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道恆①无名②也,朴③也,唯微④也,天下莫不臣⑤也。帝王⑥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⑦。
天地相合,以降甘露雨⑧,民莫不之令⑨而自均⑩。始制有名⑪,名亦既有,夫⑫亦将知
之⑬,知之可以不殆⑭。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⑮。
译文
大道(天下母法、道法、大法、自然法、自然法则、道纪、原理、道理、始制)无名(无名
法;无有名状,不可名状)也,本质也,夷希微也,天下全都臣服顺从。当权者若能因道守
法循理理物,众人众物自然宾服。是道法,普度万物,普救众生。是(遵循)道法施政,普
降甘露法雨,法如甘露,洽润资生(生物、生人、生民、生产、生活),洽润众物众生,洽
润众心,洽润人心,心田受润。天效法道,地效法道,天地(阴阳二气)相互配合,以普降
甘露雨(适时而且有益于农事的甘雨;比喻教治之言,比喻法律政令;比喻教泽,教治、教
育、教化、治教的恩泽),人民莫不遵奉法令而自由(耘田)耕耘树艺生产劳动。遵循自然
法(道法、母法、大法、道理、原理)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
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惟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定了也已经有
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人物也务必知道循理奉法,知道循理奉法保平安、保安全。譬喻言
之,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道是宇宙万物的依归。道是派生宇宙万物的本元(本源、
本原、始基),是宇宙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道派生了宇宙万物,又作为宇宙万物存在
的依据而存在于宇宙万物。全部存在物都由道构成,全部存在物最初都由道而生,最后又复
归为道。【道者,天下母,万物之奥主。道法,天下母法,万物之母法。道是派生宇宙万物
的本元(本原、本源、始基),是世界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上善若水。生命依赖水(循
环)。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近于道。水:氢氧化合物,化学式H2O,无色、无味、无臭的
液体;河流;泛指一切水域(江、河、湖、海、洋的通称);表示无色无味的透明液体。派
生:江河的源头产生出支流;江河的源头发展成众多支流;引申为从一个主要事物的发展中
分化出来。群川众水,群有众物。派:水的支流;江河的支流;泛指一个系统的分支。川谷:
河流;河谷。谷:两山或两块高地中间的低洼地;泉出通川为谷;泛指水流;水流会聚的地
方。川:河流的源头;河流;水道。江:属于疆域地区所有的水道;江水;江河的通称。海:
百川会聚之处;古人认为陆地四周皆为海;大海,海洋;大的;渊海;海渊。川谷水,江海
水,水循环,循环往复。道是宇宙万物的渊源。淵源:比喻事物的本源。大道虚无,大道空
无。淵啊,如同万物的本元(本源、本原、始基)、依止的归宿、尊奉的奥主——大道,汇
纳群川众水(群有众物);挫其锋锐戾气,化解其错综复杂的矛盾纷争;联合统一无数有限
真理的总和(合)就是无限真理,任何有限真理都具有无限真理的成分、微粒,无限接近无
限真理;清澈透明啊,似乎存在又似乎不存在。】
注释
① 道恆:道法,大法,(天下)母法,道纪,道理,原理,始制,大制,自然法,自然法则。
恒:规律,法则;永久,持久;常。道法:大法,(天下)母法,自然法,自然法则,始制;
道理法度,道理法则;遵守法制。道法者,母法也,天下母法也,万物之母法也。原理:道
理,道纪,始制。原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原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规律。科学
的原理,可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道理,道之理也,是非曲直也。大道无形生育万物,大道
无情运行万物,大道无名养育万物。道之理者唯自然也。自然之理者,顺道者昌盛,逆道者
衰亡。大道无亲,常与善人。《文子·自然》:“用众人之力者, 乌获 不足恃也;乘众人之
势者,天下不足用也。无权不可为之势,而不循道理之数,虽神圣人不能以成功。”
(文子,姓辛氏,号计然。春秋战国时期的哲学家、文学家、教育家、思想家。《汉书•艺文
志》道家类著录《文子》九篇,班固在其条文下注明:“老子弟子,与孔子同时。”《文子•
上德》篇有明显的《易》学特色。《上德》解易与《彖》、《象》为同一思想脉络的发展。北
魏李暹作《文子注》,传曰:“姓辛,葵丘濮上人,号曰计然。范蠡师事之。本受业于老子,
录其遗言为十二篇。”宋人南谷子杜道坚《通玄真经缵义序》:“文子,晋之公孙,姓辛氏,
名钘,字计然,文子某号,家睢葵丘,属宋地,一称宋钘,师老子学,早闻大道,著书十有
二篇,曰《文子》。”文子学道后无所不通,彭蒙、田骈、慎到、环渊等皆师事之,三晋之地
的文子学派和齐地的黄老学派共同形成了北方道家。文子的思想对墨子有深刻影响。)
② 无名:无象;不可名状;无名法,始制,自然的名分与法律。名:名状;名法。名状:
名称与形状;形容,描述。名法:名分与法律;很有效的方法。《尹文子·大道下》:“《老子》
曰:「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
奇者,权术是也。以权术用兵,万物所不能敌。凡能用名法权术而矫抑残暴之情,则己无事
焉。己无事则得天下矣。”
(尹文,「宋尹」学派始祖,与宋钘齐名,属稷下道家学派。尹文于齐宣王时居住在稷下,
为稷下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与宋钘、彭蒙、田骈同时,都是当时著名的学者。稷下黄老学风,
以道家为主,广收并纳各派学说。尹文的学说,很受公孙龙的称赞。流传于世者唯《尹文子》
一书,先秦论法术和形名的专著。对后期儒家思想有深刻影响。《尹文子》,今本仅一卷,分
《大道》上下两篇,语录与故事混杂,各段自成起讫。上篇论述形名理论,下篇论述治国之
道,可以看作是形名理论的实际运用。其思想特征承继老子自然之道的思想,以法于道而为
仁义礼乐的根据,变自然法则为与法相联系的社会法则。自道以至名,由名而至法,上承老
子,下启荀子、韩非。)
③ 朴:本质,本性。本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固有
的内部联系,某类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严格意义上来说,性质是指事物的本质,
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本质可使人们脱离具体的形象进行创新活
