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具体位置详见
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
6378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
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方法,采用清洁能源,
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
染,创造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
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
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
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
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
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
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
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
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
错落;原则上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
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
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
过建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色彩、材质协调的
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致、具有人情味的街道;户外广告和招牌不
得在建筑屋顶轮廓线以上(含裙楼轮廓线)设置。
(四)建筑工程方案审查时,应开展场地设计(含首层平面)、道路(渠化)设计、
步行系统设计。竖向设计应遵循自然地形,控制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原则上建筑室外地坪
和周边道路人行道应持平或平缓对接。
(五)鼓励设置建筑公共开发空间;鼓励商场、办公等公共设施之间增加连廊;鼓
励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增加连廊;鼓励建筑物人行入口增设雨蓬;鼓励在建筑场地内
设置公共艺术环境小品;鼓励在地块内设置集中的低势绿地或雨水湿地作为透水区。
(六)建筑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宜采用镜面反射玻璃或抛光金属板
等材料;建筑屋顶应统筹考虑消防疏散、屋顶绿化、室外活动、太阳能利用等功能需求;
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
(七)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边线及建筑间距、退界应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执行。
五、规划专项要求
(一)规划控制道路及机动车出入口:
宗地东侧为规划控制红线宽度8米的支路,北侧规划控制红线宽度40米的主干路。
主要出入口距主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距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50米。
(二)车位控制要求:
商业建筑应按照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要求配建机动车泊位,应按照泊/100平方
米建筑面积的要求配建非机动车泊位。其它车位控制要求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可在建筑非首层架空层内安排停车位,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四)室外地坪标高:满足防洪及管线设置要求,与周边道路协调。
(五)建筑与场地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建
设无障碍设施。
(六)建设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同时按照《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
量。
(七)鼓励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倡导地下空间的功能、交通、市政设施等方
面的一体化设计和综合开发利用,并与周边地下空间做好衔接。
(八)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至车位和电力容量按至少7KW/车位预留)的车
位比例不低于30%).
(九)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各项指标应符合《广州市海绵城市建
设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
(十)涉及广州市总规蓝线部分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地块涉及蓝线用
地面积约45平方米,详见附图)
六、注释
(一)本规划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
(二)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
(三)地块规划(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四)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取得此规划条件后,以出让
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土地的,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5:5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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