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5-22 08:50:1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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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普拉提瑜伽)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3.25

【字 号】辽财税〔202259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11日至 202412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

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

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

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325

母亲的歌词-青春有梦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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