动。广义情况下,本质=规律。规律亦称法则。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
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
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
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
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本质,与“现象”相对。(相对:互相朝
着对方;对立面,性质上互相对立,如大与小相对,美与丑相对;依靠一定条件而存在,随
着一定条件而变化的(跟“绝对”相对),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绝对,指没有
任何条件限制,不受任何限制而言。以相对主义哲学角度来说,没有绝对的绝对,因为宇宙
中的未知因素还是占大部分的;但这绝对的说法本身就否定了自己的正确性,意味着宇宙是
有绝对的绝对存在。哲学绝对主义认为存在着某种绝对事实(absolute reality),即独立于人
类认识之外之物。因此其存在是客观的、超越于时空的,而人类的认识却受制于时空。)现
象,与“本质”相对,是本质的外在表现。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
态。现象是事物表现出来的,能被人感觉到的一切情况。现象是人能够看到、听到、闻到、
触摸到的。
④ 唯微:唯微:夷希微;隐行;隐蔽,隐匿,隐藏,潜藏,不显露。唯:虽然,纵使;表
示肯定;用于句首,无实义。微:(1)(会意。从彳( chì);--(wēi)声。本义:隐秘地行走) 微,
隐行也。——东汉•许慎《说文》隐行:犹阴德,谓不为人知的美行;暗中去做。(2)隐蔽,
隐匿,隐藏,潜藏,不显露。(3)夷希微。视之而弗见,名之曰夷;听之而弗闻,名之曰希;
搏之而弗得,名之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一者,其上不皎,其下不昧,绳绳
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
后。执卋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卋始,是谓道纪。
⑤ 臣:(1) (象形。甲骨文字形,象一只竖立的眼睛形。人在低头时,眼睛即处于竖立的位置,
字形正表示了俯首屈从之意。本义:男性奴隶)(2)臣服,屈服称臣,接受统治。(3)国君
所统属的众民 。
⑥ 帝王:顾名思义就是其时的当权者。帝王,是皇帝和各种君王的综称。古有三皇五帝,
夏朝君主称后,商朝君主或称后或称帝或称王,周朝君主称王。
⑦ 宾:服从,归服;宾服。服从:遵从,顺从。归服:归顺;推崇信服。宾服:服从;归
顺,归附;佩服,服贴。
⑧ 甘露雨:甜美的雨露,适时的甘雨、甘霖、及时雨,庄稼正需要雨水时下的雨,对农事
有利的雨;比喻适时的帮助;雨甘露,甘露法雨,法如甘露。农事是指耕耘、施肥、播种、
田间管理、收割、收获、贮藏、六畜管理(饲养、疾病预防)等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活
动涵盖果蔬、花木、草药、食用菌、粮油、水产、禽畜、农药、肥料、种子、农业机械与设
施等行业。
是(遵从)道法之甘露法雨,洽润众物,洽润众生,洽润众心,洽润人心,洽润资生。是(遵
从)道法之教法、法律制度、教治政令,惟道法教化众生,就如空中有大云,由云降下雨,
洽润众物,洽润众生,洽润众心,洽润人心,心田受润,洽润资生(生物、生人、生民、生
产、生活),这就是甘露法雨。是道,惟道,遵从大道,遵循大道,遵从道法,遵循道法,
遵从自然法,遵循自然法。是:遵从,以为法则;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
确,肯定;正,不偏斜,不偏邪。惟:思想,思考,思念;愿,希望;为,是;遵循,遵从,
听从,跟从,随从。生人:活人;养育人;生育人;犹救人;犹人民,民众;犹众人。生民:
人民;生育人;犹言人类诞生;指人类;养民;保全士兵生命。
雨:水蒸气升到空中冷凝成云,云里的小水滴大到不能悬浮在空中时,就下降成雨;从云层
中降向地面的水;下雨,下(雨、雪等);比喻教导之言、教治之言,教泽。教泽:教治、
教育、教化、治教的恩泽。恩泽:恩惠赏赐,比喻恩德及人;帝王或朝廷赐给臣民的恩惠,
言其如雨露之泽及万物,故云。甘露:甜美的露水,甘美的雨露。甘露的近义词:甘雨,甘
霖。甘雨:适时好雨,对农事特别适时的雨。甘雨的近义词:甘露,甘霖。甘霖:形容久旱
以后所下的对庄稼十分有利的雨。霖:连下几天的雨。甘霖的近义词:甘露,甘雨。
⑨ 之令:适令,奉命,遵循法令,服从政令。之:适,往,朝某方向去,到……去;履行。
令:命令,政令,法令 。
⑩ 均:均匀,公平,平;通“耘”。耘田:治田除草,指从事田间劳动。耘就是耕耘的意思,
也就是耕田。耘耘,耕作兴盛貌。均田:汉代按等级分赐田地的制度;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
配土地的制度;耘田。《大戴礼计、夏小正》:“农率均田。率者,循也。均田者,始除田也。”
孔广森补注“均读为耘,故传言除田也。
⑪ 始制有名:遵循自然法(原理、道理、道法、母法、大法)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实在法
(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依据自然法(道法)结合具体实际以及人
民意志制定实在法(法律制度、有名法)并且公布宣传普法;因袭自然法(母法)制定实在
法并且公布宣传普法。大道为法,大道可统治万物,大道可佑助万物!始制:大制;道纪;
道法;大法;母法;自然法;无名法。始:大,道,大道;自然;始基;无。有名:有名法;
制定名分与法律;制定实在法。所谓“立法”就是制定实在法,制定法律制度,制定名分与法
律。有:具有,与“无”相对;存在;取得,获得,占有;发生,呈现,产生。名:(1)自
己报姓名,起名字;(2)称说,说出;(3)以私人名义占有;(4)出名, 闻名,有名声;(5)
名声,名誉,名望;(6)有名的,著名的;名贵的;(7)大,广大;(8)通“命”,命令。传令;
(9)号令;(10)名法。号令:号召,发布命令;发布的号召或命令;传呼命令,古代以传
叫之法发布命令,故称号令;指挥部队军事行动的命令和指示的统称。名法:名分与法律。
分:名位、职责、权利的限度。
法则(规律)称作常,遵守法则(规律)称作明。违背法则,称作妄。妄为,凶(咎,灾祸,
灾殃),不吉利。遵循法则制定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因袭公理,公理
因袭真理,真理因袭天理,天理因袭大道(道理),大道永恒永久。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叫
作善。
