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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更新时间:2023-05-22 14:38:4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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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步骤)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科协发学字〔20174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

科协九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中国科协

20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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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

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

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

则。

第二条 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

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

团体。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

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

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

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

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

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国学

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

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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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

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

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

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

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

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

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

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

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

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

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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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

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

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

务。

第二章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

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

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

密切相关的领域;

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

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提交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

建工作承诺书》;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

人员;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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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

第六条 全国学会发起者向中国科协提交申请,经中国科协

书记处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

记。

第七条 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

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

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中国科协书

记处审批。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

案。

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全国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

中国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中国科协提出

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

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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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

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

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

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入会申

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

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二)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三)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四)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

(五)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中国科协领导;

(三)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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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三条 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

书记处批准后脱离。

第十四条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全国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中国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全国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中国科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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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

信息向中国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

开。

第五节

第十九条 全国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

的,中国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条 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

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

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

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

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存在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的,中国科协将提请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

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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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第二十三条 承认全国学会章程,符合全国学会会员条件,

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

批准成为全国学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

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

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

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

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

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

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

员、外籍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

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

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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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

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

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

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

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国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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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全国学会,

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三十条 全国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级学会、

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三十一条 全国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

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

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

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学会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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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

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

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

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

会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

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

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

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

月前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全国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

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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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

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

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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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四十二条(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

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

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

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

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

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

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

一。

第四十七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

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调整全国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

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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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全国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

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五十条 全国学会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

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

(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五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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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

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

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五十五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

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

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五十七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

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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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

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

选举(聘任),报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十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国学

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一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全国学会兼任职务(包

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

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六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

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

制。

第六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为全国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

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

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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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

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六十四条 办事机构是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

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六十五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六十六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

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

理事会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全国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

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应实行竞

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六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

第七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全国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

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

的机构,是全国学会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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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是全国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

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七十条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

办事处、联络处等。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

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

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全国学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全

国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的全国学会承担。

第七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

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十三条 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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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

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

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

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七十五条 全国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

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

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

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七十六条 全国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

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

费、赞助费等。

第七十七条 未经全国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

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

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七十九条 全国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

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中国科协将适时向社会公开

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

内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全国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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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

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

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

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八十一条 全国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全国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节

第八十三条 全国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

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

得具有浮动性。

第八十四条 全国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

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

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

修改会费标准。

第八十五条 全国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六条 全国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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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全国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全国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

()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

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十八条 全国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八十三、

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全国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

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全国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条 全国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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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一条 全国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

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二条 全国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三条 全国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四条 全国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节

第九十五条 全国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

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

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六条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由于分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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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中国科协审查

同意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七条 全国学会注销前,须在中国科协(办事机构支

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 全国学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九条 全国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

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第一百条 本通则是全国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

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和已经加入中国科协成为团体会

员的全国学会。

第一百零一条 本通则经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试行。

抄送:各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7123日印发

第一百零二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中国科协。

24

感恩作文开头-宛转拼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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