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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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爱输给了谁)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

作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3.01.02

【字 号】杭劳社就[2003]1

【施行日期】2003.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

意见

(杭劳社就[2003]1)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

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

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

证》。《援助证》分AB两类,《援助证》(A)封面颜色为红色,《援助证》

(B)封面颜色为绿色。

()申领《援助证》(A)的对象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

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

业转失业人员。

()申领《援助证》(B)的对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

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的其

他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

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20018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

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

岁、女35-50周岁;

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

员:

(1)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

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人员;

(4)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申领《援助证》时,失业人员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身份,以失业登记时本人

最后一家工作单位性质确定。

申领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领《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本意见下达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

4、本意见下达前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申领程序

1、申请。要求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携带失业证(下岗证,《困难家庭就

助证》(低保),关闭破产、建设征地、撤村建居有效证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凭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

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2、审核。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完成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核。

3、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人员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认定。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公示和审核,同意后,送区就

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核准后,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

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见附件二)发放给申请

人。

三、使用待遇

1、《援助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求职就业、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有关扶持政

策的有效身份证件,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凭据。

2、《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

3、持《援助证》(A)的,可享受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和杭州市就业援助政

策。

4、持《援助证》(B)的,可享受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中央税收扶持政策除

)

四、使用期限

《援助证》最长使用期限暂定截止于2005年底,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检。

五、发证管理

1、《援助证》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

2、领取《援助证》时,其失业证或下岗证由发证机构收存。

3、持证人员在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外出市区就

业的,凭本证到发证机构调换失业证。

4、个人持《援助证》期间,每年须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年度审检,不参加

年检的自动作废。

5、享受就业援助有关政策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

情况均须在《援助证》上详细记载。

6、《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内容”一栏,请填所享受税收扶持、收费优

惠、补助()、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项目的名称及标准。

7、《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请填创办非正规组织就业,创办个体工

商户,创办私营企业,被服务型企业吸纳,被其它企业、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劳动

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谴等,及其对应的单位与岗位的名称。

8、持证人员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录用备案时,由其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

机构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办录用备案手续”印字,该证由用

人单位保管,不需参加年检。

9、持证人员被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遣的,

《援助证》由其从业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保管,不须参加年检。

10、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援助

证》仍由个人保管,每年须参加年检。

11、《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若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

机构。对冒领、伪造、转让、租借《援助证》,弄虚作假骗取有关发政策和资金等

行为,须没收其证并对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2、凡持《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须收回其《援助

证》,三年内不再认定其为就业援助对象,不得享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1)有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的;

(2)被劳改或劳教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4)擅自离职或因本人主观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原则的情形。

六、发放要求

1.《援助证》的发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

具体体现,是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的新举措,也是就业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援助

政策的重要凭证。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

识该项工作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搞好发放工作。

2.各区应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

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放工作的宣传,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3.在申领发证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受理申请时,要针对申请人的思想

实际,做好引导和教育工作,重点讲清、讲透就业援助的意义。对就业援助缺乏正

确认识的申请人,尤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在申领发证中,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

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劝说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服务,尽

量避免矛盾扩大激化。

5.对发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

七、其他

1.自下文之日起,发放《援助证》(A)和《援助证》(B)两种新证

2.200271日以来已发放的《援助证》继续有效。其中符合中发

[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经个人申请,可到其户籍所

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援助证》(A),收回原

证。

3.在《援助证》发放时间上,不作统一硬性规定,强调申请人个人自愿申报,

自下文之日起,个人何时申请,何时受理办证;在办证程序上,先受理个人申请,

再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发证。

4.在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由于个人无故拖延、未予申领,作为个人放弃就业援

助论处;若在不符合条件时,再来申领的,不得申领。

5.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安置工作按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区残

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6.萧山、余杭两区和各县()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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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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