大道为法,大道可统治万物,大道可佑助万物!万物依赖大道生存而大道为法行不言之教从
不推脱,成功遂事而无名有。大道爱护养育万物宛若不为主,辩证统一欲无欲,能够寓大于
小;万物适道(归依大道)宛若不知其主,可名为大德。德:得道,知道,由道,以道,奉
道,守道,适道,从道,是道,惟道,依道,因道,遵道,循道,顺道,合道;得法,知法,
由法,以法,奉法,守法,适法,从法,是法,惟法,依法,因法,遵法,循法,顺法,合
法。道,大也,大一也,法也,大法也。道统者,法统也,大统也,大一统也。道治者,法
治也,大治也。聖人奉道以为天下法。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善也,德也。德法者,善法也,
是道之法律也。德政即善政。德政:依道行政,依法行政,奉道遵法造福人民的政治。政府
尊道依法为人民谋福祉是为德政。道统法治,德政惠民。道即自然,道法即自然法。自然法
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理性公正。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
原则,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德法(善法,是道之法律)是得道之法。德法(善
法,是道之法律)是遵循大道(大法、母法、道法、自然法、始制)的法律制度(实在法、
子法)。德法(善法,是道之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守法是法治的保证。不是道的法律是伪
法,没有遵循大道(大法、道法、母法、自然法、始制)的实在法(子法、法律制度)是伪
法。伪法非法,违背自然法的伪法没有法律效力。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 还必须是“德
法(善法,是道之法律)之治”。就是说,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德法(善法,得道之法),
必须是遵循大道(大法、母法、道法、自然法、始制)的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反之,
如果法律制度(实在法、子法)本身是伪的,违背了道法(自然法), 那么,即使它得到了
严格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而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 ”。
始制即自然法。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宇宙整体及万物自身均有其规律,规律的运行构
成宇宙整体及其各个事物自身的秩序,这就是普遍存在又至高无上的自然法;人类社会所制
定的法律(人定法)应隶属于自然法,顺从于自然法。人类社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然现象,
任何社会的整体及其局部领域均存在着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则。法则的运行及结果
形成秩序;法则的凝聚和摄取便是规则。人定法即某一社会制定的法律,它不应该是人君个
人意志的恣意显示。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符合人和人类自身规律和秩序的要求。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理性。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
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法学上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意定法,既合意达
成利益平衡而形成的法律,但意定法的制定也离不开自然法。二者分别相对应于“天赋人权”
与“人赋人权”。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自然法超越于
实在法之上,实在法应当顺从自然法。所有对人为法的评价,应以其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为标
准。一部失道败德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习惯法在制定法律内容的时候,即以独特的方
式采纳了这种观念。如此一来,自然法就不仅仅是以道德价值衡量不同法律的标准,并且还
是确定法律主张的先决要素。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
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
利屏蔽是有缺陷的,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
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伪法非法”。对于“伪法”,人
民没有服从的义务。善法是法治的前提,守法是法治的保证。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匡众人之过,匡正众人的错误,以辅導万物适道适法之自由,而不敢肆欲妄为。法律不
是朝立夕改的,必须要保持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尊严。格老秀斯宣称:“法律
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
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
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
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
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根据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
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一)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
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法则。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
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
