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

更新时间:2023-05-21 21:44:0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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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文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手开头成语)

法律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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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作为____

的辩护人。我们在询问案件的相关知情人,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

特别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各证据之间互

相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有严重疑问,不能证明____构成诈骗罪。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

综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的

真实性存有十分严重的疑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同时,公

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上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既不能证明____有捏造事实或理由欺骗____的行为,又不

能证明________受到欺诈的事实。因此,《起诉意见书》中控诉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____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当事人____从始至终都愿意偿还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书证证明,____交付____的钱款为借款,二者之间是基

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书证,本案所涉的款项性质为借款,属于民事

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____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六、本所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在审查起

诉阶段查阅的全部案卷资料复印件,且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案卷材料、

副本材料一致,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不代表本律师对本案的最终答辩和辩护意见,

且仅供参考。

律师:

20xx年516

2篇: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

我于20xx年10月xx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立即对该

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一)乙方是

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

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

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

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

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件,出于合同应

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被确定为无效,而对于此无效合同,依据《建

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

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与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会给我公司带来管理

上的麻烦,且不能确保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为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并收集

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建造师证等加盖其单位公

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

《建筑法》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29

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

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此这份合同在签订之前应

对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予以明确,确定是

否存在总承包合同。并注意在确定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时,应按照《招

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总承包

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分项工程承担责任,在分包工程发生质量、

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追

究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这些内

容应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

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规定,对此,本合同中应在乙

方的义务项中进行约定。

(三)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规定了总工期,建议增加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项,并将工程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确,防止对方在施工中间拖延时

间。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向监理工程师

提出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决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开

工通知书。

(四)施工单位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

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xx日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x

x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建议修改为2年;保修范围和保

修期内的义务应在乙方权利义务中予以明确。质保金的返还也应在合

同中或另行签订的保修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

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同权利,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

责任,同时也应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本合同违约责任第1项的罚款,建议改为违约金。根据《建

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

验收以及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由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作为施工单位

应保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消防工程设计及相关消防工程标

准的要求,因此第2条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六)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

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不明确

本工程合同缺少上述各项的约定,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

行约定。

(七)关于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所要求的优良标准于法无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

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规定:建设工

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

设工程,建议对该项进行修改。

(八)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

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

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因此对于本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公司应从经济、便利的角度选择管

辖法院或者采用签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审核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符合民法、合同法

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理。上述修改仅是在本合同基础上的

微调,与原合同相比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依据公司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

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高

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人士的审查,重要合

同的签订可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标的的顺利实现,维护我方的正

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

格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为以后可

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准备。

五、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本人的看

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的判断和意见

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经本人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

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〇xx年十月十五日

3篇: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xx]0096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大东南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

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浙江大东

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20xx年4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xx年5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xx: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

xx年518日下午xx:00519日下午xx: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xx年519日(星期二)下

午xx:00在浙江省诸暨市千禧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黄飞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及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xx年513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301,35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39,389,9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浙江大东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

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点现

场表决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337,228,5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779,130股弃权,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网,审议通过了《公司

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337,192,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xx,930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337,192,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xx,930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xx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以337,192,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xx,930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337,273,994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451,670股弃权,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

xx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337,166,744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558,920股弃权,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以337,166,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以69,997,885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558,920股弃权,

267,168,859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议案》

9、以69,997,885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558,920股弃权,

267,168,859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议案》

10699,997,885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

267,168,859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xx年度为子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

提供担保额度、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699,997,885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宁波绿海电子材料有限公

司暨变更年产8,000吨耐高温超薄电容膜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12699,997,885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年产50,000吨光学膜新材料项目中第二条生产线实施主体

及地点的议案》

13、以699,997,885股同意,267,168,859股反对,3,513,xx2

弃权,61,80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

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xx、以337,066,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选举冯叶飞女士为

公司监事;

xx、以338,328,76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678,910股弃

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结果,选举姜仲杨先生为

公司董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符合《规则》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的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萌

负责人:付洋

李洪涛

20xx年519

祝福生日-心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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