六)家庭教育的宣导
及推展事项。(七)推展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八)其他“全
国”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
划、办理及督导事项。(二)所属学校、机关等办理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
事项。(三)家庭教育志愿工作人員的在职训练事项。(四)推展地方与国际家
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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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置了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遴聘﹙派﹚学
者专家、机关、团体代表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提供有
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的意见。(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
展家庭教育的事项。(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的发展方向。(四)提供家庭
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的意见。(五)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
动的规划、研发等事项的意见。(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
的意见。(七)其他有关推展家庭教育的咨询事项。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遴选、组织及运作方式,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
六、市县设置家庭教育中心。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
教育专业人員,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并结合教育、文化、卫生、社政、户政、劳
工、新闻等相关机关或单位、学校及大众传播媒体办理下列事项:(一)各项家
庭教育推广活动。(二)志愿工作人員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三)
国民的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事项。(四)其他有关家庭教育推展事项。
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家
庭教育中心的组织规程,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
七、界定了推展家庭教育的机关团体。包括:(一)家庭教育中心。(二)
各级社会教育机构。(三)各级学校。(四)各类型大众传播机构。(五)其他
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公私立机构或团体。同时规定:推展家庭教育机关、团体得征
训志愿工作人员,协助家庭教育的推展。
八、规定应对家庭教育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即: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
教育的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員,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其课程
或训练內容,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
九、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方式。即:家庭教育的推展,以多元、弹性、
符合终身学习为原则,依其对象及实际需要,得采演讲、座谈、远距教学、个案
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及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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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规定了中小学的家庭教育课程时间。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在
正式课程外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並应会同家长会办理亲职教
育。各级主管机关应积极鼓励师资培育机构,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必修科目
或通识教育课程。
十一、规定对适婚男女进行婚前家庭教育。即: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应针对适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时婚前家庭教育课程,以培养正确的婚
姻观念,促进家庭美滿;必要时研订奖励措施,鼓励适婚男女参加。
十二、规定了学生教育的学校与家庭的结合。即:各级学校于学生有重大违
规事件或特殊行为时,应即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相关家庭教育咨商或辅
导的课程,其办法由主管机关规定。
十三、规定了课程教材研发及经费筹措、奖励等事宜。规定:“中央”主管
机关得委托相关机关、学校,进行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教材的研发。各级主管机
关应宽筹家庭教育经费,并于教育经费內编列专款,积极推展家庭教育。各级主
管机关应研订奖助事项,鼓励公私立学校及机关、团体、私人办理推展家庭教育
工作。
十四、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本法的施行细则。
(注:由于历史的原因,尚自称“中华民国”,因此其立法中所用“中央”
“全国”提法本文均加用了引号。鲁家燕)
地区《家庭教育法》的主要容
地区《家庭教育法》全文共二十条,容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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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家庭教育概念畴
《家庭教育法》第一条条文表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增进国民家庭生活
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第二条条文明确
了家庭教育的涵与围,提出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
教育活动”,其围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
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等,这从概念到畴上都比以往有了巨大
推进。
2、 明确了家庭教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种管理事宜是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容包括:(1)
明确各级家庭教育的行政主管机关。《家庭教育法》第三条条文规定,整个地区
的家庭教育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在地方为各直辖市、县
市地方政府。(2)明确各级家庭教育主管机关的权责围。第四、第五条条文分别
规定了最高主管机关的权责围和地方主管机关的权责围。按条文规定,最高主管
机关主要负责涉及整个地区的家庭教育法规研制,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策划与
督导,评估与奖励,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事宜;地方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地方
性家庭教育的策划、办理与督导,评估与奖励,人员培训与交流合作等反面的事
宜。(3)家庭教育的经费。这是保障家庭教育实践工作真正得以推展的重要事
项。第十七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宽筹家庭教育经费,并于教育经费预
算编列专款,积极推展家庭教育。”(4)家庭教育的奖励事宜。第十八条条文
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研订奖助事项,以鼓励学校及各类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3、 规定了家庭教育实施的具体事项
对于家庭教育的实施工作,该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
教育实施的主体。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并以此为依托开展各项家庭教育工作。根
据第七条条文的规定,直辖市、各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设置
家庭教育中心。该条文还规定了中心应承担的相关事务。(2)家庭教育实施的
机构。第八条条文规定,推展家庭教育的机构,团体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级社
会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各类型大众机构,以及其他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公私立机
构或团体。(3)家庭教育实施的原则与方式。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家庭教育
之推展,以多元、弹性、符合终身学习为原则,以其对象及实际需要,得采演讲、
座谈、远距教学、个案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及其他方式为之。”(4)家
庭教育实施的具体项目。该法规划了几个家庭教育实施项目:一是高级中等以下
学校每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4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二是弱势家庭应被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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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三是各级主管机关应为适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时的婚前家庭
教育课程;四是各级学校对于有重大违规或特殊行为学生,应通知其家长,并为
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与辅导。
4.明确了家庭教育的相关辅助事项
这里说的相关辅助事项,主要涉及家庭教育的研发及人员培训的条文,包括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容包括:(1)设立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由
其承担各项家庭教育的研究及咨询事宜。第六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选聘人
员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各项家庭教育研发、咨
询事宜。(2)家庭教育课程与教材的研发。第十六条条文则规定:“中央主管
机关得委托相关机构、学校,进行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教材之研发。”(3)家
庭教育从业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第十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
教育之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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