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
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二) 天赋人权论。在西方,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
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
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
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西元二十世纪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
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三)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
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
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四)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
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
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
提出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
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五)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
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
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
利和义务。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
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此,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
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孔丘说:“周之守藏室史老聃,博古通今,知礼乐之源,明道德之要。”《庄子、天下篇》括
《老子》宗旨曰:“以本为精,澹然独若神明居……建之以常无有,主之以太一,以懦弱谦
下为表,以空虚不毁万物为实。”其说大体以道人合一之立场出发,穷究天地万物本源及宇
宙最高理则之道,以之为宗极,而发明修身治政之人道。《韩非子》:道者,万物之所然也,
万理之所稽也。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
之端。
大道为法兮,大道可统治万物兮,大道可佑助万物兮!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之,
知之可以不殆。(夫亦将知之:所有人物也务必知法守法;大家也务必知法守法。夫:所有
的,大家;相当于凡。凡:人世间,尘世;一切,凡是。遵循自然法(原理、道理、道法、
母法、大法)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是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
普法,是道的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定了也已经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
人物也务必知道循理守法,知道循理守法保平安、保安全,知道循理奉法可以预防危险、避
免危险。
法律是规范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
同和自觉自愿的归依;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
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
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
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
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
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
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
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
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
本人的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
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
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
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
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
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
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立法者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律制度制定出来了,
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制定实在法、法律制度、名分与法
律)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
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
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力,二是依法承担
