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3-05-21 14:25:45 阅读: 评论:0

香山植物园-秘书写作

购销合同完整版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自行车变速系统)

协议

编号: 202X-X

甲方(供货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7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

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

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

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

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

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

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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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

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

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

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

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

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

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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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

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

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

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

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

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

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

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

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

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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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

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

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

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

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

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

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

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

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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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

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

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

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

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

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

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

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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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方(签 章)_____________ 方(签 章)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

码:_____________ 码: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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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协议

编号: 202X-X

甲方(采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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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

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

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

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

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

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

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

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

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

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

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

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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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

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

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

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

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

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

(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

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

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

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

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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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

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

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

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

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

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

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

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

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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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

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

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

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

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

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

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

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

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

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

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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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

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

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

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

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

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

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

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

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

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

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

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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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

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

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

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

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

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

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

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

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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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

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

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

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

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

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

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

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

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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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

效。有效期限为 日至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

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

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

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方(签 章)_____________ 方(签 章)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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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

码:_____________ 码: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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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协议

编号: 202X-X

甲方(采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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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

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

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

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

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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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

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

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

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

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

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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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

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

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

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

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

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

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

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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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

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

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

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

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

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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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

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

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

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

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

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

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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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

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

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

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

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

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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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

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

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

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

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

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

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

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25/27

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

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

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

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

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6/27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

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

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

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方(签 章)_____________ 方(签 章)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

码:_____________ 码: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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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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