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2.03.25
• 【字 号】辽财税〔2022〕59号
• 【施行日期】2022.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
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
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
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8:5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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