义务并履行义务。遵循自然法(原理、道理、道法、母法、大法)结合实际的原理制定实在
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并且公布宣传普法,实在法(子法、有名法、法律制度)制
定了也已经有效普法宣传教育了,所有人物也务必知法守法,知法守法保平安。法律是规范
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
愿的归依;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公正和无私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
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
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的出发点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全面、有效、合理的保护。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
的人身安全与利益。以公民的权利而言,既有民主权利,又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法律保障
权利的全面性有效性。法律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者进行救济。法律
保障权利的合理性,指法律要保护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律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的
原则,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
在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是公之于众的,是相对稳定的,是经常能工整的加以执行的。法的
普遍性就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一国领域之中的所有人,不因民族、性别、
身份、职业等相区别。法律要公之于众,目的是使所有人都知法、守法,使法律的实施处在
社会监督之下。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可预期的。依据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同地区适用同
一法律。判定结果应当相同。司法腐败对整个法制的损害致命性的,因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可
预期性,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
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法律不仅仅是指任何人都必需遵
守,而且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更需要遵守,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予一个非常崇
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法律制度作
为道的体现,在具有社会中具有至上的地位。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用以预防众
人的过失,匡正众人的错误,用来帮助万物依法自由处事,而不敢肆意妄为。"定纷止争,惩
恶扬善“就是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作用。法律不是朝立夕改的,必须要保持稳定性,只有
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尊严。但是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不能一成不
变,因此法律的稳定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比如法国民法典自西历1804年颁布以来,
一直坚持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保持和社会同步发展。美国联邦宪法自西历1789年制
定后至西历2016年,国会共通过28条修正案,其中批准生效的有27条。
⑫ 夫:相当于“凡”;所有的,大家;所有人物,所有的人和物。所有:领有,占有,有
支配权;指领有的东西;整个,全部,一点也不剩下;一定范围内。人物:人和物;人类与
其生存环境中的他物;指人与财物、财富;特指人与其他动物;指人;有才能之人;被认为
有突出贡献的人;指才能杰出或声望卓著、有地位的人;讲话者,提警告、提要求、鼓励或
发命令的人;指人的品格、才干;指人的外貌;指人的志趣情性;特指在某方面有代表性的
人;指辨别评述人的流品;小说或戏剧中被描写的人,文学作品和艺术品中的人物形象。
⑬ 知之:知道、知理、知法;守道、守理、守法;知道、循理、守法;知道、循理、奉法。
知:知道;懂得,了解,理会;主持,掌管,管理;守;遵守,奉行;奉。
奉:承;恭敬地接受;进献,下对上送东西;为…效劳,侍候;贯彻,执行;尊奉;供奉,
供养;持,拿;辅助,拥戴。
知道:知大道,惟大道;知道理,惟道法;惟道,是道,奉道,守道;知法,守法,奉法;
谓通晓天地之道,深明人世之理,信奉自然之法;晓得,谓对事物有所了解、认识。《管子•
戒》: “闻一言以贯万物,谓之知道。”《孙膑兵法·八阵》:“知道者,上知天之道,下知地
之理,内得其民之心,外知敌之情。”
理:道理,事理;法,法纪,法律;名分;辨别,理解;医治;治理,整理;谓治理得好,
秩序安定。
循理:顺道、顺理、顺法;依照道理或遵循法则(规律);遵循法律,遵纪守法。顺道:顺
从道理,顺从道法,遵循法则(规律)。顺理:遵循道理。顺法:顺从道法,顺从法则,遵
循规律。《管子·君臣上》:“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韩诗外传》卷七:
“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不为安肆志,不为危激行。”晋 张华《鹪鹩四赋》:
“委命顺理,与物无患。”《朱子语类》卷八:“‘虚心顺理’,学者当守此四字。”
奉法:信奉法律;奉行或遵守法令。《韩非子·有度》:“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史记·循吏列传》:“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
⑭ 不殆:不懈怠;不会失败;没有危险,避免危险;平安,安全。殆:危险。危:危,.
