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社会学和实用主义哲
学思想。它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系
的学科,是由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学术派别。它以“社会中的法”
为研究基点,它将法律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其方法是结合社会各
方面因素来动态地分析法律及其权利义务的社会运动规律;它的风格和目的就在
于对实在法进行社会性或历史性的研究;研究方法取向是经验科学取向;研究对
象是通过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
法律社会学研究具有以下特征:工具主义的、历史主义的、反形式主义、多
元主义的即法律是多元。
优点:1.法社会学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法的特性,并衡量其实际领域。
2.法社会学能够揭示对法官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以及影响法官的“价值”方
面,提供有益的信息。
3.在更实际的层面上,法社会学可以为立法者制定新法律提供有用的信息,
特别是在关于改革的时期和内容方面。
4.法社会学同样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法的适用的宝贵信息,特别是社会对实
体法的反应。
缺点:1、实证调查所积累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薄弱,数据采集、分析的技术和方
法有待改进。,社会科学研究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将自身限定于处
理 “是什么”的经验问题,却不能为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提供说明。
2目前中国的法社会学似乎成为显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学热点的泛化,
使得法学界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
3、还有法社会学在中国被边缘化,早期法社会学是蓬勃发展的,因为它满
足了转型中国初期的学术需求,它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当时颇为沉闷的法学缺乏对
社会问题的关切,而以探求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为出发点的社科法学在一定程度
上以学术的方式弥补了这个空缺,然而随着中国转型的深入及对法学知识需求上
的变化,社科法学本身的弱点会更加的显示出来,从而影响了它在中国法学的位
置。它的前景将决定于它能不能保住原来的需求市场——一种学术的需求,以及
开拓的需求。
4、在我国,法律成为了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工具性使用必然构成对法律
的内在属性的伤害。只要法律没有自主性,法律便不能满足最低的规范性诉求。
规范法学:规范法学理论基础是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
哲学。它是以实在法即制定法为基点;其研究对象着重于实在法规范以及权利义
务的运用规律;它的风格和目的;它对实在法进行解释性或说明性地研究,研究
方法是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
优点:一是它的研究基点。将法律规范作为基点,可打破将法律视为专受制于历
史与民族的法观念,而于此限度内,其贡献甚大;
二是它能够结合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另一条实
证的路径。
三是规范分析法学的特点,在法学研究中注重概念的方法性或工具性意义,
并借助于概念、范畴及逻辑来研究法律。
缺点:
第一,规范法学仅仅关注法律条文的制定、改进、实施,忽略了法律作为一
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
第二,规范法学过分强调解决问题,而忽略了对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因果
关系的分析。
第三,规范法学还有一个缺憾,那就是过分强调对西方理论的运用,把中国
现实当作西方理论适用的“例题”。
对比:1、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而规范法学却以规
范文本为中心
2、社科法学集中于个案或具体问题的研究,规范法学注重逻辑、体系构建
3、 社科法学要从后果出发,逆向分析、解释、评判法律条文和法律问题;而规
范法学以实用主义的态度重视法条。
4、社科法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因果关系的解释;规范法学关心如何解决法律问
题,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来解决法律问题。
总之法社会学架起一座西方法学通向中国法学、传统法学通向现代法学、理
论法学通向社会实践的桥梁,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发展。
占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
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的关键性细节在于,
对于2017年特首普选,首先需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由其提名
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再由500万符合资格的香港选民一人一票选举,
最后由中央政府予以任命确定。
香港“泛民主派”认为提名委员会的设置违背了普选的原宗旨,要求在由民
众或政党直接提出候选人,实行一人一票。由此引爆了占领中环运动。香港“占
中”主要是两部分群体,第一部分是很早就开始组织这次活动的反对派,挑战人
大决定的权威,要求特区政府率领香港市民向中央提出新的诉求,要求人大重新
做出符合他们期望的决定。第二部分是青年学生,也包括一些市民,他们成了“占
中”主体。
原因:1、 首先就是由于香港经济社会的原因,特别是经济发展缺乏持久动力,
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上升。这些问题在香港社会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的积累,
导致香港社会有普遍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借普选问题释放出来,尤其是年
轻学生,他们希望通过政治普选问题来解决社会民生问题。
2、其次,外部力量的介入。外部势力介入香港选举并不是为香港人利益着想,
而组织“占中”的泛民主派却将这类势力视为求之不得的重要资源,希望借助之
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外部势力的醉翁之意并非在香港,而是中国大陆! 中国
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于是,外部势力把这个特区看成他们可以对中国大做
文章的好舞台。一场就普选方案表达不同诉求的抗议行为,硬被他们拔高为“雨
伞革命”! 不少崇尚民主、自由、法治的爱好者及其拥护者们,想当然地认为,
导致“占中”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中央政府,是人大常委会关于普选方案的错误决
定引发的。事实是,全国人大关于特首选举方案的决定是在恪守基本法第45条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
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
标”的前提下形成的。反对派提出的所谓“公民提名”候选人方案,恰恰是违背
基本法的。
3、再次,香港政治的原因。香港政治原本具有强烈的精英政治传统,但是从香
港回归以来,香港反对派逐渐塑造了一种社会运动的政治文化,一点一点地冲破
法治的限制,慢慢形成“法不责众”的群体效应,这种效应也在鼓励香港社会集体
犯法,无疑在冲击和破坏香港的法治传统。
4、最后,互联网的发展和香港传媒意识形态脸谱化的灌输,符合青年人思维单
纯、感情冲动的特点,很容易对青年人形成有效的政治动员。
“占中”跟以往的示威游行是不一样的,即使“占中”组织者真有合理诉求,
这种行为的非正义性也远大于正义。其后果已经很明显,那就是撕裂香港社会内
部和香港与大陆之间的关系。损害香港经济,败坏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
港的信誉和形象,危害香港社会稳定和港人正常生活,破坏香港民主政治的健康
发展。
无人监考: 考试作弊现象难以根除,我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生的压力太大,
由应试教育的现状决定的,这也是目前素质教育在许多场合碰壁的根源所在。如
果不变革教育制度,由只看考生分数改变到考察考生综合素质,而只是改变考试
制度中的一些细枝末节,我觉得会会落入形式主义的陷阱。
无人监考既是新事物,也是新探索,各地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社会在提倡
诚信,校园也在进行诚信教育。在考试作弊现象日益泛滥的今天,无人监考是诚
信的示范、是诚信的榜样。一是教师对学生的信任,二是学生自身所具有的诚信。
在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呼唤诚信,呼唤具有诚信
品质的公民和市场主体,而学校承担着培养诚信公民的职责。无人监考意义在于
通过这样的一个机会来培养学生自信、他信、互信的诚信品质,让学生获得了一
次进行诚信自我教育的机会。这也是无人监考的宗旨所在,而且,通过这样的机
会也让那些作弊的学生在道德品质上经受严峻的考验,促使他们自我反省。当然,
由于是新生事物,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上一些矛盾,并且有些学校也存在
着方式方法的问题
优点:首先,无人监考可以免除考生由于看到监考老师而产生的压力,容易令考
生发挥出最好的水平。监考时,学生过度紧张有可能带来的一个严重影响就是:
原本复习好的知识一时间想不起来,这会直接影响成绩。
