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
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作协议
文章属性
• 【缔约国】澳大利亚
• 【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医疗卫生
• 【公布日期】2004.04.29
• 【条约类别】协定
•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蓝
舌病区域化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与澳大利亚
农渔林业部(以下简称“澳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开展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
作评估项目,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愿意在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方面开展合作评估项目,公正、科学、
及时地检查区划体系。项目将评估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划体系,旨在为双方所接受,
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蓝舌病通过反刍动物及其遗传物质传入中国,促进中
澳这些商品贸易的发展。
二、双方分别指定三名专家协调项目,实施有关合作活动。
专家的职责与任务包括:
1.制订项目实施规划和相关工作计划,为决策机关提出建议。
2.监控在澳大利亚的蓝舌病的目前分布情况,此分布情况由澳大利亚国家虫
媒病监控计划(NAMP)、包括蓝舌病的变化区划图机制所确定。这方面将涉及
双边相互交流信息。
3.对重大的行动计划和卫生检疫要求进行考虑和提出建议,以防止蓝舌病通
过反刍动物和遗传物质传入中国,确保这些商品的安全贸易。
4.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友好磋商。
5.对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工作进行实地考察。
6.开展相关合作评估、审议工作。
三、中方承担中方派出专家的国际旅费,在澳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澳方
承担。
四、本项目的开展和结果将反映有关国际所接受的准则,特别是世界动物卫生
组织法典第2.1.9章。
五、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六、本协议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署,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
本同等作准。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渔林业部
代 表 代 表
俞太尉 大卫·班科斯
(签 字) (签 字)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21:3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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