危险;不安全(跟“安”相对)。平安:指心境平静安定;平稳安全;没有危险,没有事故;
比喻冒了险而未遭受损伤或损失的。《韩非子·解老》:“人无智愚,莫不有趋舍;恬淡平安,
莫不知祸福之所由来。”安全:保护、保全;平安,没有危险。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
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ān quán,通常指人没有受到威胁、危险、
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
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人们之所以把英文中
的“safe”翻译成中文的“安全”,同时把中文的“安全”翻译成英文的“safe”,就是因为
“安全”和“safe”具有共同的含义,具体来说就是它们都具有表示一种存在状态的共同含
义,即表示“不存在危险”或“没有危险”的状态。这种共同含义,就是“安全”一词的基
本含义。因此,没有危险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也是基本属性。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辞书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人们经常把安全与“不受威胁”、“不
出事故”等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不存在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
就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安全肯定是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但是不受威胁、不出
事故、不受侵害并不一定就安全。某些不安全状态也可能有“不存在威胁”或“不受威胁”
的属性。例如,当某一主体没有受到外部威胁但却因内在因素而不安全时,不受威胁便成了
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安全的属性。这是一种不受威胁或没有威胁状态下的不安全。因此,“不
存在隐患”、“不存在威胁”、“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等等,并不是安全的特
有属性。么,什么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呢?安全的特有属性就是“没有危险”。单是没有外在
威胁,并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单是没有内在的疾患,也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但是,包括
了没有威胁和没有疾患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的“没有危险”,则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了。
⑮ “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道是宇宙万物的依归;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元(本源、
本原、始基),道是宇宙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道派生了宇宙万物,又作为宇宙万物存
在的依据而存在于宇宙万物,万物是大道的组成部分;全部存在物都由道构成,全部存在物
最初都由道而生,最后又复归为道。道是派生宇宙万物的本元(本原、本源、始基),是世
界万物的来源和存在的根据。上善若水。生命依赖水(循环)。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近于
道。水:氢氧化合物,化学式H2O,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河流;泛指一切水域(江、
河、湖、海、洋的通称);表示无色无味的透明液体。派生:江河的源头产生出支流;江河
的源头发展成众多支流;引申为从一个主要事物的发展中分化出来。派:水的支流;江河的
支流;泛指一个系统的分支。川谷:河流;河谷。谷:两山或两块高地中间的低洼地;泉出
通川为谷;泛指水流;水流会聚的地方。川:河流的源头;河流;水道。江:属于疆域地区
所有的水道;江水;江河的通称。海:百川会聚之处;古人认为陆地四周皆为海;大海,海
洋;大的;渊海;海渊。川谷水,江海水,水循环,循环往复。(地球的水就处于不停地运
动中,并且不停地变换着存在形式,从液体变成水蒸气再变成冰,然后再循环往复。水循环
已经持续了几十亿年,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依赖于水循环。)道是宇宙万物的渊源。淵源:
比喻事物的本源。大道虚无,大道空无。淵啊,如同万物的本元(本源、本原、始基)、依
止的归宿、尊敬的奥主——大道,汇纳群川众水(群有众物);挫其锋锐戾气,化解其错综
复杂的矛盾纷争;联合统一无数有限真理的总和是无限真理,任何有限真理都具有无限真理
的成分、微粒,无限接近无限真理;清澈透明啊,似乎存在又似乎不存在。群川众水,群有
众物,群物众物。群有:犹众生或万物。万物是大道的组成部分。万物:统指宇宙内外一切
存在物;众物。众物,是指万物、诸物。道者,一也。众物,众多的具体事物,多也。恩格
斯指出:一和多是不能分离的、相互渗透的两个概念,而且多包含于一之中,同样程度如同
一包含于多之中一样,什么样的多样性和多都包含在这个如此简单的单位概念之中。大事物
和小事物是相互包容的。任何一个事物都依存于另一个更大的事物之中,都是作为更大事物
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小事物,任何一个事物都包含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或组成元素,都是相
对独立存在的包含小事物的大事物。世界是包含全部小事物、中事物和较大事物的最大事物,
也是存在于每个较大事物、中事物个小事物之中的最小事物。
资料
《尹文子·大道上》
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
名不正,则言不顺」也。大道不称,众有必名。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名生于方圆,
则众名得其所称也。大道治者,则名、法、儒、墨自废。以名、法、儒、墨治者,则不得离
道。老子曰:「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宝。」是道治者,谓之善人;藉名、法、
儒、墨者,谓之不善人。善人之与不善人,名分日离,不待审察而得也。道不足以治则用法,
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势用则反权,权用则反术,术
用则反法,法用则反道,道用则无为而自治。故穷则徼终,徼终则反始。始终相袭,无穷极
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不寻名以