其次,不安排监考老师是一种对考生的信任,也是尊重。如果考试时发现监考
老师在看我,会使我猜想他为什么看我,难道是怀疑我作弊吗?这不但会影响考
试,更会令人感到不被信任,甚至对自尊心造成伤害。
再次,使得师生之间无形地产生了一层最大的隔膜,会使学生对老师、考试
产生一种抵触心理。无人监考,会使得师生之间的关系变得轻松、平等起来。
最后,无人监考有助于培养考生的素质、自觉性。从小培养大家的自觉性和
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习惯,这对我们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缺点:首先,有些老师为防止有人在无人监考中作弊,将自己所有的联系方式都
告诉了同学,一旦发现作弊现象,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向老师报告。所谓“无人”
只不过是“无师”罢了。
其次,目前很多学校都组织过无人监考,但往往只是针对成绩较好的班级,
这便注定了它只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
再次,有些学校,不乏这样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反监考手段,作弊手段
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倘若无人监考,考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果真如此
的话,那考试的意义将荡然无存。即便有的学生意志坚定,绝不作弊,那么如何
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
最后,学生群体仍是良莠不齐,并非个个都素质很高,“无人监考”更多的是
为某些作弊学生提供了便利。
权利与义务: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
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
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
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
类案件进行审理。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
康都是违法的。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必
要补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依据。
管教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
对未成年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教育和约束,使他们得以健康成长。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和排
除来自于自然界和因人为因素所可能造成的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的损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在行使对未成年子女
的管教和保护职责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
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
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3:
当前形势下,房产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产,而投资收益是积
极增长的现代生活的重要财源之一,它们构成日常婚姻生活中最主要的财产。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产及收益归属问题概述
第一,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个人财产
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
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
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
行补偿。
第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第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
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房产,以房屋产权证的登记
人为产权人。因为是共同购买,所以在赠与前父母双方对房产也是按份共有;赠
与之后,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能改变其按份共有的性质,所以应
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该房产,当然有特别的约定从其约定的。现实中,在子女结
婚时,往往都是父母倾其全部积蓄为子女结婚买房,而且由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一
般也不会和子女签署书面协议,这样如果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
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现代社会以来,
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不断提高,女性早已摆脱了男人附属品的地位,具有了独立的
人格,在经济、教育等方面有些女性也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些男性,所以,这条在
当今社会来说,应该是照顾了双方的利益。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司法实践与分析
有法律专家认为,新司法解释解决了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就婚姻家
庭纠纷中的房产问题,为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也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与国际
婚姻法的立法潮流背道而驰,在保护财产方面忽略了男女有别。司法解释三的实
施,可能导致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而其劳
动的价值却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更有人觉得,司法解释三代表着我国
在男女平等问题上的一种倒退:因为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可能会引发离婚潮。
意义:1、当今时代已经进入到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一切都要依
法而行,而不再是习惯性地依赖其他。我们最需要树立的法律意识是,婚姻的意
义并不排斥也并不矛盾讲权利和利益,正常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法律后果,从这点来说,司法
解释三是一个具有普及、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导向作用的法律文本。
2、司法解释三是在共同弥补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作用。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取代、也不可能替换掉
以前已经出台了的条款,除非是内容有冲突的。
3、 较之于婚姻法之前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三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明确及补充作
用, 但是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必将还有很多无法触及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结合,婚姻法也将日趋完善。
四、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不能要回房屋。
以往,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因为资金问题擅自出卖了该房屋,另一方要求追
回房屋,法院判决不一。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一方出卖夫妻
共有的房产,另一方不能要回。这是从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
发。如果一方卖了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以自己不同意而要求追回房产,就会使
市场经济秩序陷入混乱,而且会助长夫妻演双簧,一方卖房产取得资金,另一方,
却以共同财产为由追回房产,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所以,对于夫妻共同房产,一方一定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另一方擅自出卖,损
害自己的利益。
五、赠与的房产一定要过户或者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如果发生房产赠与一定要过户或
者公证,以免赠与方反悔,受赠方不能获得房产。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21:1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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