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
无所隐其理矣。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
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
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
不可妄窥;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人君有术而使群下得窥,非术之奥者;有势
而使群下得为,非势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然后术可秘,势可专。名者,
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则形之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
亦不可相无。无名,故大道无称;有名,故名以正形。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
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
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今即圣贤仁智之名,以求圣贤仁智
之实,未之或尽也。即顽嚚凶愚之名,以求顽嚚凶愚之实;亦未或尽也。使善恶尽然有分,
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辨也。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
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
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又复一名,名之察
者也。名贤不肖为亲疏,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
者,不可不察也。语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
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
人」,则彼属于人矣。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
故曰:名分不可相乱也。五色、五声、五臭、五味,凡四类,自然存焉天地之间,而不期为
人用。人必用之。终身各有好恶,而不能辨其名分。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
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
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
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
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则顽嚚聋
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天下万事,不可备能,责其备能于一人,则贤圣其犹病诸。设一人能备天下之事,则左右前
后之宜、远近迟疾之间,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于治阙矣。全治而无阙者,大小、多少,
各当其分;农商工仕,不易其业。老农、长商、习工、旧仕,莫不存焉。则处上者何事哉?
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无益于事者,君子弗为。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
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权术,所为者不出于
农稼军陈,周务而已。故明主任之。治外之理,小人之所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之所必为。
小人亦知言有损于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有损于事,而不能不为。故所言者极于儒墨
是非之辨,所为者极于坚伪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明主诛之。故古语曰:「不知无害为君
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能,无害于巧;君子不知,无害于治。」此言信矣。为善使人
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使人不能得为,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
与众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故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也;
所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辨欲出
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辨,不可为户说;
绝众之勇,不可与征陈。凡此四者,乱之所由生。是以圣人任道以夷其险,立法以理其差。
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此至治
之术也。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
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骈曰:
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诸侯之朝,皆志
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
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圆者之转,非能转而转,
不得不转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圆之自转,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
使不得转。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贤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无用,使不得用。用与
不用,皆非我也。因彼可用与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乱乎?物皆不能自
能,不知自知。智非能智而智,愚非能愚而愚,好非能好而好,丑非能丑而丑。夫不能自能,
不知自知,则智好何所贵?愚丑何所贱?则智不能得夸愚,好不能得嗤丑,此为得之道也。
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定于分也;法行于世,
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
不及道也。
世之所贵,同而贵之,谓之俗;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谓之物。苟违于人,俗所不与;苟忮
于众,俗所共去。故人心皆殊,而为行若一;所好各异,而资用必同。此俗之所齐,物之所
饰。故所齐不可不慎,所饰不可不择。昔齐桓好衣紫,阖境不鬻异采;楚庄爱细腰,一国皆
有饥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乱之所由也。故俗苟沴,必为法以矫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检
之。累于俗、饰于物者,不可与为治矣。昔晋国苦奢,文公以俭矫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兼
肉。无几时,国人皆大布之衣,脱粟之饭。越王句践谋报吴,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轼之。
比及数年,民无长幼,临敌虽汤火不避。居上者之难,如此之验。圣王知民情之易动,故作
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
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属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
人之术与圣主而俱没,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而治寡。乱多而治寡,则贤无所贵,
愚无所贱矣。处名位,虽不肖,不患物不亲己;在贫贱,不患物不疏己。亲疏系乎势利,不
系于不肖与仁贤也。吾亦不敢据以为天理,以为地势之自然者尔。今天地之间,不肖实众,
仁贤实寡。趋利之情,不肖特厚。廉耻之情,仁贤偏多。今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仁贤者,万
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触地是焉。故曰:「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
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
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料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
职效能。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接万物
使分,别海内使不杂。见侮不辱,见推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可以为主
矣。守职分使不乱,慎所任而无私。饥饱一心,毁誉同虑,赏亦不忘,罚亦不怨。此居下之
节,可为人臣矣。
世有因名以得实,亦有因名以失实。宣王好射,说人之谓己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
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试之,中关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说之。
然则宣王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实也,九石,名也,宣王悦其名而丧其实。
齐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以其美也,常谦辞毁之,以为丑恶,丑恶之名远布,
年过而一国无聘者。卫有鳏夫,失时冒娶之,果国色。然后曰:「黄公好谦,故毁其子不姝
美。」于是争礼之,亦国色也。国色,实也;丑恶,名也。此违名而得实矣。楚人担山雉者,
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曰:「凤皇也。」路人曰:「我闻有凤皇,今直见之,汝贩之
乎?」曰:「然。」则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遑惜
金,惟恨不得以献楚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凰皇,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
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宝玉径尺,弗知其玉也,以
告邻人。邻人阴欲图之,谓之曰:「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复之。」田父虽疑,犹录以
归,置于庑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称家大怖,复以告邻人。曰:「此怪之征,遄弃,
殃可销。」于是遽而弃于远野。邻人无何,盗之以献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
而立:「敢贺王,王得此天下之宝,臣未尝见。」王问价,玉工曰:「此无价以当之,五城之
都,仅可一观。」魏王立赐献玉者千金,长食上大夫禄。
凡天下万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诬。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虽常是,有时而
不用;非虽常非,有时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
兴废,翻为我用,则是非焉在哉?观尧、舜、汤、武之成,或顺或逆,得时则昌;桀、纣、
幽、厉之败,或是或非,失时则亡。五伯之主亦然。宋公以楚人战于泓,公子目夷曰:「楚
众我寡,请其未悉济而击之。」宋公曰:「不可,吾闻不鼓不成列。寡人虽亡之余,不敢行也。」
战败,楚人执宋公。齐人弑襄公,立公孙无知。召忽、夷吾奉公子纠奔鲁,鲍叔牙奉公子小
白奔莒。既而无知被杀,二公子争国。纠,宜立者也。小白先入,故齐人立之。既而使鲁人
杀纠,召忽死之,征夷吾以为相。晋文公为骊姬之谮,出亡十九年,惠公卒,赂秦以求反国,
杀怀公子而自立。彼一君正而不免于执,二君不正,霸业遂焉。己是而举世非之,则不知己
之是;己非而举世是之,亦不知己之非。然则是非随众贾而为正,非己所独了。则犯众者为
非,顺众者为是。故人君处权乘势,处所是之地,则人所不得非也。居则物尊之,动则物从
之,言则物诚之,行则物则之,所以居物上、御群下也。国乱有三事:年饥民散,无食以聚
之则乱;治国无法,则乱;有法而不能用,则乱。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未之
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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